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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序言: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
民法的客体:
智慧产品知识产权∈民法
(一)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主要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权利的取得&主体的确认)
2.客体制度智慧成果以及相关工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能否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3.权项制度(核心)主要解决权利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
一个客体可以包括N种权利
4.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运用(利用&管理)
But管理受我国行政体系约束,主要由行政部门管理
应当由个人管理or集体管理
5.保护制度救济问题国内保护&国外保护
(1)侵权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2)保护的具体法律后果,保护的方式(程序&实体)
(二)具体内容
①著作权法律保护②专利权法律保护③商标权法律保护④商号权法律保护⑤产地的标记权⑥商业秘密权⑦反不正当竞争⑧新型的知识产权(集成电路的簿图设计、网络著作等)
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书(略)
三.研习的方法
(一)技术性的成分很多→了解基本的概念
(二)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了解实际中的案件&纠纷
(三)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他法律制度衔接起来(尤其是民法)
第一章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区别:
智力成果:
智力——精神属性。
即不是创造过程,也不是智力本身。
无法表现。
∴用成果这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知识产品:
(不科学,到底是知识还是产品)Maybe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客体
(二)特征
1.无体财产权财产:
有体(具有三维性)&无体(非物质)
无体财产可以通过客观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
(1)无体性:
由智慧成果决定:
涉及文化、科技、商业表现为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2)物质载体的表现是智力成果受保护的条件之一
(3)无限制的复制&重复使用
(4)具有广泛的传播性
(5)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同时还不影响权利人的使用)∴侵权很难发现
2.内容具有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除商标权)或曰“一体两权”
(1)或曰:
著作权更多的侧重于人身权——由两大法系的不同理解造成
德:
著作权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英美:
财产权。
作品对作者来说主要是财产德国不允许作品被买断、转让,英美可以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侧重
(2)注意区分民法中的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①民:
基于自然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的人本身固有的权利
知:
基于智慧成果or其它脑力劳动产生并非人人都享有
②民:
主体资格上限与自然人
知: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以及国家
③民:
(除肖像权&名誉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归于消灭
知:
人身权在理论上可以无前期的存在,不受权利人死亡的影响
④民:
侵权行为大多是侵权权利主体本身
知:
侵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使用智力成果,并非主体本身
⑤民:
人身权不能继承,与人身不能分离
知:
尤其是著作权中,有的人身权可以有条件的继承(如发表权)
3.必须经过法律的直接确认
智慧成果由国家(法律)赋予其权利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
4.具有专有性绝对权,排他性
一个产品、商标等只能授予一个知识产权
But权利人很难完全控制这种专有权∴专有权的相对性
智慧成果也继受了前人的很多成果,且容易被复制
5.地域性原因:
法律的地域性,法律不同。
在特定的范围内才享受权利
ButNow国际化→标准统一化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原因:
平衡知识产权人&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种类
广义: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原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图
狭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But每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种类在各国都不相同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8款
2.《Trips协议》第一条(以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贸易:
与有形的货物买卖有关(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也要保护)
3.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民法通则》):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发现权、发明权、其它科技成果权(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随着科技文化的产生发展而不断发展
标志性三法规:
1624英《专利法》&1859法《商标法》是现代工业产权的基础,1709英《版权法》标志着近现代文学&艺术的产生
1883《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至2002年2月成员国163个)
188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针对著作权)(至2002年2月成员国149个)
1967.7.14.斯特哥尔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隶属于联合国,与世界版权公约一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我国1980.6.3.参加第90个成员国(至2002年2月成员国179个)
1994.4.15.《Trips协议》1995.7.1.正式生效
1996.12.2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至2002年2月成员国34个)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至2002年2月成员国31个)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1.建国初期制定的一大批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条例&政策
2.十一届三中全会逐步完善,制定法规&条例,相应加入国际公约&协议
3.世贸组织谈判以来我国对法律制度清理、完善、不断修改以求与国际接轨
三.知识产权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含义:
调整人们因创造使用&保护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国&菲律宾:
知识产权法典绝大部分国家:
单行法规立法
(二)调整对象——决定了部分法的划分
1.知识产权人因创造智慧成果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创造智慧成果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But一旦创造出(且合法),就产生了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知识产权人(或授权他人)使用智慧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专有权&专用权——权利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损害or妨碍权利人的使用
3.权利人因转让其智慧成果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保护广大公众使用智慧成果的权利许可使用&转让制度(合同关系)
4.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法律救济关系
权利人与侵权者之间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救济的措施
(三)制度体系法律上的问题、管理制度上的问题
1.智慧成果的激励(奖励)制度
2.国家对权利取得的调控制度(取得条件&程序)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
3.权利独占性的限制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权利保护期限、地域范围、权能的限制)
4.权利流转秩序的制度许可&转让制度所应遵循的规则
5.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上的制裁
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作用
(一)地位: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或曰应放入民法典物权篇后,或曰不应放入,或曰把知识产权总的规定放入总则中规定
反对者理由:
1.技术性很强,不宜放入民法典中
2.许多是管理者的规范取得&使用要国家机关审查、管理&监督
3.制度具有易变性∵反映科技成果
4.具有国际性发展趋势:
逐步趋向国际化、
(二)作用
1.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2.有利于智慧成果的广泛传播,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繁荣社会的文化
4.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五.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所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不断被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越来越高
3.国际型的广泛合作与协调得到了不断发展,大的国际性公约&协议不断被设立
4.体系化发展法典化
(二)所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的范围问题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
2.权利体系的研究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相互比较中发现
3.高科技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影响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问题
4.加入WTO之后,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和国际接轨而非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5.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立法体例&立法模式
6.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的研究
第二章著作权
著作权民事性更强,专利&商标商事性更强
或曰:
民法人身权项商事性质发展,知识产权的趋势Maybe商事化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著作权:
特定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总称(in《著作权法》)
作者: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依法:
著作权法&其它相关法律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专有权利: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or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英美把著作权称为“版权”(copyright),体现财产权利
欧洲大陆国家把著作权称为“作者权”,体现人身权利
2.制版权:
没有著作权or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作品经过制版人整理排印并予以发行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经过制版而发行的出版物,没有经过制版人的同意or许可,他人不得对其进行翻印
在我国台湾著作权法中有专门一章对年代久远But仍有一定流传价值的作品的一种保护。
权利人无著作权,But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劳动,理应受到保护
不同点:
(1)制版权的对象是没有著作权or著作权已经届满的作品
∴不是著作权,也不是著作权范畴内的权利
(2)专有权的内容是对其整理制版排除他人翻印的权利,But其它人有权对同一内容进行整理制版
3.出版权:
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or其他著作权人订立协议的方式而获得出版作者的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
通说出版权是发行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曰出版(press)是将作品复制然后传播在民法上是加工承揽行为
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项内容出版社对作品无出版权,享有的是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单位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利,是作者将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后取得的,有期限(一般为十年)
4.作品的所有权
作品都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载体)表现出来,这种载体本身也有所有权(一体两权),两者可以分离
在行使作品的所有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作者将作品转移时,其享有的著作权可以不转移(除了展览权)
作品的载体灭失了,会影响到作者行使其著作权。
作者可以对载体的灭失请求其所有权&著作权(侵权后果:
权利的竞合)
5.专利权
(1)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具有原创性便可获得独立著作权(∴或曰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客观事物本身)《Ttips协议》第9条
同一事物,用不同表现形式表现出来,均可获得著作权
专利保护的是思想内容,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必须未经他人发表or尚未公开使用
(2)排他性的程度不同
专利权比著作权有更严格的独占性&排他性
著作权有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
(3)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长于专利权
著作权:
自然人终生+死亡后50年
合作制作,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其它组织,首次发表后50年
专利:
10年~20年
原因:
著作权的商业价值较弱,更侧重于保护其人身权利
(4)取得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
自动产生,创作完成后必然取得
专利权:
不是自然产生,都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授予,通过法定程序才可取得
6.商标权
作品一旦作为商品的标记,有可能作为商标出现
商标的表现形式很多,以文字、图形or两者结合又有可能构成作品
可以通过商标权&著作权双重保护
二.著作权法及其性质
(一)著作权法:
调整作者在创作、使用以及传播其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
范围是限定在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过程中
(二)著作权法的性质
1.台湾·郑玉波:
一方面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规定了私人的社会关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限制)∴是公法&私法的结合法
台湾·张晋: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我国some学者:
实体法&程序法的结合法
2.注意几点
(1)著作权法是特别法而非普通法优先适用。
If规定不明可参照其他法律
(2)著作权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3)著作权法本身具有身份法&财产法双重的性质
三.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作者or其他著作权人因使用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作者or其他著作权人因传播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作者必然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四.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保护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
一方面鼓励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一方面限制其权利
(三)提高&加强民族文化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高全人类的科学文化水平
五.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研究、解释以及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所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
指导性的作用&弥补性的作用
(一)创作自由原则
民法“自愿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
是否创作,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创作,都由作者决定
“作品都是作者个性的体现”
(二)鼓励作品传播原则
(三)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原则保护权利,同时限制权利
(四)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六.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
(一)与出版特权相联系的阶段15~17世纪
(二)与著作财产权相联系阶段1709~1788
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安娜女王法令》1709
(三)与著作人身权相联系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中期
(四)著作权的国际化保护阶段19世纪中期至今
(五)我国发展阶段
1.49~58政策&有关文件
2.59~78停滞阶段
3.78~90著作权法颁布
4.90~Now修改完善
修改理由:
(1)还有很多计划经济的内容
(2)我国大量加入国际公约,有冲突
“最低水平保护原则”
(3)著作权的司法活动中,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手段无力
(4)高科技飞速发展,需要重新立法规定
修改内容
(1)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权能中增加了许多内容
(2)增加了著作权的转让制度
(3)增加了著作权的集体组织规定集体管理
(4)加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第二章作品
作品本身含义及构成作品的范围作品的分类作品在理论上&实务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作品以及作品的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概念:
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有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或者其他学时范围内的思想or感情,并以特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智慧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二)要件
1.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脑力劳动所直接创作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
(1)独创性的传统判断
①原来没有的,通过创作所完成的新作品
②原本已有的主题,经过不同的形式创作出来的作品
③对同一作品进行演绎而创作出的作品
④对已有作品通过汇编所创作出的作品
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整理所形成的作品
⑥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2)在新技术环境下独创性的判断(有争议)
①间接借助于软件等工具从而作出的表达是否符合原创性
②自动创作(X-Create)的作品有无独创性
③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同一功能同一效果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达形式
④作品形式的变化(数据库&多媒体)
或曰依据作品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判断,而不考虑作者创作的行为&创作的过程
2.作品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一定客观性(能够复制)
(1)作品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2)作品必须要有一定的表达方式第三人能够感知
(3)作品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的公共利益,其表现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1.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宪
2.作品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立法规定(主要指不违反现行立法的强制性规定)
3.作品的内容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问题:
禁止出版的作品有无著作权
二.作品的范围
(一)国际公约以及国外著作权立法有关作品范围的规定
1.伯尔尼公约N2第一款列举式
2.世界版权公约N1概括式
3.Trips协议N9第二款对作品内涵的界定
4.前苏联、俄罗斯民法典N475
法国著作权法N3、N4把演绎作品&原创作品分开
德国著作权法N2列举式
日本著作权法N10内容、含义+范围
N11、N12二次作品&边际作品
美国版权法N101~N105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1.台湾著作权法2001.6.10.N5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2.我国著作权法N3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N5
国际上的规定
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以及法律&审判机关的裁决的译文
2.以政府名义所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报告及其正式译文
3.各种科学的定律&公式,以及公开使用的数据、技术指标&技术规范
4.通用的表格、日历以及银行的支票
5.标语&口号
6.报纸、新闻、电台、电视台发表or以其他方式传播的新闻报道
7.著作权保护期间届满的作品(仅财产权不受保护)
8.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作品
三.关于作品的分类
(一)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
1.对作品的保护——无论是否发表,都受保护
2.使用的对象不同(in合理使用制度)
对尚未发表的作品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3.对遗作的处理原则上由继承人继承,除原作者明确表示不将作品发表外,继承人有权决定遗作的发表or不发表
(二)根据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况不同
真名作品、变名作品、匿名作品、冒名作品变名:
笔名、假名、别号等
1.冒名作品侵犯的本是姓名权,But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对公众来说)侵犯的是著作权
2.法律保护不同特别是对作者的规定
匿名作品不能找到作者,则要适用推定原则
(三)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分为创作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各部分与原作有内在的统一性,改编作品则无统一性∴改编≠汇编
(四)根据作者的创作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分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N1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But法人or其它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1.作者主要利用了法人or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or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or其它组织享有的作品
(五)根据创作作品的人数不同,分为单一作品与合作作品
1.整体合著:
不能分开,一个著作权多人分享
2.组成合著:
可以分割使用。
全体和主人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每一个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六)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划分
1.文字作品问题:
书法是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
2.口述作品
in英美法国家,著作权立法对口述作品普遍不予承认。
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可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都表现在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要区分创作音乐作品行为&表演音乐作品行为
4.戏剧作品
5.曲艺作品
6.舞蹈作品
7.美术作品区分实用的工艺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
(1)工艺美术作品有可能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2)美术作品涉及物权&所有权
8.建筑作品
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强调审美&艺术效果
9.摄影作品
保护的是底片&照片上的画面,而不是底片or照片本身(本身是物质载体)。
If底片处理后冲洗出的照片上的画面不同→改编
10.电影作品
11.图形&模型作品最主要的是地图作品
12.实用艺术作品
13.计算机软件
14.艺术作品
为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而新增的,主要指马术、魔术等
15.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章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一)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N11
明确归属,实施保护的前提和条件注意:
1.著作权主体表现方式多样性
2.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作者
3.主体确认原则上不能适用推定原则
(二)主体资格
1.大陆法系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无创作作品的能力
立法:
普遍对著作权交易加以限制,认为其与个人不能分割,只能通过许可使用,不能转让
2.英美法系主体不只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政府、团体、其他机构。
是财产权的一种,任何人均有权加以处罚
立法:
作者对作品部分or全部权利可转让
(三)主体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
1.本国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2.外国人
(1)外国自然人创作作品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保护
(2)在境外首次出版,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其所在国、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条约or共同参加国际公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同等保护
(4)未签订双边协议or未参加国际公约or无国籍人作品,在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出版,我国也赋予著作权保护
(伯尔尼后又放宽:
成员国&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均可)
3.国家(特殊情况除外)
(1)国家接受他人赠与or遗赠作品著作权
(2)公民、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涉及对外交流时,该类作品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3)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or继承人继承权全部放弃or全部被剥夺,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于法人or其它组织,法人or其他组织变更、中止后,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无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5)(国外)国家将某些作品依法强行收归国有
我国:
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另,古籍作品:
作品著作权不明→国家充当主体
二.主体的确认及相互关系根据不同作品性质与种类加以确认
(一)合作作品(整体合作or组成合作)
条件:
人数最主要:
共同的创意or共同的创作事实?
法院:
更多倾向于共同创作行为
(二)汇编作品(合成作品)
特点:
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原作品,原作者均享有独立著作权,但不享有整体作品著作权(例外:
单个作品,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同为一人,出现版权重叠)
(三)职务作品各国不同
日:
只要按照法人工作任务or履行职责完成,法人为著作权人
英:
政府→享有(雇主关系)
苏俄:
作者享有著作权,政府一定时间内有优先使用权(与我国一致)
注,合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四)委托作品
据委托关系和雇佣关系创作
国外两种观点:
雇主享有or双方共有
我国:
合同约定的方式。
未约定,归属于受托人(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优先)
2002.10.12.高院解释:
未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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