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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疑难10问
新选举法疑难10问
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新《选举法》疑难十问
热48已有1884次阅读2011-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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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理论法学选举法2011万国陈璐琼
为帮助考生进一步司考对《选举法》的考察内容,并且对新的选举制度的说明,结合2011年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个热门事件,万国明师陈璐琼特归纳出新《选举法》疑难十问,以飨读者。
第一问:
2011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陈璐琼答:
2011年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9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
同时,此次选举突出了新《选举法》的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和“体现三个平等”。
“实行一个相同”,即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体现三个平等”包括:
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二问: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陈璐琼答:
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第三问: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陈璐琼答: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因为乡没有人大常委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
(2)选民登记,审查资格,公布名单;受理申诉;(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第四问: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陈璐琼答: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五问:
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陈璐琼答: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
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注意:
网络上流传的自己提名当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六问:
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陈璐琼答:
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即三个代表名额,应该由4到6个作为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第七问:
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陈璐琼答:
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第八问:
可否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陈璐琼答:
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条件:
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
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
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九问:
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陈璐琼答:
选举委员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
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
【两个过半数】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问: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陈璐琼答:
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注意,只有这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才无效。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11、甲国公民路易18岁,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其在我国某商店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人民币。
3天后,路易在另一家商店发现该款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家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
路易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其理由是,根据乙国法,男子满20岁方成年,自己未届成年,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应属无效。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认定路易的购买行为无效,电脑可以退货
B.认定路易的购买行为有效,电脑不能退货
C.认定路易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电脑系生活必需品,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
B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一般情况下,路易的行为适用乙国法,但是,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目的是为了“交易便利”。
在本案中,自然人路易从事的活动依照行为地法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故应适用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可以认定购买行为有效,电脑不能退货。
该买卖行为不适用《公约》,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12、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
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首尔设了了一个不动产的信托业务,其中约定有关该信托业务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信托准据法。
后双方因执行该信托业务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关于该信托业务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首尔订立不动产的信托业务,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信托准据法,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
C
解析: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注意:
哪国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办案,就用哪国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本案中,双方协议了信托适用的法,即英国法为准据法。
由于程序法跟着实体法,故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13、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动产物权必须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始发地法律
D.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答案:
A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A项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协议优先,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故C项的说法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故AD
14、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可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
答案:
AB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而在本案中吗,双方协议约定了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是没有约定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故根据1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所在地的法国法,也可以适用斯德哥尔摩作为仲裁地的瑞典的法律。
故答案是AB。
15、张某在阿联酋工作时,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王某结婚,二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但二人经常居所地在阿联酋。
回国后张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了婚姻登记。
不久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法律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关于结婚手续,必须符合阿联酋法律才能有效
B、关于本案结婚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C、关于本案离婚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阿联酋法律
D、关于二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故无须必须符合阿联酋法律。
A项说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故在本案中,结婚的条件首选共同居所地(阿联酋)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
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是诉讼离婚,并且在中国提起诉讼,故适用中国法。
C项说法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故首选共同居所地(阿联酋)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
D想说法错误。
8、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一名高姓女子因为自己不能照常娱乐而大骂汶川灾民的视频被曝光在网上。
众多网民决心挖出这名高姓女子,看看她是何许人也。
不到一天的时间,有关该女子的真实姓名、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等信息便在网上被晒出来,导致了高姓女子精神出现恍惚,甚至有自杀的倾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说法正确?
A.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姓名权
B.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名誉权
C.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隐私权
D.该高姓女子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C
解析: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毁坏名誉往往是被虚构的事项,而隐私往往揭露真实的事项。
本案中。
高姓女子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属于真实事项,故侵犯的是隐私权。
至于姓名权,由于侵犯姓名权的手段往往是“冒名顶替”。
在本案中并没有冒名顶替等行为出现,单纯的揭示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高姓女子出现精神恍惚和自杀倾向,属于严重的情况,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题正确答案是C。
9、2008年,某陈姓当红男明星与其多位明星女友的“艳照”连续在网上被贴出来,并且在他的严厉申明后还是在网上迅速传播。
“艳照门”事件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来承担侵权责任;
B.陈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
C.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部分与曝光“艳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故在本案中,陈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如删除等,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部分与曝光“艳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题答案是ABD。
10、为让学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红星小学一年级一班的班主任甲带本班学生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汶川》。
正巧,八一中学一年级二班班主任乙带本班学生也来看此部电影。
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
此时,八一中学的军军和团团两个学生为争夺座位打起来,军军将团团推到在地,团团头部撞到椅子受轻伤。
红星小学的佳佳和八一中学的依依也为争座位发生争吵,争吵中依依把佳佳的脸抓伤。
下列选项哪个正确?
A.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对团团的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C.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班主任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可以推断出学校有过错,学校一旦有过错,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B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
对于佳佳的损害,由于不是学校内部人之间的侵权,而是校外的人侵权,故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由侵权人依依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有一定过错,故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军军的损失,由于是校园内部人侵权,而且是发生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故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不承担举证责任,D说法错误。
避制度一直是诉讼法和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考察的重点,该司法解释做了一个良好的总结,更重要的是,有所发展,比如规定了回避制度违反的程序性后果,值得司考考察!
——陈璐琼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万国解读】这里强调是“应当回避”的情况,主要理由是“利害关系”的存在,跟之前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区别,只是增加“近亲属”的范围的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万国解读】这里强调“可能产生公正性怀疑的情形”。
总结了之前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禁止单方接触、禁止推荐和索要好处等等。
这个了解即可。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万国解读】这个一个新的规定,即防止“先入为主”的偏见。
发回重审的第二审的合议庭是例外。
这个是重要的考点。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万国解读】这个是原规定的重申,即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万国解读】原有的程序性规定,可考性不大。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万国解读】原有的程序性规定,可考性不大。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万国解读】这个是违反回避规定的程序性后果,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个是重要考点,应当关注。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万国解读】这个是原规定的重申。
内容上变化不大,但是,这个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万国解读】这个是新的司法解释的重申,即在法院的辖区内,不能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这个是新加的)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万国解读】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不适用第八条的离任回避和第九条的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下列有关犯罪人的处罚,表述正确的是:
A.甲(17)岁。
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丁(78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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