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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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防止各种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全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为在安全生产中体现奖惩分明,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为使各级人员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工作中尽职尽责,在生产、施工活动中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条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奖惩实行风险抵押。
2.奖惩考核标准:
全公司的奖惩考核标准以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依据。
3.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主业系统。
4.本细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本细则中:
违章系指违反系统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令、规章制度和规定办法的行为。
6.本细则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法规执行。
7.奖励
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帐户,用于计划外的各种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资金来源为各种违章罚没款、风险抵押没收款、事故处罚款。
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帐户管理,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种奖励的考核。
7.1公司对参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有关人员,实现年度考核目标的,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奖励。
7.2公司对实现安全长周期安全目标的,按安全长周期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奖励(资金在年度预算内列支)。
7.3公司对举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经查实后每次给予50~200元的奖励。
7.4公司对举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3000元。
7.5公司每年对所评选的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7.5.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每年评选4~6个,各奖励1500~5000元。
申报的必备条件:
(1)年内未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年内未发生人员责任事故、障碍。
7.5.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3个,各奖励1000元。
申报的必备条件:
(1)年内未发生本人责任的异常和未遂事故;
(2)爱岗敬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本人无违章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3)本人所在部室(车间)或班组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障碍。
8.处罚
8.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性特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8.1.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8.1.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对开除留用察看两年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0元。
8.1.3对一定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1.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1.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8.1.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1.7对事故责任车间停发3个月绩效奖,全司停发2个月绩效奖。
8.1.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重特大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8.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8.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对开除留用察看两年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0元。
8.2.3对一定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8.2.4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降职处分。
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2.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2.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2.7对事故责任车间停发3个月绩效奖,全司停发2个月绩效奖。
8.2.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3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
8.3.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8.3.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看1年至开除处分,未开除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3.3对一定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3.4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8.3.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8.3.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25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3.7对事故责任车间停发2个月绩效奖,全司停发1个月绩效奖。
8.3.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人身死亡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4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和火灾事故:
8.4.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8.4.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2年或开除厂籍处分,对开除留用察看2年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4.3对一定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4.4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
8.4.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8.4.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5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8.4.7对事故责任车间停发2个月绩效奖,全司停发1个月绩效奖。
8.4.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重特大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5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事故、火灾事故
8.5.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未开除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5.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1年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8.5.3对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5.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5.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8.5.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8.5.7对事故直接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200元;次要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100元。
8.5.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一般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6人身重伤事故:
8.6.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1年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8.6.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6.3对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8.6.4对直接责任者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6.5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通报批评,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8.6.6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8.6.7对事故直接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300元;次要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100元。
8.6.8对由于违章及误操作引起的人身重伤事故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7恶性误操作事故(未构成重、特大事故者):
8.7.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8.7.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未开除者,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8.7.3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8.7.4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专责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7.5对公司领导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领导一次性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7.6对事故直接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300元;次要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100元。
8.8公司认定事故
8.8.1对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8.8.2对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元。
8.8.3对事故责任者车间级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有关专责每人不少于300元。
8.8.4对有关责任部室负责人和相关专责,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元。
8.8.5对事故责任车间,经济处罚人均不少于200元。
8.9人身轻伤事故:
8.9.1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500元。
8.9.2对事故责任车间,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元。
8.9.3对情节严重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10人员责任一类障碍
8.10.1对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
8.11.2对责任车间,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元。
8.12.3对情节严重者,在上述基础上加重处罚。
8.11对隐瞒事故的处理
8.11.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8.11.2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
8.11.3对发生隐瞒事故的车间或部室领导知情不报者给予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支部书记降职或撤职处分。
受降级处分的,扣发绩效奖10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扣发绩效奖12个月。
8.11.4公司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给予安全保卫部领导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受通报批评的,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元受警告处分的,扣发绩效奖3个月。
给予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元。
8.11.5隐瞒事故情况由车间发现,并按规定向公司汇报的,不追究车间领导的隐瞒事故责任。
8.11.6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致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责任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8.12人身伤亡未遂事故:
凡发生人身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8.12.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最低经济处罚不少于8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1-3个月。
8.12.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最低经济处罚不少于300元。
8.12.3对事故一定责任者通报批评,最低经济处罚不少200元。
8.12.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经济处罚不少于100元。
8.13配网事故:
8.13.110千伏线路发生倒杆、断线、断横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人一次性处罚100元。
8.13.2配电变压器损坏,对事故责任单位按配电变压器容量、停电时间计算损失电量,按损失电量,公司平均电价及配变购置费或修复费计算总损失费用,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总损失费用的5%—10%一次性处罚,对事故责任人一次性处罚100元。
8.13.3由于人员过失使用户的用电设备损坏或搭火线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用户经济损失,对事故责任人处罚200元。
对所在工作班负责人处罚100元,责任单位按损失的30%—60%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8.14对违章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公司《反习惯性违章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9.以上各种奖惩按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即:
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全保卫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的具体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报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涉及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10.经济处罚和奖励,由安全保卫部考核确定,作出结论。
处罚款项限期交公司财务资产部,专项管理使用。
奖励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核算后,通知财务资产部拔付。
11.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加重处分外,还要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2.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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