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知 识 讲 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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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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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很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法律知识,现如今学校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的相关课程,老师们就不用说了,法律知识比起我们更加丰富全面,至于同学们呢,通过学校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掌握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大家的法律意识也都普遍得到了提高。
这里呢,我主要想给大家谈谈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例如,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的一个方面。
那么“少年”又指那些人呢,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也属于未成年人范畴,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又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
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我先给同学们讲几个案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
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一个花卉广场。
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
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
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
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
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通过助跑的方式轮流“发射”这个“点球”。
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
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
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经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的三所中学。
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这里要大家注意的是,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也就是在网上发生了争吵。
春节前,南京市某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
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中学的学生。
“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
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
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某某中学附近设伏。
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另一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这个案例说明这伙学生的无知、愚昧、残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最终他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2:
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的案子,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本来只是想闹个恶作剧,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也是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后果。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广东省仁化县两名未满18岁的少年,凌晨从游戏机室出来,为寻刺激取乐,竟联手拳打脚踢、火烧路边一名乞丐,导致乞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现已被批准逮捕。
这两名少年为何火烧乞丐?
据他们交待,是“找点刺激的东西玩一下”,于是就拿路边的一乞丐“解闷”,拳打脚踢后,“仍觉得不过瘾”,最后火烧乞丐。
从这些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名少年的杀人动机是如此简单。
但他们残忍的杀人手段,除让我们心有余悸外,又让我们心情复杂。
无独有偶。
4月26日,据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透露,该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了1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被打死者“让人看着不顺眼”。
而当4名中学生当天傍晚归案后,竟然对民警说,“这里没地方睡,让我们回去吧,第二天还得上课呢。
”无知之至,令人瞠目。
为什么会出现中学生因为寻找“刺激”,或是看别人“不顺眼”,从而导致残忍杀人的恶性案件呢?
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位,导致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内心缺少对法律的必要敬畏。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
今年过年前我们曾在我们学校收缴了两支仿真枪支,这些仿真枪支是我校同学在上海路一地摊上购买的,同学们可能有所不知非法持有这些东西也是违法的;有些同学生活中有随身携带水果刀的习惯,这些也不是允许的,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避免。
同时,如果发现有非法出售仿真枪支、管制刀上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另外,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长此发展下去可能会变为抢劫。
同学们遇到这种强行索要的行为时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这里还有一件事情值得向同学们讲明,现如今有极少数学生,学生不象学生,不好好学习不说,成天跟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吊儿朗当,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认为违点小法不要紧,只要不杀人放火,警察处理不了他们,认为违反治安管理,就算情节严重,处理他们顶多也就是个拘留不执行。
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对于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严重的我们确实只能拘留不执行,但若屡教不改,家庭也无法管教的,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将其送至工读学校,甚至对其收容教养。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自20世纪以来,青少年儿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占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娄量剧增。
在这里,我再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上学期间就一直沉迷于游戏机,后辍学后更是天天泡游戏室,但经常这样父母也就不给他钱了,于是他就想到向曾经的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在这里我想问问同学们,刘某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敲诈还是抢劫?
当然,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是一种抢劫行为。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案例二:
我们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校学生吴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某天下午,他在市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同学阳阳,便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了句没有后,便进了游戏室里,刘某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刘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刘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例中的刘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他将在监狱中渡过这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比较普遍,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在这里,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你”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这些都构成抢抢劫罪,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哪怕你抢劫的钱财只有一毛钱,也将按抢劫罪论处,劫取财物的多少只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来参考。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有关规定,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另一个突出的案件就是盗窃案,最近几年未成人盗窃案件有所上升。
下面我就我再讲两个案例:
一、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
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
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
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
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
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
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
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
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
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
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当然,多行不义必自毙,这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
二、曾经在江苏发生过一个系列少年盗窃串案,警方最终破案查获。
9个月来30多起窃案的26名涉案人员,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他们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
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曾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
经过缜密侦查,最终,警方悉数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在9个月间共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
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还有一名女性。
面对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蛋,办案干警没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变得沉重起来。
其实这26个孩子中有些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盗窃作案的次数和案值,足以判处徒刑,但由于年龄的关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释放。
于是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犯罪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
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
“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
“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这群孩子因为自己未满14周岁,抓紧时间进行“无罪偷窃”,既令人们大跌眼镜,更令人感到阵阵心悸。
这里要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虽然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但希望同学们牢牢记住我国《刑法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在这里我还要奉劝那些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学生,赶紧悬崖勒马,纯洁自己的交际圈,远离社会闲散人员,更不要以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法律就不治你。
同时也希望同学们在学好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学好法律知识,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另外请同学们记住,在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另外还有几个电话请同学们记住,急救电话120、火警电话119,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122。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希望你们能够更好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公民,用你们所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来报效我们伟大的祖国。
好了,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祝同学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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