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贸易术语.docx
- 文档编号:8692100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5.40KB
案例贸易术语.docx
《案例贸易术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贸易术语.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案例贸易术语
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
并说明理由。
1.答:
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M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2.答:
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
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
“199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
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3.答:
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
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
“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
”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
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
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
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L/C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L/C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
为什么?
4.答:
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
因为:
(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按CIF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
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shipment=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
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3)承运人援用“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
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
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
为什么?
5.答:
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
因为:
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
“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6.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为什么?
6.答:
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
(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
根据这些解释和定义,CIF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
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cur-rentconditions)。
c.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
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
合同规定:
“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为什么?
7.答:
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
(1)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
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
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
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
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
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
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这是第一种情况。
(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
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
正如施米拖夫所说:
“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
”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
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
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上也有依据。
这是第二种情况。
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
合同规定:
“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
”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
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
为什么?
8.答:
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
因为:
(1)CIF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
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
因此,按CIF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
这使CIF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
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6月15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7月20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
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21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
例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条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
“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
”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21天,而达35天之久。
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
综合上述两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内,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
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惯例上都有根据。
9.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
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9.答:
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
(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可能发生争议。
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是否恪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
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
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tradeclaim)。
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承运人未按照提单的规定,恪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transportationclaim)。
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insuranceclaim)。
因此,买卖双方对交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卖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赔偿责任。
(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FOB条件成交,货物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此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FOB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有20%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后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而造成的。
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恪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与卖方无关。
(3)本例合同是按FOB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
10.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
问:
(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10.答:
(1)按《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
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11.答: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
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12.答:
由于该公司产品的成本与油价有密切联系,油价上涨,产品成本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随时调整货价,该公司可能会因油价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应该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的调整。
对这种条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
这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
Oilpriceadjustmentclause:
ThepriceoftheproductisbasedonthepresentoilpricepromulgatedbyChinesePetroleum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1%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USD1perdozen.(油价调整条款:
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
油价每上涨1%,本产品价格将上涨1美元/打。
)
13.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出口商限定7天内修订,而进口商要求10天内修订,最后出口商同意修改期限为10天,但提出必须先出运80%数量,其余20%需加价。
问:
(1)签订合同后,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
(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
(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可以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做出限制吗?
13.答:
(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将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
因此,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提高和降低价格。
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
(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都是不可以的,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
(3)因为信用证是典型的单据业务,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涉及进出口商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只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
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入如下条款:
Nopriceadjustmentshallbeallowedafterconclusionof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意调整价格。
)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1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14.答: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15.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为什么?
15.答: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16.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
(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
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16.答: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17.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17.答: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
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18.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
(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18.答:
(1)原报价格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
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
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19.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19.答: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0.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 贸易 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