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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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主讲教师:
许在荣
【授课对象】本科一年级学生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每个公民都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通过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来更好地贯彻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方针,使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难点: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特色与创新】
本章理论性较强,在讲解过程中运用身边事例举例,让学生易于理解和把握纯理论的法律知识。
【教学时数】2学时
导入语:
我们在共同学习了第五章、第六章里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
第七章将在其基础上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一节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教学过程】
导入语:
增强社会主义精神,就要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分析,把握深藏其中的本质,得出法律的一般含义。
1、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法律大多数是制定出来的。
例如,200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是认可即: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所谓判例:
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
例如家庭美德中的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的道德规范赋予了法律效力,在2001年写入《婚姻法》,成为了法律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构成。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不仅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还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没有国家强制力,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就得不到贯彻。
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
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
上升为国家意志需要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认可,要有立法权。
统治阶级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人口因素、地理环境、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等构成,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
很难想象,在大工业时代之前,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由此可将法律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法律首先须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这部分内容较易理解,我就不展开了。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立法)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分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广义还包括行政部门、省市人大等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人大立法程序大体分为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代表团或不少于30人的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立法机关全体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签字)。
(二)法律遵守(守法)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不仅是承担和履行义务,还包括依法并行使权利。
(三)法律执行(执法)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分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指行政执法,本教材就是此含义。
【案例1】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01年毕业于湖北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03年某天晚去上网时遇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带回派出所,第二天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随后,孙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治,然后被同病房的几个人殴打致死。
之后由于《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的报道,肇事者被绳之以法。
最终,孙志刚案件促使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发生了改变。
【教师分析】
孙志刚案件实质上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
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行政执法的特征有: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的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依法被授权、委托的组织;(3)具有国家强制性;公安人员、工商人员等执法。
(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不是像民法等那样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能讨价还价,。
卫生防疫站为食品卫生法授权的组织,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权。
民政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发放一些救济物品等。
(四)法律适用(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可能有同学会问,人们一般不是说公检法吗?
公安机关怎么不是呢?
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活动中,它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但就其组织性质来说,它属于政府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适用的特征: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其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司法活动须按照诉讼程序来进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在讲依法治国之前,先区分两个概念:
法制和法治。
(一)法制和法治
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
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
二者有许多区别:
(1)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2)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3)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民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坚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其形成、完善过程中,须把握好四点:
一是不能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
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在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
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
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等;
(2)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的政策等相对稳定。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节、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等。
(7)(8)(9)
5、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具体地讲,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还有完善人大监督、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
6、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4)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观念:
通常指思想,有时也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留下概括的形象。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为什么能领导:
1、中国共产党在得到人民支持下,经过长期的奋斗建立了新中国,这是历史的选择。
2、由党的先进性决定:
党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虽有挫折,但取得的成绩是辉煌的,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国际影响力大幅度提高。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有什么性质的国体,就有什么性质的民主;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六、自由平等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
为了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都要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
这些合理的界限和约束是保障所有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任意地限制和取消人们的自由。
大学生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针对等级观念、特权制度提出,当时具有历史意义。
但在资本主义中,人们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很难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案例2】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获死刑
袁宝璟,辽宁省辽阳市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32岁时获得世界传媒集团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奖项的第一人,在证券行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
2006年3月1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
袁宝璟、袁宝琦等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教师分析】
从此案中,我们看出了法律的尊严,读出了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
法律要人来执行,而执行的过程,更要依靠法治,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体现在刑法上,便是科学、合理、合法、一丝不苟地定罪量刑。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享有任何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老百姓与高官同等对待。
七、公平正义观念
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大学生应在正确理解公正的内涵和要求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法律公正观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
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
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
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二是2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到得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又要重视程序公正,二者密不可分;程序不公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例如,不公正的审批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八、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例如《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租房一年后,房东和租房人都没有提出不租或续租要求,那就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人们获得合法的利益或自由。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大学生要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你看管公物,法律规定你不得挪用公共财产。
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其次,每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对立:
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抚养权与赡养权的关系。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与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包含。
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抚养权与赡养权的关系。
最后,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做到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养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秩序和自由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
【本节小结】
本节主要讲解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具体内容,让同学们逐渐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二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教学过程】
导入语: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国家安全,责无旁贷。
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
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
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
大学生应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的定义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冷战结束以后,由于苏联的解体和美苏对抗的消失,军事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下降。
举例:
针对对方,在军事上美苏还分别成立了北约组织与华约组织,在经济上是巴黎统筹委员会与经济互助委员会,在政治上当然是双方分别结成的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
与此同时,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和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各国认为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国际局势总体趋于缓和,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
例如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我们视之为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新的国家安全内容
1、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如:
泰国政变(他信政权被推翻)、苏联解体。
2、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如中国的周边态势:
美国、日本、朝鲜半岛、东南亚各国、印度、中亚、俄罗斯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3、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油价)、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增长,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安全问题。
4、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5、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
6、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问题变得非常突出,要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必须特别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
7、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资源安全、生物物种安全等。
8、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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