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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
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
《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
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 90 分
以上(含,以下同),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
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
未满 1 年、较大事故未满 2 年、重特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
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的,或剥离外包量超过 30%的;
6.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7.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 80 分
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半年、较大事故未满 1 年、重特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
三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 70 分
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
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
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
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
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
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
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
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
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
标,且 1 年内不受理该矿二级以上等级申请。
煤矿整改完成后
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
对考核合格的一、二级标准化等级申报煤
矿,由初审单位组织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
告报送考核定级单位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
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
考核。
5.公告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
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由煤矿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初审和考核定级。
第九条 2020 年 7 月 1 日后考核确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
化等级的煤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 3 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作出达到并持续保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
的承诺;
2.煤矿一级标准化等级 3 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和井下“零透水”;
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4.煤矿采掘(剥)机械化程度达到 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在
3 年期满前 3 个月进行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煤矿
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
各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
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
对工作中发
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
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
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
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
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
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
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及
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
门进行公告。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5.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组织对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
标准化煤矿开展重点抽查,达不到一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
被降级的煤矿 2 年内不受理
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 3 年内不受理一级标
准化等级申请。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
织开展 1 次全面的自查,每半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至少组织开
展 1 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
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
送自查结果。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1 次。
7.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
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
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
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
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
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能够持续保持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级的煤矿给予以下支持:
1.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
施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2.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优先进行复
产验收。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二
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一级
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5.一级标准化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
于核增产能的 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
过 120 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
200%。
6.取得一级标准化等级的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
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20 年。
7.定期向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一级标准
化煤矿名单,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对一级标准化煤
矿的检查频次。
9.将一级标准化煤矿纳入 2019-2022 年煤矿安全改造专项
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0.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
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
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2017 年颁
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
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
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
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
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
行百分制,60 分合格。
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
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
(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
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
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1,1 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1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 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
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 3 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
对符
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
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需要更改
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 30 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
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
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 年内允许申请补考 1
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
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
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
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 2,1 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
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女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
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合格的在证书上
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
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 4 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
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 2005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
按本规则施行。
附件 1
申请人姓
名
通信地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申请考核
作业种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性 别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考核
作业项目
照片
类别、级别:
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工作简历
单位联系
人
联系电话
是否委托考试机构办理取证手续:
是
否
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
意见
(注)
□身份证(复印件,1 份)
□1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
□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 份)
相关材料
声明:
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注: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
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 3 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
2005
附件 2
申请人姓
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性 别
通信地址
照片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申请考核
作业种类
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考核
作业项目
发证日期
类别、级别:
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工作简历
是否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
□ 是
否
是否委托考试机构办理复审手续:
□ 是
否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
意见
(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复审材料
声明:
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注: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
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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