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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完成三级安全培训即上岗独自作业
篇一: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写着资料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
(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填挖结合的沉降区域、悬崖下方、高处作业下方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区域等危险区域,严禁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施工合同段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
1.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尤其要重视新进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使安全理念融入工作习惯。
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相关记录必须详细、清晰,严禁流于形式。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
1.严禁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即上岗作业。
2.严禁高边坡、高墩施工等高处、临边、临水作业一线人员未系安全绳上岗作业;严禁水上围堰作业等未穿救生衣上岗作业。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1.特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即投入使用。
3.安装、拆除大型特种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方案;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拆除特种设备。
(六)严禁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即组织施工
1.桥梁、隧道工程应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X〕217号)要求进行施工风险评估,严禁未经评估、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即组织施工。
2.对专项风险评估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区域(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隧道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严禁未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提出的相关措施要求即组织施工。
(七)严禁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施工
以下施工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施工;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八)严禁社会车辆和行人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施工路段必须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告示。
2.参建单位需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实行登记备案,逐车发放临时通行证,凭证上路,严格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及施工路段限速通行的管理。
3.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各个道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绕行指路标志。
对于高速公路,要科学统筹安排工期,对全线平交、被交道口进行全面梳排,按照能断务必断的原则,及时安排交通工程施工,逐段封闭交通。
对于国省干线改造以及农村公路的施工,确实难以进行封闭交通施工的,要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设置施工安全设施及明显警示标志,规范施工行为,并加强交通管制,派专人值守,严防禁止通行的车辆闯入。
4.对未封闭的施工车辆出入路口及互通区,必须设立警告警示标牌,在交叉路口设立活动栏栅和栏杆,派专人24小时进行值守,并进行交通指挥、疏导。
5.在已通车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严格设置安全设施,进行交通管制,施工方案、工期计划、保畅措施等必须向社会告知。
二、路基施工“四到位”
(一)基坑开挖防护必须到位
1.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四周临边防护须采用刚性防护栏,孔桩弃土与孔口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2.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上一级防护未完成,下一级不允许开挖。
同时,要认真做好排水。
3.加强高空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不满足高空作业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高边坡开挖分级防护必须到位
高边坡开挖须从最上一级开始,按照“开挖一级、防护一级”的原则逐级开挖、逐级防护,上一级防护未完成,下一级不允许开挖。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
2.严格炸材发放、登记、配送、使用、退库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爆破器材审批程序,加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的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要实行24小时保卫值班。
(四)弃土场防护必须到位
1.弃土场在弃土前须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挡渣墙,弃土后应完善临时排水设施且恢复绿化,避免雨水冲刷坡面。
2.弃土场在弃土前须完成弃土场内的房屋、电力线路等拆迁。
3.弃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米的须设置台阶,分级进行防护。
三、桥梁施工“八不准”
(一)桩基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1.挖孔桩护壁、锁口混凝土须高出地面30厘米,孔口四周须进行刚性围栏防护,挖排水沟,完善排水系统和场地平整。
2.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米时,须采用机械通风,并对孔内不良气体进行检测。
3.孔内须设置半圆形刚性防护网,挖孔作业时现场应配备救援安全绳、梯等物品,严禁孔桩作业人员乘坐渣桶上下孔桩。
桩基洞口在非作业时段必须用竹跳板或钢筋网覆盖封闭。
(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高空作业平台须设置刚性临边防护栏、防坠网,作业人员必须佩系安全绳。
2.高处作业必须按要求设置人员上下通道,作业平台脚手板须满铺且固定牢固。
(三)起重吊装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起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须进行专项验收,按照试吊程序进行试吊,试吊记录应完整、详实。
3.对缆索吊装设备的起重跑车、索鞍及分配梁、主索锚碇预埋件等产品应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支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不准施工
1.支架、脚手架原材料检测合格资料须齐全。
2.架体须按批复方案规定的间距或步距搭设水平杆,纵、横向剪刀撑须按方案要求搭设,按要求设扫地杆,杆件连接和加长应符合规范要求;架设钢管严重锈蚀或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更换,并按照设计搭设。
3.满堂支架施工前须对地面进行硬化或设置条形基础,硬化前的地基承载能力须满足相应要求,未经处理的不得进行支架施工。
4.满堂支架搭设前,必须提供相应计算书,并有施工单位总工签认;搭设完毕后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须进行预压的支架,要经过1.05~1.1倍全荷载预压检测,做好相应的观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及检测工作。
5.支架顶部须设置临边防护,人行爬梯须设防护网。
(五)挂篮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挂篮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拼装,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
2.挂篮施工精轧螺纹连接器应进行有效标识,不允许出现歪拉斜吊现象,后锚点定位应准确且进行标识,且后锚应用双螺帽。
3.挂篮施工模板验收各项检测资料须齐全。
(六)跨线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跨线作业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其刚度、强度、长度及净空高度等应满足相应要求。
2.跨线作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警告标示牌和减速带,夜间须配备爆闪警示器材。
(七)大型模板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不准施工
1.大型模板的使用须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验收。
2.模板支撑体系和混凝土浇筑工序等须与施工专项方案一致;
3.明确混凝土的浇筑的高度、浇筑速度等工序要求。
篇二: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加氢事业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奖罚,规范奖罚标准,促进人人遵章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各车间、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适用于本细则。
1.3对责任车间、部门、科室的奖罚款,由车间、部门、科室按岗位职责奖罚到人。
2、责任处罚
2.1作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视为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作业不办证,处车间、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50分/张、车间、部门、科室(作业区)主要负责人考核50分/张、直接责任者考核50分/张、专职安全人员考核50分/张。
审批安全作业票证的相关责任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相关责任人的上级可签字批准),安全措施不落实视为严重违章,考核相关责任人50分/张,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不规范,视为一般违章,考核相关责任人5-10分/张。
2.2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失灵,不报、不修,处车间(作业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考核20-50分/处。
2.3“三违”人员处罚规定
2.3.1“三违”的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2.3.2“三违”的类型
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三类:
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轻微“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2.3.3“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
轻微“三违”:
警告、考核5-10分;
一般“三违”:
教育、考核5-30分;
严重“三违”:
教育、考核50分以上,同时对车间、部门、科室负责人按照加氢事业部事故考核标准执行。
2.3.4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2.酒后上岗;
3.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
4.上班时间睡岗;
5.厂区内打架斗殴;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
7.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8.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9.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换油时随意乱倒;
10.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
11.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12.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13.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4.工作前不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工作现场检查无安全措施;
15.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16.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17.新工人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
18.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
1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20.工作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
2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2.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未设专人管理;
23.触电人休克未按紧急救护法救护,而强行送往医院;
24.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25.安排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
26.重大危险项目施工,未经审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
27.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8.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9.无视安全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0.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
33.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
34.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
35.擦拭运行中的动力设备;
36.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7.检修工作完成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8.工作完毕,未办理运行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9.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程序手续;
40.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1.为按调度命令执行或误传调度命令;
42.执行操作任务时,不按工作票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43.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44.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及名称;
45.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牌、措施;
46.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7.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48.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的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49.操作中发生上下工序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50.所做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51.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反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52.远方操作启动设备前不到现场就地检查;
53.未经作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改变接地线位置;
54.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作业;
55.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
56.装拆接地线时,不按地端、导体端的规定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5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58.未经许可强行送电;
59.送电前、不到现场检查设备;
60.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61.高压接地,检查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62.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63.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
64.标定仪表时,在现场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65.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进行焊割;
66.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进行焊割;
67.在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内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间)外无专人监护;
68.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9.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70.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71.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72.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
73.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74.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75.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76.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77.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78.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
79.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
80.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81.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
82.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83.操作焊炬和割炬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84.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8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进行焊、割;
86.用手握工件钻孔;钻孔时带手套;
87.钻孔时用手抽钻头上的铁屑;
88.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
89.在整改消除漏气点需卸压操作时,不卸压、带压操作;
90.检修作业时正对阀门阀芯进行作业;
91.戴手套操作车床;
92.临时工作孔洞,在工作完毕没及时恢复;
93.检修后的设备试运时,不认真检查,就在工作票上签字;
94.使用没有防护罩砂轮机;
95.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96.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97.检维修人员在安全作业许可证没办理完整就开始工作;
篇三: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奖罚,规范奖罚标准,促进人人遵章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适用于本细则。
1.3对责任单位的奖罚款,由单位按岗位职责奖罚到人。
2责任处罚
2.1作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视为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作业不办证,处分厂(部)主要负责人500元/张罚款、车间(作业区)主要负责人500元/张罚款、直接责任者1000元/张罚款、专职安全人员100元/张罚款。
审批安全作业票证的相关责任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相关责任人的上级可签字批准),安全措施不落实视为严重违章,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不规范,视为一般违章。
2.2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失灵,不报、不修,处车间(作业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50-200元/处罚款。
2.3“三违”人员处罚规定
2.3.1“三违”的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2.3.2“三违”的类型
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三类:
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轻微“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2.3.3“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
轻微“三违”:
警告、罚款50元;
一般“三违”:
教育、罚款100元;
严重“三违”:
教育、罚款500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班长2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在“OA”网上公布。
2.3.4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2.酒后上岗;
3.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
4.上班时间睡岗;
5.厂区内打架斗殴;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
7.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8.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9.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换油时随意乱倒;
10.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
11.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12.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13.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4.工作前不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工作现场检查无安全措施;
15.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16.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17.新工人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
18.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
1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20.工作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
2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2.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未设专人管理;
23.触电人休克未按紧急救护法救护,而强行送往医院;
24.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25.安排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
26.重大危险项目施工,未经审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
27.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8.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9.无视安全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0.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
33.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
34.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
35.擦拭运行中的动力设备;
36.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7.检修工作完成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8.工作完毕,未办理运行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9.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程序手续;
40.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1.为按调度命令执行或误传调度命令;
42.执行操作任务时,不按工作票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43.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44.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及名称;
45.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牌、措施;
46.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7.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48.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的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49.操作中发生上下工序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50.所做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51.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反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52.远方操作启动设备前不到现场就地检查;
53.未经作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改变接地线位置;
54.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作业;
55.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
56.装拆接地线时,不按地端、导体端的规定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5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58.未经许可强行送电;
59.送电前、不到现场检查设备;
60.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61.高压接地,检查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62.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63.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
64.标定仪表时,在现场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65.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进行焊割;
66.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进行焊割;
67.在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内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间)外无专人监护;
68.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9.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70.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71.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72.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
73.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74.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75.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76.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77.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78.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
79.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
80.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81.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
82.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83.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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