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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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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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暂行)
城市规划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个工作日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个工作日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个工作日
4、核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通知单》:
10个工作日
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依法应进行公告和听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填写表格请参照样表格式。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规划管理办公室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受理。
五、说明
1、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本着便民的原则参照相关程序办理,尽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受理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
需要补正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提交相关管理人员审查,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建设单位需要变更已核发的“一书两证”内容和要求的,必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4、建设单位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一书两证”有效期的,应当于有限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5、标牌等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项目,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址:
****规划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办事程序(暂行)
01-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受理范围
1、***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2、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3、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线、广告标牌等工程;
4、利用原址建设(外立面装修、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等)建筑工程。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计划的文件(原件1份);
3、测绘单位晒印的、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
500地形图(2份及电子文档,其中1份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4、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5、关于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有关图纸;
6、对周围地区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工艺情况、运输方式、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消防、环保、人防、市政、绿化、供水、电力、电讯、燃气、质量安全等)提出的意见(原件1份);
7、非*所属单位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审查方案;
4、*规划管理业务例会研究;
5、下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四、受理结果
1、对不同意的,下达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决定。
2、对同意的,下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决定,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用地范围、拆迁范围、设计范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单体方案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条件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单体方案设计,在有资质的城市规划咨询机构论证或经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其它说明
有法律依据和充分技术理由需要调整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由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研究后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地址:
*规划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1-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并符合其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单体方案。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原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界址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3、测绘单位晒印的1:
500地形图(原件1份);
4、经有资质的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或市政管线、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原件3套及配套电子文件1份);
5、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审查方案;
4、*规划管理业务例会研究;
5、下达建设项目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四、受理结果
1、不同意,下达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决定。
2、同意,下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用地图、拆迁红线图、规划方案、单体方案或市政工程批复文件、提出外装修要求等)。
*各*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且未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五、下一步受理事项
完成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说明
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划方案和单体方案可分送报批,但必须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要求,批准文件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出。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指南(暂行)
01-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一、受理范围
1、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已完成拆迁;
2、利用原址建设(立面装修、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等)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或管线、道路、桥梁等不需要申请用地的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并已完成拆迁范围内拆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及设计修改通知(原件3套及配套电子文件1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原件1份);
4、按建筑方案审核意见的要求,须报送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5、拆迁许可证明(原件1份);
6、城区供水、供气、供电等协议(原件1份);
7、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许可证(原件1分);
8、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在上阶段已经提供的,本阶段不再提供。
三、受理程序
1、*各*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初审;
4、报领导逐级审签;
5、下达建设项目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
四、受理结果
1、不同意,下达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许可决定。
2、同意,下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线通知单及其它附件,规划验收申请表。
*各*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指南(暂行)
01-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一、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验线单(定位图)及其它附图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3、符合城市测量规范的1:
500竣工地形图(1份,电子文档由测绘单位报送)。
二、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申请资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2、工作人员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勘查、核实;
3、科室初审;
4、报领导逐级审签;
5、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下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
满足城市规划验收要求,自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材料齐全之日起,6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受理结果
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五、受理部门及时间
由规划管理办公室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受理。
六、说明
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直接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按程序处理后,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1-5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通知单》
一、受理范围
*区非住宅室内外装饰装修及店招、标牌。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1、填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提交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图纸;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施工图、施工合同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6、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同意装修证明;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8、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安全施工监督手续;
10、施工招标投发包备案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通知书。
三、受理程序
1、各单位或其它建设单位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审查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逐渐审批;
4、核发《装饰装修施工通知书》。
四、受理结果
1、对不符合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提供有关资料;
2、对符合的,核发《装饰装修施工通知书》。
五、其它说明
1、工程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且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报送2-6项资料。
2、工程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且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各类建筑幕墙需报送2-10项资料,其中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修工程或涉及改变原主体结构和加层改造以及大型招牌必须提供7至10项资料。
3、《装饰装修施工通知书》,应放在施工现场,准予施工的凭证。
未经发证机关同意,本通知单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本通知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预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通知自行废止。
4、凡未取得本通知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
地址:
咨询电话:
办事程序(暂行)
02城区建筑业管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有关管理规定。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工程施工招投标:
16个工作日
2、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个工作日
对于资料或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限期补正,审批时间顺延。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填写表格请参照样表格式。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受理。
地址:
咨询电话:
办事程序(暂行)
02-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程资金证明(原件);
3、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原件);
4、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招标代理合同及廉政协议书(原件);
6、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后办理报建手续;
2、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备案书》(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依法成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3、招标人(或代理人)提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审核备案后,安排招投标各阶段时间;
4、招标人(或代理人)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
5、招标人(或代理人)发售招标文件、答疑、发送答疑补充资料,投标人投标,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资料备案;
6、招标人(或代理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7、招标人(或代理人)提交评标招标,经审核备案后,将评标结果公示,公示5日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8、招标人(或代理人)提供评标所有过程资料原件备案;
9、招标人(或代理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备案,发备案通知单;
10、招标人(或代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后备案,发备案通知单。
三、说明
1、招标人(或代理人)发售招标文件、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都必区建设工程交易厅或评标室内进行,并接受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保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工程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3、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4、***市现采用无记名招投标,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前就先领取《***区建设工程投标证明书》,后凭证明书向招标人(或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资料,送答疑、投标文件;
5、因各种原因导致招投标失败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6、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地址:
咨询电话:
办事程序(暂行)
02-2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
4、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备案表和分包合同;
5、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备案表;
6、建设工程白蚁防治的有关证明;
7、市政绿化审查的有关证明;
8、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证明;
9、环保部门审批证明。
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二、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加盖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备齐受理条件中的资料提出申请;
2、科室审核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逐级报审;
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说明
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期限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地址:
咨询电话:
办事程序(暂行)
0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设定依据
《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2个工作日
2、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2个工作日
3、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个工作日
对于资料或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限期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填写表格请参照样表格式。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由***办公室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受理。
五、说明
1、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2、提供复印件的文件及资料应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3-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一、受理范围
城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项目立项批文、规划总平面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原件各1份);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及质量责任书;
7、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8、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工作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3、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四、受理结果
1、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2、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上签章。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建设单位凭经审签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3-2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一、受理范围
城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工程。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核表》;
2、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布置)计划、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5、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
7、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8、***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9、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概算、拨付计划及已拨付该费用的证明材料;
10、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工作人员实地勘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状况;
3、工作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4、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受理结果
1、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施工单位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改;
2、对符合要求的,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核表》上签章,并核发《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建设单位凭经审签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3-3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受理范围
城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备案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人员验证文件齐全后,签署文件收讫。
四、受理结果
1、对不符合要求的,属程序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应重新组织验收;属资料问题的应补充完善。
2、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发《**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地址:
*
咨询电话:
*
*部办事程序(暂行)
04占道管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许可证》:
3.5个工作日
2、办理《非建设性临时占道许可证》:
3.5个工作日
3、办理《树木砍伐(或移栽、占用绿地)许可证》:
3.5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填写表格请参照样表格式。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由***办公室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统一受理。
地址:
*
咨询电话:
*
*部办事程序(暂行)
04-1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许可证》
一、受理范围
城区因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建(构)筑物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申请表》;
2、规划审批红线图及施工图(1份);
3、占道施工技术方案(1份)。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科室工作人员现场踏勘;
3、消防、交警、市容等相关单位(部门)会签;
4、科室综合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领导审批;
5、核发《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许可证》。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许可证》,并签发《城管监察联系单》;
2、对不同意的,下达不许可决定书。
五、说明
1、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占道区域、占道时限、占道性质的,由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研究后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2、需要延续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道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有限期届满三日前提出申请。
地址:
*
咨询电话:
*
*办事程序(暂行)
04-2办理《非建设性临时占道许可证》
一、受理范围
城区范围内因非建设性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含商场、超市门前公共场地)、社会空地的。
二、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完整的《非建设性临时占道申请表》;
2、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安全措施、环卫设施情况说明。
三、受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科室现场踏勘;
3、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领导审批
4、核发《非建设性临时占道许可证》及副本。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核发《非建设性临时占道许可证》(含占道区域、占道时限、占道性质),并签发《城管监察联系单》;
2、对不同意的,下达不许可决定书。
五、说明
1、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占道区域、占道时限、占道性质的,由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研究后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2、需要延续已取得的《非建设性临时占道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有限期届满三日前提出申请。
地址:
*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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