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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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XXX(单位)依法管理,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本单位实施,特制定如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八个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XXX(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一、重大事项的范围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经济目标确定,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乡党委会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2)提请乡党委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4)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研讨重大事项必须有85%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6)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7)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
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8)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党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调研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调研,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承办领导及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四)承办领导及单位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五)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按乡党委领导分管的工作,实行责任分工。
(六)承办人及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原则。
根据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向专家咨询全局性综合性问题,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认真调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公示制度
(一)乡党委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二)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重大事项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决策效能监督制。
(三)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
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及乡党委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1、乡党委主要领导宣布;
2、以会议、文件形式普发;
3、政务公开;
4、乡党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理由等要认真处理,对有些意见或建议,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六)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乡党委会讨论。
六、决策责任制
(一)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下列过错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给予党纪处分:
1、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决策事项指示、指令和决定的;2、隐瞒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4、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给予过错行为人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一、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乡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关于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乡机关、乡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为本制度的适用对象。
三、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
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社会主义乡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入世贸组织和世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本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坚持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每周一的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制度。
领导干部学习由乡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并将学习情况认真记录,以备检查考核。
六、按照接受上级考试检验的原则,由上级组织对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
七、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
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是否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因领导干部个人过错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学法用法不合格。
八、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认真组织。
九、“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同时要主动及时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
十、结合本乡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
“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监督。
法制宣传制度
(一)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以宣传反贪污贿赂、反腐败斗争,宣传反贪为基本内容的宣传工作,是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法制宣传,扩大反贪工作影响,搞好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树立良好形象,激发忠于职守,昂扬向上的精神;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1、紧密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 2、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3、忠于事实,客观公正,讲求时效; 4、正面宣传为主; 5、注重社会效益,注重舆论导向; 6、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法制宣传的基本任务:
1、宣传工作的成绩,展示在新形势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情况,不断为发挥依法行政职能作用创造舆论条件; 2、宣传执法干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甘于奉献,努力塑造执法队伍的形象,扩大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 3、结合办案,广泛宣传法制,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
(四)法制宣传工作应以体现依法行政工作特点,取得最佳社会效果为前提,采取多种形式,撰写新闻信息、案例写真、以案说法、理论文章、人物特写、队伍新貌等,结合工作搞好宣传。
(五)法制宣传内容除均应按程序进行。
1、为防止报道失实可能影响公共关系,涉及本单位保密的案件,暂且不宜公开发表,案件正在侦查或审查过程中的,其宣传内容要有领导把关审查批准; 2、可以公开宣传的报道可分两种渠道进行,一是由执法单位负责投稿,二是自行投送有关新闻单位。
(六)法制宣传工作必须做到:
1、正确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 2、公正、真实、实事求是,严禁添技加叶,随意拨高或贬低; 3、坚持保密制度。
(七)法制宣传工作作为总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汇报、通报制度,并同总体工作挂起钩来,年终评定。
教育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
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工作,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勾通、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教育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把我乡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制度分类
(一)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协调制度;
(二)学校基本建设执法协调制度;
(三)教育经费执法协调制度;
(四)适龄儿童入学和控辍工作执法协调制度;
(五)依法推进教育工作协调制度;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制度具体内容
(一)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协调制度
1、重点研究年度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计划,研究、协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的安排;交流在普法工作中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2、主要责任单位:
司法所(乡普法办)
责任单位:
乡属各站所、乡基教办、各村委会
(二)学校基本建设执法协调制度
1、依法加强对学生基建、布局调整、教育配套、设备达标执法工作中相互交叉与配设问题进行协调。
2、主要责任单位:
乡村管所
责任单位:
乡财政所、乡基教办
(三)教育经费执法协调制度
1、对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征收教育费附加及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项执法工作进行协调,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配合工作。
2、主要责任单位:
乡财政所
责任单位:
乡基教办
(四)适龄儿童入学和控辍工作执法协调制度
1、掌握适龄儿童入学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流失问题措施。
对特殊教育的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2、主要责任单位:
乡基教办
责任单位:
民政办、乡妇联、村委会
(五)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制度
1、研究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及自查和迎检的计划安排。
2、主要责任单位:
乡法制办
责任单位:
乡基教办
三、教育行政执法协调会议的组织与召集
(一)上述每项行政执法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两次协调会(上、下半年各一次),由乡基教办组织并召集。
(二)教育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要纳入乡教育工作目标,拟定年度计划。
四、教育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各项协调工作都要紧紧围绕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执法责任开展,工作重点应放在单位之间履行共同执法责任工作中的交叉问题及相互配合工作。
(二)协调会召开之前,主要责任单位应提前确定协调会主题。
(三)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在协调会之前要做好主题发言的准备。
(四)协调会研究重大问题时,由乡基教办负责通知主管领导参加。
(五)协调会要注重实效,形成会议结果。
(六)做好协调会议记录。
及时向乡领导反馈,为领导加强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服务。
(七)各有关韵对协调会议决议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反馈执行结果,对实施协调制度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
(八)各单位在开好协调会的同时,还应不断加强经常性协调工作。
经常性的协调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其他责任单位协商安排。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职责范围 1、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所辖区域内的执法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行政执法监督。
2、组织对有关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执法检查、查办违法行为。
3、参与有关的行政诉讼。
二、检查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省、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随机或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对象。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检查时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执法检查工作,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检。
3、检查过程中根据检查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有权调阅该单位有关统计台账、票据及财务账目等原始凭证。
三、决定程序 1、在对违法案件进行经济处罚时,一般采取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传达和处理。
2、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未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四、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方交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五、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行政执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执法程序,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的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并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行政执法主体个体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加强乡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凡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受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向乡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二、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情况;
(二)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情况;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情况;
(十)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处理或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
(十一)本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十二)组织实施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成功做法、经验及效果。
三、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执法情况报告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向乡党政办公室上报。
四、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方法
(一)乡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由乡人民政府汇总情况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乡维稳办负责向乡政府法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乡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五、报告的受理与处理
乡维稳办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受理、审查、处理工作。
受理执法报告的,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司法等机关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或者作移送处理。
(二)属于本级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的问题,限期处理,并予以监督落实。
(三)需要本级政府处理或需要由本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处理的问题,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一般性问题,维稳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监督落实;(2)对复杂的、较难解决的问题,可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3)对于重大的、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提请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乡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乡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具体承担这项任务的人员,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全乡政治稳定和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态度,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真实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执法情况,探讨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而努力。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立案受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2、上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有错误的;
3、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5、造成行政赔偿的;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的;
7、人大提议审查的;
8、其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乡机关所属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1)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应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或不处罚的;
(2)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故意错误应用条款,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证据不足或失实造成错案的;
(4)有故意行为实施倚轻、倚重行政处罚的;
2、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并造成实际损害的:
(1)因失职未及时依法查处,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损害的,或者事态扩大的;
(2)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造成损害的或国家赔偿的。
二、错案责任的确认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的错案,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负相应责任,由于批准人过错而造成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
被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一)属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单位改正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
(三)属于情节严重或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外,对错案责任人分别情况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四)属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错案,已构成犯罪的,除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分别情况并处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
(一)乡成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二)对符合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应予追究责任的错案,由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并按本制度第二、三条的规定,确认错案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依法治乡进程,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委托、授权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负责考核的工作组承担。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行情况。
主要有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执法主体、清理执法依据、依法分解职责、量化考核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等内容。
(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有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内容。
(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主要有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基金征收、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
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认真履行行政赔偿、法律文书规范统一等内容。
第六条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抽查、座谈、调查等方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评议等方式进行。
每年12月初,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12月中旬,各执法单位向乡乡政府报送自查报告。
12月下旬乡乡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议。
第八条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条本制度由乡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重点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法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2分)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奖惩、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5分)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分)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
(5分) (五)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25分) 1、行政执法过程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每件扣5分。
2、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3、越权处罚的,每件扣5分。
4、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5分)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每件扣5分。
2、未依法行使职权的,每件扣5分。
3、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4、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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