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义堂镇还建社区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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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义堂镇还建社区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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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义堂镇还建社区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红色为新增条款绿色为拟删条款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西部新城(义堂镇)还建社区项目
工程地点:
山东临沂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
山东建邦中银投资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
山东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2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山东建邦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
山东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西部新城(义堂镇)还建社区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
率
%
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
(万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多层、小高层及高层商住楼
6~17
约100(分期建设)
∨
∨
∨
/
/
6元/㎡(套图3.5元/㎡)
2
小区公建
2~5
∨
∨
∨
说
明
1、两大社区的还建规划不再另行收费;2、最终设计费按照实际设计面积结算。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委托书
1
2012年2月
2
地质勘查报告
1
2012年3月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及进度要求:
设计阶段
成果要求
进度要求
备注
规划设计
按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完成还建社区修建性详规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签订合同后30日内
需先行确定部分单体造型及尺寸,便于单体施工图设计
方案设计
1、按建设部颁发2008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成方案设计。
2、方案报建文本3份,光盘资料1份
3、为说明立面效果的透视图、鸟瞰图以及参考照片等
4、根据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意见,完成设计方案调整
5、建筑单体定位及补勘点定位图
签订合同后15日内
初步设计
1、按建设部颁发2008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成扩初设计,
2、建筑单体四个彩色立面,标明材料(或模型)
3、大比例的典型外墙剖面
方案通过后30内
施工图设计
1、按照2008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
2、根据政府报建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建图纸3份和光盘资料3份。
3、全套施工蓝图12份,相应光盘资料3份(发包人增加图纸份数按加晒价格另行支付,但因设计人设计错漏引起的修正加晒图纸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初步设计确定后25内
施工阶段配合
1、现场服务配合现场施工补充设计或修改设计。
2、配合竣工验收。
根据各阶段发包人的进度要求
说明:
1、消防报建图、供电报建图、规划报建图、防雷报建图,必须单独出图,按各审查部门要求装订。
2、对于整个项目结构、设备方案应经过经济、技术方案比较(应有二至三个方案),设计人须与发包人相关专业工程师协商确认实施方案。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元人民币。
设计付款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阶段及次序
占每期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本期总设计费20%的定金
按照要求实际完成的每期面积计算
本合同签订后(每期设计面积确定)三日内
方案设计阶段
第二次付费
按照本期总设计费的20%计算支付
方案通过或发包人通知进行初步设计后三日内
初步设计
第三次付费
按照本期总设计费的20%计算支付
提交初步设计图后三日内
图施工图设计
第四次付费
按照本期总设计费的35%计算支付
主体竣工验收后三日内
施工阶段配合
第五次付费
按照本期总设计费的5%计算支付
完成施工配合后三日内
说明:
1、设计费按照实际完成的设计面积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说明:
1、项目若分期或滚动开发,按当期竣工测量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期设计费,根据上表设计付费比例支付各阶段费用;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
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各阶段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前往发包人公司所在地,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现场代表
在开工后,设计人负责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每周一次或应发包人要求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经理或地盘代表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整理后提交书面答复。
开工后头二个月,设计人派驻现场设计师(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各专业),第一个月为结构设计师,第二个月为建筑设计师,该事项的进行及其它专业设计师派驻现场以发包人发函为准。
6.2.7材料及机电设备的选购
发包人在编制施工图前初步选定的机电设备只作暂时考虑,待正式签订定货合同后设计人有义务调整设计。
如某些设备选型涉及到土建基础或其它预留、预埋,施工后很难更改的应事先提醒发包人确认,否则,造成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在发包人要求下,设计人应协助参加技术谈判,提供选型和鉴定意见
6.2.8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
6.2.9设计人委派为该项目的总负责人。
如设计过程中更换主要设计人员,设计人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行。
6.2.10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
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二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山东建邦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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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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