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行政法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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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法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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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法马2
1.行政概念:
我国行政法所研究的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种类:
(1)从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
负担:
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强制
授益:
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力的行为,如行政许可
(2)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3)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2.行政法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是一部控权法
2.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
3.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
4.行政法的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3.掌握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概念:
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3)内容的法定性(4)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且不可任意处分
☆5.基本原则(合理合法诚实信赖)--资料分析题
1、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应当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职权法定-权利内容和行驶
2.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抵触法律
3.法律保留--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2、合理行政原则合目的性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2)正当裁量原则
(1)具有合法、合理、正当的行为动机和目的
(2)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因素
(三)比例原则
1.妥当性原则-手段合乎目的2.必要性原则-侵害最小
3.均衡性原则--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侵害最小
三、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择机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6.行政主体概念、特征、种类※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特征:
1、是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是个人
2、依法享有行政职权3、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4、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种类:
1、根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来源分:
职权行政主体:
来源于宪法、组织法,是固有的;授权行政主体:
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2、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地域范围分:
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
3、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数量分:
单独行政主体;共同行政主体
4、以行政组织中是否存在派出关系分:
本行政主体;派出行政主体
7.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行政机构:
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专门机构;②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8.行政行为概念、特征、种类、效力※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执法(+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3.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4.具有服务性5.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具有无偿性
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外部/内部;3.羁束/自由裁量;4.依职权/依申请;5.要式/非要式
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推定有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核心、基础、最重要;是相对的)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9.行政许可的种类、创设权委托
种类:
1.普通许可(如驾驶许可)和特别许可(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公共安全,公民健康相关,如排污许可)。
2.排他性许可(他人不能再申请,如:
专利许可;许可数量有限制)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许可证已表明被许可的内容)和附文件许可(必须附加文件给予说明,如:
专利许可,建设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自己意志,如驾驶证)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获得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如专利许可)
创设权:
(1)经常性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决定也可以创设,但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
省级政府规章创设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为1年。
1年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0.行政处罚种类、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种类:
1.人身罚(自由罚)2.财产罚3.行为罚4.申诫罚
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处罚种类仅限于较小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辩的机会;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备案
☆11.行政强制的种类、措施与执行的区别。
二者的创设权
(一)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
人身强制执行,财产强制执行
(二)措施与执行区别:
1.目的不同:
措施:
调查、预防、征用;执行:
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
2.类型不同:
如上
3.基本特征:
措施:
临时性,非惩罚性;执行:
替代性,有时惩罚性
4.救济途径:
措施:
起诉;执行:
诉分执行有错和执行内容有错
(3)设定权:
1.行政强制错的设定权:
(1)法律保留: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法规:
除法律保留之外的;(3)地方性法规:
只能查封、扣押;(4)规章及以下:
无权
2.行政强制执行的的模式与设定权:
(1)“双轨制”执行模式: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绝对保留:
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1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强制?
二者异同:
1.相同之处:
(1)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都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理依据都是行政法律法规。
(3)作出的都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判。
2.不同:
(1)行为性质。
诉讼:
司法行为;复议:
行政行为
(2)审查的广度。
诉讼:
合法性;复议:
合法性和适当性
(3)审查的深度。
诉讼:
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合理性;复议:
合法性和合理性
(4)审查的程序。
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一级复议,简便、迅速、不收费;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二审终审,正规、复杂、成本高。
(5)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不同。
复议:
有限;诉讼:
一般公平公正。
13.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复议的决定
(一)审查范围:
1.合法性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程序合法。
而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申请审查
2.适当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只发生在自由裁量的行为之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之中。
(2)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合法为前提。
14.行政诉讼的范围、判决类型、确认与?
判决的3种情况
一、范围
1.概括式标准
(1)行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审查
(2)权益标准:
自身的合法权益
2.列举式标准
(1)肯定式: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行政给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部分)、行政检查、行政合同、侵害公平竞争权行为、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政府信息公开
(2)否定式: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复议终局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仲裁调解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判决类型
4、行政诉讼判决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维持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重点,简答):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改变
(三)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五)确认判决:
确认合法有效或违法无效
(六)履行判决
三、确认合法有效判决与维持判决的条件
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无越权等情形
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条件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不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材料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
(--后者被告)
60天内作复议决定,若不作出:
原行政行为--原机关;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被告就原告
复议机关改变,二者法院均有管辖权
4.《行政诉讼法》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第2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列举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狭义的法律,人大制定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可通过刑事赔偿)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可提民诉,仲裁机构无主体资格)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小题:
第4节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母国”是法国
辨析题:
德国“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授权皆禁止。
”
这句话是错的,这是德国早期机械法制主义的观点。
现在有了新发展。
原则上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公众福祉才需要授权。
仅限于消极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征收;对于积极行政行为,无明文规定都可作为,如行政指导、劝告和建议。
临时机构:
某某办公室,是行政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主体资格,设立该机构的政府为被告
辨析:
复议可对被申请人全面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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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