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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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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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览表
法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1
法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2
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3
法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4
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听课制度
5
法学院关于阅卷和成绩评定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6
法学院期中教学检查方案
7
法学院2010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工作计划
8
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双语教学的实施意见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本规范经2008年9月23日法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为人师表、率先垂范”。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的行为,特制订下列规定:
一、爱国爱岗、献身教育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
2、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增强民族自信心。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教育岗位,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奉公守法,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正派公道,不拿考试成绩做交易,不让学生或学生家长为自己谋私利。
5、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二、刻苦钻研、精益求精
1、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到精通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
2、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努力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
4、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切实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5、要以严谨、求实、刻苦、勤奋的科学态度组织教学,精心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自觉做好一切教学常规工作,以自身的精益求精和勤奋敬业精神教育和影响学生。
6、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职教观念,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及全面素质。
7、积极参加各项教研活动,经常互相听课,交流教学经验,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8、勇于创新,努力提高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进行学术研究、提高参与课程改革与教材开发的能力。
三、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1、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教书育人,把德育与所教课程内容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技能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要以热情、和谐、宽容的态度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爱护学生,既要热忱关怀,又要严格要求,坚持正面引导,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3、言传身教,教学相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民主、平等、正常的师生关系。
4、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妥善处理好学生中的各种问题,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特别要多关心特困生,重视做好部分学生的转化工作。
谨防态度简单粗暴。
四、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1、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
2、顾全大局,服从工作安排,对领导有意见,应善意地提出批评。
3、尊重同志,相互关心,团结协作,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虚心向优秀教师学习,帮助经验不足的教师,教学上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5、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衣饰整洁得体,举止端庄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助人为乐;不参与赌博与迷信活动,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为人师表。
6、不在教室抽烟,不随地吐痰,保持办公室与教室的清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7、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法学院
二00八年九月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使命感,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明确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全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牢固确立以教学为中心的观念,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将现代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中。
第三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注重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行为举止对学生的影响。
第四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
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五条教师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师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取长补短。
第二章教学工作
第一节岗前培训与任课资格
第六条每年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的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任务,缩短工作适应期,从而尽快顺利地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学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青年教师首开课必须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经指导教师专门培养,对拟开课程至少完成一次全过程的助课工作,写出课程50%以上的讲稿,指导教师考核同意、经所在院系组织的试讲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获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教师新开课必须按照新开课有关规定,经过系部、学院督导组教学检查或试讲后,方可开课。
第二节课堂教学
第九条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教学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之一,也是学生学习的纲领性文件。
在执行中一般不得任意更改教学大纲。
如需更改,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院教学委员会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严禁无大纲授课。
第十条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学生所学专业情况和相关专业对本课程的特定要求,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保证课程的衔接,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要按多数学生的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和学习能力较弱学生的个别指导。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编制教学进程,研究并确定考核形式、平时成绩比例与评定内容,填写授课信息表。
同时还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专业课应有一定反映本学科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容,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三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交待清楚,条理分明;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和难点。
注重讲课的艺术性,正确处理好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地位的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维,着重学生科学思维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获取、科学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合理、科学、恰当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授课时,必须履行停、调课审批手续,如确应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较长时间停课时,则须聘请相应水平的同一课程组教师代课。
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或停课。
第十六条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并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以增加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便于学生的课外咨询。
同时,应公布课程教学进度、期末考试考核形式、平时成绩评定项目、成绩评定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学习与复习。
教师应有效管理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教师可向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反映。
第三节课外指导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一般采用教师与学生预约时间进行个别答疑的方式。
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不能影响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教师在授课和答疑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以便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条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一般课程一学期的作业量不少于2次/学分。
作业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保质保量。
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四节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
第二十一条社会实践(包括暑期社会调查、考察,读书报告等)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应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
系和教研室(课程组)要组织、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专门安排的专业实践实习,教师应编写实验课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主教材相适应的实验课教材,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制定实验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从培养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出发,认真设计实验,启发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方法的选择、数据的校正、结论的分析等,以提高实验的效果和质量。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巡视指导,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修改或重做。
第二十四条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由院系或教研室(课程组)组织教师拟定。
具体的实习方式可以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分散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集中实习由院系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第二十五条院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实习指导教师要明确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进程计划、内容和要求,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毕业实习必须按《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节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考试的组织和要求,必须按照《南京审计学院考试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授课结束时可以给学生进行复习,但不得为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形式的暗示。
第六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八条学年论文指导教师要掌握学年论文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做好选题、指导工作。
明确规定具体的目的、要求、进度计划、参考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对学年论文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审查、严格考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还学生修改或重做。
第三十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南京审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根据要求,有效地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章教书育人
第三十二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教书育人的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书育人的内涵是指在教学全过程中,教师全面关心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成长和提高,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过程之中。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业务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社会科学类课程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践,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环节中。
自然科学类课程的教学要注意讲述本学科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成就和当前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把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同阐明本学科专业的理论、方法科学地结合起来,把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结合起来。
要按照各学科的特点,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在校学习和今后就业的关系,更多地了解国情、社群、民群,了解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第三十四条课外与学生接触,除了了解课程讲授内容的被接受程度外,应关心学生成长,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引导学生在政治上进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注重品德修养,及时解决学生思想上特别是政治方向上的认识问题。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教学测评活动,由学生根据评价指标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课程情况进行评价,教务处和法学院对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形成评价报告分别向被评教师反馈。
第三十七条学院每年年终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评优;积极参加每学年开展教学质量奖的评选活动,对于教学成绩突出、教学质量优秀、受到学生欢迎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凡不遵守教学纪律,发生诸如讲课无大纲,擅自停、调课或请人代课,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缩减课时,旷教,泄露试题等教学违规行为的,将按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照《南京审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法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是我院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优良的教风、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育人、学习成才氛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政治教育
1、全院教职工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学生,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引导学生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帮助大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2、大力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培养优良的学风。
二、课堂教学
3、教师要为人师表,自觉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贯彻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去,以优良的教风促进学风建设。
4、爱岗敬业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每位任课老师都要有具体、详细的教案。
5、教师不准私自调课、请人代课,不得私自请人代监考,上课不准迟到、早退。
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事先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到教务干事处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
6、教师要严抓课堂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对学生的课堂考勤不得少于三次;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向学工办通报。
7、教师在授课、批阅作业、考前答疑、阅卷和答辩等教学环节中,不能马虎敷衍、随意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出现试题泄密、送人情分或其他舞弊行为。
8、对于违反上述第5项和第7项的教师,以教学事故处。
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处理。
三、听课制度
9、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并与本科教学奖励制度相配套,本院实行听课制度。
10、院党政领导、教学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每次至少应听完完整的一节课。
11、听课以随机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任何老师。
但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
四、辅导员工作
12、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学生尊重他人、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质,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激发学习热情,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13、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寝室,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每学期至少听课三次,下教室、寝室的次数各不少于十次,召开班会或班委会不少于五次,与问题学生谈话不少于50人次,帮助分析原因,协助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或学院反映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14、辅导员每学期初要及时对全班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析,重点掌握个别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和督促、勉励工作。
15、辅导员应充分参与、指导优良学风班级建设,培育团结进步、互相帮助、奋发向上的良好班风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五、教务与学工管理
16、教务员应及时将每学期的考试情况汇总,并与教学副院长和学工有关人员沟通。
学生不及格的情况要单列出来,并会同学工召集相关学生开会,敦促相关学生及早参加补考或补修。
17、学工办公室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课堂考勤、寝室纪律检查力度,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住宿。
18、学工办老师要经常性地深入课堂、学生寝室,全面了解本院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有关工作。
19、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学风建设评比活动,对获评的“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彰。
六、学生纪律
20、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有其他与大学生身份不相协调的行为。
21、学生必须遵守和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在上课时间做影响课堂纪律的事情,如:
看与上课无关的书籍、睡觉、交头接耳、打电话、发短信等。
22、严格课堂考勤制度。
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
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办老师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党委副书记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班干部批假无效。
班级考勤实行副班长负责制。
23、对于旷课学生,要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依据院里考勤结果,区别对待。
旷课一次者,在全院通报批评;旷课两次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取消该生该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旷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通知家长来校协助进行批评教育;同一门课程旷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取消该生所旷课程的考试资格。
24、学生必须诚实守信,端正学习态度,严肃考风、考纪。
对于考试作弊学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5、学生要自觉维护寝室纪律和卫生。
不得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挂,不得私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寝室生火,不得在寝室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赌博,不得在学习时间打牌或开展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夜不归宿,不得在寝室留宿异性。
对寝室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26、学生要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私自于校内外租房住宿。
特殊原因确实不宜住集体宿舍需要外出租住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家长签署责任自负的明确意见。
对于私自外出租房住宿、经校方多次劝阻拒不搬回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27、全体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必须身体力行,模范带头,并积极协助院里做好有关工作。
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听课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等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地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长效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深入了解法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南京审计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
2.各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
二、听课范围
我院本科专业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课、实验课以及其他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
三、听课形式
1.为解决教学质量或其它一些重大问题而特别组织的听课;
2.为了交流教学经验以推广先进教学法组织的观摩听课;
3.听课者自由选择和随机选取的听课等。
听课应尽量考虑到老、中、青各层次教师的讲课情况,并应注意到理论课、实验课等不同教学形式的授课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其他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
听课人不得事先通知被听课教师,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听课人要尊重教师,听课时不得迟到早退,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听课完毕后应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交换听课意见,并认真填写《南京审计学院听课表》。
听课表在听课后三天内交教务员处归档。
3.教务员应对各位委员汇总的听课问题要进行统计分析,就听课表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与有关老师沟通,提出改进意见。
如有重大教学问题及时报告院领导。
4.教学委员会听课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基本内容。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法学院关于阅卷和成绩评定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法学院阅卷、登分工作,提高教学考试考核质量,特制定如下规范要求:
一、阅卷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
试卷评阅工作由法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分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教务、考务工作人员具体参与组织。
2、阅卷组
阅卷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负责,办公室协调,每次阅卷前,抽调相关教师组成阅卷小组。
由组长具体负责小组阅卷工作。
被抽调的教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推诿,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阅卷时间要求
阅卷工作必须在学校和法学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阅卷方式
阅卷采取集中、流水阅卷方式。
二、阅卷规范要求
1、评卷开始前,各阅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选取少量试卷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订出评分细则。
2、每个阅卷小组由三个以上阅卷人员组成。
参加阅卷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阅卷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进行。
阅卷结束后,应进行阅卷工作总结。
3、试卷评阅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遵循“严格、公正、客观、规范、准确”的原则,做到标准统一,前后一致。
防止过严、过宽,或者前严后宽、前宽后严现象。
4、在阅卷中,首份、末份试卷阅卷教师要签全名,其他试卷中可以签姓氏。
5、批阅试卷时一律采用正分制。
即在阅卷中,一律记得分,不计失分,不记负分。
小分要写清楚,全题未答或错答的记零分。
评后要签名。
分数改动之处必须签全名,以示负责。
小分登在试卷的右侧、总分登在试卷相应的登分栏内。
6、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字迹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卷面严禁涂抹。
7、试卷的全卷复查由阅卷组负责,复查时必须做到认真、细致,严防错评、漏评。
8、卷面成绩的登记工作由阅卷组在阅卷完毕后负责完成。
三、评定成绩的具体要求
1、学生的总评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一般总评成绩按照平时成绩30%,期末卷面成绩70%评定。
2、期末卷面成绩在50分以下者,原则上总评成绩不得评定为60分(含60分)以上。
四、成绩报送规范
1、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汇总后形成报表,一式三份,提交到法学院办公室。
2、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定负责网上录入。
五、本规定由法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经法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本规定由法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解释。
法学院期中教学检查方案
2009年教学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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