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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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和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防治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管辖的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协作,快速反应、
科学应对,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昆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昆山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区镇等组成。
2.1.1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
(1)贯彻落实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4)负责分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
(5)负责一般级别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6)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改委: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资源的保障协调。
(3)市公安局:
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工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组织公安船艇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和调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应急处置紧缺物资购置经费并监督使用。
(5)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管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行动。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6)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水务集团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事故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
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提供事故水域水文信息和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
(7)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执行处置救援期间对渔业船舶、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进出口的管制,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参与处置救援行动,负责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的预控预警救助行动。
(8)市卫健委: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评估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9)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10)昆山生态环境局:
负责受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统一指挥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
对回收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
(11)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服务。
(12)市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灭的组织指挥工作。
(13)属地区镇:
参与组织指挥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救援行动,提供应急处置时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规定和决定;
(2)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编制、管理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编制全市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5)拟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拟定应急处置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搜救经费预算,具体管理水上搜救经费;
(8)承办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9)完成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现场指挥部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及时报告事故进展,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负责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属地区镇等成员单位组成。
(2)污染控制与消除组:
负责控制泄漏源头和水域相关污染物的清除和后期处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区镇、社会清污力量等成员单位组成。
(3)环境检测组:
负责对事故现场水环境开展应急监测、监控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态发展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4)医疗救护组:
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由市卫健委牵头。
(5)新闻宣传组:
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6)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污染补偿协调、生态修复等工作。
由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属地区镇等成员单位组成。
(7)专家组:
对事故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成员由海事、消防、防污、生态环境、卫生、渔业、水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预防和预警
3.1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内信息来源
市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市外信息来源
上级水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分级
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船舶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3.2.1一级预警信息(特别重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临界水位(吴淞高程);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
3.2.2二级预警信息(重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警戒水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
3.2.3三级预警信息(较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即将达到警戒水位;
(3)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4)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
3.2.4四级预警信息(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响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报。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内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过往危险货物船舶等转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油轮、散化船舶、危险货物码头等作为污染高风险单位和区域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与上报
4.1事件分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4.1.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5)因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7)省级应急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的。
4.1.2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
(1)污染导致10人(含)以上(含失踪)、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入水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7)动用设区市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
4.1.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人(含)以上(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动用我市应急资源不能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的。
4.1.4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故:
(1)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污染损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入水量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字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2信息报告
发生污染事故的码头、船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甚高频向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报告,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及时弄清造成污染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漂流方向及现状,做好记录并按程序向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III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I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Ⅱ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苏州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III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我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IV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船舶污染事故达到III级及以上级别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并进行响应升级。
5.2应急响应等级评估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评估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并启动应急预案。
评估主要内容有:
(1)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型、事故地点、事故原因等评估事故的规模;
(2)肇事船舶及船公司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3)事故区域气象、水流现状和趋势;
(4)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5)污染物是否对水源保护区、渔业保护区产生重大影响;
(6)事故的危害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害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7)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救援物资等。
5.3应急处置行动
5.3.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行动
(1)制定污染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根据处置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行动;
(4)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成立应急工作组;
(5)处置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机构按照水上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6)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5.3.2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1)根据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2)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和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3)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现场交通管制,污染控制与处置,环境监测、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3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污染物泄漏、扩散情况,污染物可能引发的燃烧和爆炸危险,以及污染影响所涉及的范围,设定警戒区,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并对事故现场附近水域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受到船舶污染事故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由属地区镇组织尽快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
5.3.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措施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的,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反应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协调解决。
5.4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应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船舶污染事故事态发展以及与事故处置工作有关的虚假信息。
5.5应急结束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可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6后期处置
6.1回收污染物处置
应急处置过程中回收的污染物、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处理,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属地区镇进行协助。
6.2环境恢复
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水域及场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由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6.3损害赔偿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属地区镇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处理。
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反应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调查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应急反应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依据。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统筹建设专业船舶污染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大规模的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任务。
(2)其他应急队伍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污染应急联防组织,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清污队伍,水运企业、码头、船舶等自身的清污力量。
鼓励合资、民营企业建立专业清污队伍。
(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全市范围内可参与船舶污染处置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7.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使其逐步覆盖辖区通航水域。
(2)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和维护。
(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市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辖区内大型码头、油库、加油站点及水运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围油栏、吸油毡等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物资,纳入搜救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7.3资金保障
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的水陆运输组织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险情现场和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物资、器材、人员运输通道畅通。
7.5技术保障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当组织开展水运行业重大污染风险源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积极发挥水上交通安全数字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科学决策水平。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7.6.1宣传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水上遇险突发事件的常识,及时公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和“110”“12395”等接警电话及处警部门,提高广大水上从业人员和群众的防范意识。
(1)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等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信息,介绍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常识。
7.6.2培训
(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清污队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水运企业、码头、船舶等自身清污力量的应急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6.3演练
(1)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红蓝军”对抗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预案的编制、批准
(1)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3)专业处置力量、水运企业、码头等制订的预案应报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8.1.2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根据预案运行情况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绝参加应急行动或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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