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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协会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
百科名片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编辑本段百科名片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
编辑本段协会简介
台湾休闲农业自民国六十年代正式推行以来,由於农业资源多样化,社会需求复杂化,所以休闲农业发展至今,呈现多元化的型态。
诸如:
综合性功能的休闲农场、单一性功能的观光农园、教育农园、生态农园、市民农园、渡假农庄等等,名称不一而足。
本协会会员系以提供农业体验、农业产销等的农场。
这些农场都与休闲农业有关联,都在运用农业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文化资源,投入观光休闲旅游产业。
随著体验型农业观念的崛起,观光休闲农场除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外,更因其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优美地形、地貌,清新的空气,提供民众体验大自然的生活,也让民众认识乡土农业,亲近农业。
协会於2009年4月成立并经内政部於5月同意设立,协会会员以经营观光农园、休闲农场产业、农产品经营、民宿、酒庄等为主。
协会设立宗旨:
将农业经营与休闲游憩活动相互结合,以发挥农业生产、促进生态平衡与推展农 村休闲观光旅游之效果,并藉由国人对农业资源、自然生态及农村文化的关注, 提升农民收益与促进农村繁荣之目标,以提升休闲农业经营、管理及消费品质, 而促进休闲农业之永续发展。
协会之任务:
一、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休闲农业经营讲习与训练,提升会员经营管理能力。
二、举办农业产业文化活动及农特产品展售活动。
三、提供休闲农业之经营技术服务,整合农业观光与资源、建立策略联盟制度、强化整体行销。
四、配合建教合作,提供实务训练及学习机会。
五、协助反应农业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
为有效提倡休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休闲农业之发展,须以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为永续发展的前提。
透过区域性整体休闲环境的规划,由点扩大为面,发展观光农园区,并配合附近名胜风景区,相互连结,形成观光带,建立连锁服务体系。
面对消费者意识抬头,对於休闲游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也不断地提高,如何改善 服务品质,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及各种最新资讯给游客,以提高游客满意度,已成 为各休闲农业努力的目标。
因此,休闲农业在服务品质及人力的发展上,将以技 术辅导,发掘经营者的专长,并经过培育训练,藉以创造出休闲农业的优势,提 供民众优质的农业休闲生活。
[1]
编辑本段协会章程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宗旨如下:
将农业经营与休闲游憩活动相互结合,以发挥农业生产、促进生态平衡与推展农村休闲观光旅游之效果,并藉由国人对农业资源、自然生态及农村文化的关注,提升农民收益与促进农村繁荣之目标。
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休闲农业经营讲习与训练,提升会员经营管理能力。
二、举办农业产业文化活动及农特产品展售活动。
三、提供休闲农业之经营技术服务,整合农业观光与资源、建立策略联盟制度、强化整体行销。
四、配合建教合作,提供实务训练及学习机会。
五、协助反应农业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农特产品推广与行销。
第六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交通部观光局,其目地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经营并实际参与休闲农业之人 士,如:
经营观光农园、休闲农场产业、农产品经营、民宿、酒庄等资格者。
二、团体会员:
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三、赞助会员:
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 为一权。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如未依期缴纳会费达二年以上,经秘书处公文催缴一个月内未能如期缴纳会费者,得经提请理事会决议予以停权,并提报会员大会议决予以除名。
第十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十四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或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十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昼、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事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 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廿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任期,以连任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本会设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後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本会得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四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会议 第廿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请求召开之。
第廿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理事、监事会每四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经费及会计 第卅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个人会员新台币伍仟元、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万元,於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
团体会员新台币伍仟元、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条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昼、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卅三条本会解散後,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卅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五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本会98年4月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内政部98年5月26日台内社字第03号函准予备查。
精致--台湾休闲农业的亮点
来源:
外经办农涉外信息第十八期(总第293期) 发布时间:
2010-06-11
浙江省休闲观光农业协会台湾休闲农业考察报告
为学习借鉴台湾休闲观光的发展经验,促进我省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浙江省休闲观光农业行业协会组织部分成员共14人,于2010年4月13日至20日赴台学习考察。
考察团在台七昼夜,行程上千公里,先后考察了飞牛牧场、大雁涩水小区、台一生态休闲农场等十余个休闲农业经营点,足迹遍布台北、台南、花莲、南投等十个县,与台湾乡村旅游协会、台湾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乡级农会、休闲农业经营业主等进行了广泛交流。
所见所闻,深深感到,台湾休闲观光农业虽规模不大,但数量不少;虽遍地开花,但个个精致;既提供休闲场所、经营农产品,也是中小学生校外认知、实践的基地。
现将有关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
台湾农业战后至今,历经了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减轻负担,增加收入和调整结构、建设乡村等三个阶段。
目前方兴未艾的休闲观光农业正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调整农业结构中应运而生的。
70年代末期,各地陆续出现水果采摘活动等观光农业雏形,以苗栗大湖采草莓活动为代表;1980年台北市农会创设“木栅观光茶园”,开启了观光农园先河;1988年走马濑农场等满足市场休闲需求的农场开放,奠定了台湾休闲农业发展之基础;1989年台湾“行政院农委会”与台湾大学农业推广学系合作举办“发展休闲农业研讨会”,确定“休闲农业”名称,并于翌年在农建计划中成立“发展休闲农业计划”。
自此,休闲农业成为台湾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二)发展规模和效果
目前,台湾依法申报的休闲农业经营点超过2000家,平均每个乡镇3-4个,平均占地约90亩,规模最大的占地万余亩,个均投资约200万元新台币,每个休闲农场年均游客接待量约45000人。
休闲农业已经成为台湾发展前景良好的朝阳产业,每年游客百万,年营业总收益达40多亿元新台币。
休闲农业的发展,活跃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台湾农业的转型,也为市民提供了很好的休闲度假去处。
得到了农民和市民的普遍认同。
(三)发展特点
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一是起步早,发展快。
台湾休闲农业于1989年4月正式起步,20年来已从起步进入到成熟阶段,依法申报的从业单位达到2000多家,创造了上万个就业机会和数十亿营业收入。
二是水平高,软件和硬件都比较到位。
一个休闲农场就是一个AAAA级景区,园区景观精致而宜人,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一个民宿接待家庭就是一个整洁、温馨的主题小酒店甚至小型度假村;各经营点不论大小和定位高低,都让人感受到热情、周到、温馨、高效的台式服务风格;经营意识强,非常重视发展规划和宣传材料,都设有旅游商品展销点,其中不乏自行设计生产的生活用品和工艺品,并且拥有自己的商标。
三是分布广,空间上在全台湾全面铺开。
目前已有200多个乡镇开展此项活动,占台湾全部309个乡镇的2/3。
不论是台北还是台中或台南,也不论是东海岸还是西海岸,行程所及台湾的乡村,到处可见休闲农业经营点的招牌。
这和我省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依托城市、依托交通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分布不太一样。
二、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台湾从1980年代末开始推动生产型农业向服务型农业转变,目标在于改善农业生产结构,活用和保育自然与文化资源,通过向市民提供田园体验机会,提高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休闲农业由此开始大规模快速推进。
其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政府发动、农会推动、农民行动”。
(一)政府发动
表现在组织保障、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服务提升。
1.组织保障
台湾把发展休闲农业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农业主管部门—‘行政院’农委会下设立休闲农业管理、辅导和推广机构,各县市也有相应机构,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的管理和辅导体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政策法规,编制和审批规划,安排资金补助和贷款,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息咨询,制定评价标准,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与旅游部门联系。
同时,“农委会”与休闲农业学会合作推动了园区和农业旅游景点的检查评证,并颁发认证标志。
检查评证主要围绕核心特色、园区规划、创意运用、解说与营销、组织与人力管理、环境与景观管理、小区参与、观光资源等八项进行。
2.政策引导
台湾行政院曾多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休闲农业的发展,先后发布了《发展休闲农业计划书》(1990),《发展都市农业先驱计划书》(1994)、《一乡一休闲农渔园计划》(2001)、《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2006)等。
3.资金支持
政府不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帮助规划和进行人员培训,有时甚至为业主提供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费用。
资金的使用主要通过项目申报的形式,由下而上地申报和审批建设内容,由上而下地拨付资金。
建设内容包括具体的软硬件建设,政府拨付资金主要用于硬件建设,也包括某地区或乡镇的一般公共设施建设及改造。
截至目前,台湾全岛所有县、大多数乡镇都已享受过此类补助。
4.服务提升
一是组织各种类型的辅导班、研讨会,邀请大专院校学者作报告,进行培训;二是组织参观团到发达国家考察;三是聘请研究单位帮助经营点业主制定规划,指导建设。
台湾几乎每一个休闲农业业主都接受过短期培训,都参加过出境考察;每一个休闲农场都编制了系统的规划,印制了各种宣传品和广告牌。
除了出境考察外,其他各项活动都是在政府组织和资助下进行的。
(二)农会推动
台湾的农会组织网络健全,是台湾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功能最全、运行规范的农民自治组织,是一个公益性的社团法人。
根据台湾农会法,农会分为镇(市)农会、县(市)农会和省农会三级,分别接受同级农政部门的指导。
目前,台湾有1个省农会、21个县市农会和268个乡镇市农会。
农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农业推广教育工作、当局委托的保险业务、农畜业产销与生活物质供应事业、金融事业、以及农村文化福利等。
各级农会均实行“权能划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为农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并负责执行其决议及各项业务;农会一般下设会务课(负责内务协调)、会计课(负责财务管理)、辅导课(负责辅导下级农会)、推广课(负责农业推广教育)、供销部(负责农畜业产销与生活物质供应)、保险部(负责家畜保险和当局委托的农民健康保险)、信用部(负责金融信贷),以及农(牧)场、饲料厂、农产品加工厂、医疗所、托儿所等机构。
可以说,农会是台湾当局与农民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一个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自主性组织,不仅对休闲农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台湾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农民行动
台湾的休闲观光农业是在农业转型升级中发展起来的,因而从业的业主文化素质较高,一般都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不少本身就是教育界人士领办的,即使农民业主大多也参加过各种专业培训,考察学习过发达国家休闲产业,开拓意识强,经营理念先进,各经营点都由业主自主经营,与国际接轨。
如飞牛牧场业主是留学美国的,其子(现任总经理)是台湾大学毕业的博士。
台一生态休闲教育农场业主张国祯曾在台湾大学任教。
不仅如此,台湾政府实施“留鸟计划”,通过吸引一批城市精英到乡村定居和参与休闲农业的开发经营,使得台湾的休闲农业点呈现出明显的人文关怀和环保主张。
二、启示和建议
我省和台湾地缘相近、文脉相通,同样面对山多田少、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加强休闲观光农业的区域规划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必须规划先行。
要结合我省已经制定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旅游“十百千”工程以及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快调整我省休闲观光农业的区域布局,走区域化发展和特色化经营的路子,形成“一县一精品”或“多县一精品”的发展格局。
各地应从区域条件、发展基础,通过广泛深入的论证后,重点扶持几个有特色的休闲观光农业经营点。
(二)充分发挥休闲观光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必须依靠农民或业主自身。
要通过组建和完善休闲观光农业的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休闲观光农业开发建设的精致化、业态类型的多样化、服务接待的品质化、休闲主题的人文化。
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解决“小农家”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真正把单家独户的“农家乐”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投入到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中,促进休闲观光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可参照台湾农会的一些做法,围绕休闲观光农业,县、乡(镇)成立相应的专业协会及其分会或专业合作社,并依托旅游部门的营销网络和专业技术力量,强化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推广、市场营销职能,保证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今后,政府对休闲观光农业的扶持主要通过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来实施。
(三)强化休闲观光产品和精品线路的开发创新
台湾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发休闲农业产品。
如:
校外教学之旅、银发族养生之旅、青年旅游、自驾旅游、花卉生态农特产之旅、原住民传统祭典之旅、温泉之旅等主题旅游,以加深旅游的吸引力。
并通过不断创新,开发创意农业、特色主题与节庆活动等新型旅游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多元化、个性化的趋势。
观光、认知、体验、休闲等涉农旅游产品的种类丰富,结构合理。
比之台湾,尽管我省的园区规模较大,但特色主题和精品线路较少,乡村旅游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倾向严重,观光休闲内容较少,认知与体验则更少,游客在园区逗留时间短,淡旺季落差大,缺乏创意与文化内涵。
因此,丰富我们的产品类型,开发合适的休闲度假产品是进一步挖掘休闲观光农业市场潜力的重要手段。
(四)着力塑造我省休闲观光农业的品牌形象
台湾非常重视对休闲农业目的地整体的形象宣传和品牌打造,各经营点则密切配合,形成高效率的旅游营销网络。
促销手段也较为多样化,在机场、车站设置统一识别标志的旅游服务中心,向旅客推介旅游线路和经营点;利用互联网开展旅游宣传和电子商务;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编印“台湾休闲农场”观光旅游图,各大小经营点都有自已编印的主题特色宣传画册和带有宣传功能的特色商品等。
相比之下,我省的休闲观光农业宣传促销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各地游客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网络宣传、电子商务的推广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各经营点的自我宣传与推介意识更为欠缺。
(五)继续扩大对台交流与合作的受益面
目前,我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在整体上与台湾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进一步扩大与台交流学习的参与面和受益面。
一是要把台湾休闲农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人才引进来,面向台湾农商推出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的招商项目,以台湾的休闲农场、乡村花园、乡村民宿、教育农园等为示范,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合作项目,吸引台商合资合作。
二是丰富浙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论坛的内容,并深化其内涵,与旅游部门、高等院校合作,提升论坛品质,并结合论坛举办浙台休闲农业推广周,推动浙台休闲农业的“产品共享、客源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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