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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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诉讼法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意义,(狭义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
狭义的行政:
也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马克思说行政:
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国家行政:
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的行政。
传统行政法学:
只研究国家行政,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法学也将其他公行政纳入研究范围。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受理学生被高校拒绝录取,或不服校方开除、退学处分,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
法院将被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静态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也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
形式行政是指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是哪种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就是行政。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使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
所以行政法学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准司法、准立法各方面的职能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
行政有着和人类社会同样长远的历史。
但国家行政是国家产生后才有的。
行政法则是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才出现,其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逐步发展起来。
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得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凸现。
为解决这些问题,维持国家社会稳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加行政机构和人员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施干预。
由此也导致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大有超越立法和司法权力的趋势,西方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行政国现象。
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予以监督并提供服务。
一方面意味着社会发展必须的秩序得到有利保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为了制约和控制行政权扩张带来的这种负面影响。
三、行政与法治国
行政国的产生引起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又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政府服从法律,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议机关将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交由政府执行,并对政府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了避免政府行政脱离法律,脱离人民意志而形成专制,为了更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在进入行政国时代以后,为了弥补人民代表制度的不足,人民直接参与监督的机制形成和发展起来。
但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规范和保障。
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程序)、阳光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公开)、情报自由法(规范政府获取信息和行政相对人从政府取得信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新的民主形式提供了基本的运作规则。
现代法治不仅要由宪法、组织法控制静态行政权,更注重通过行政法规范动态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包括四类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
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主体的几个特征: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立法、司法机关也不享有行政权,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不能做相对人,但是处在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的地位时可以做。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有直接(处罚,强制)和间接(批准甲做某事,影响到乙的权益)影响。
虽被管理,但权利义务没受影响的不成为相对人。
3、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公务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不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就要和行政主体一起构成另一方当事人,同属于监督对象。
要承担行政处分或某些经济责任等。
(三)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四)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关系形式:
1、领导与监督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2、直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等直属机构的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如公安、民政等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5、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形式:
1、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2、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3、工作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行政法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从内容上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从权力形式上包括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征收、给付等)、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争议、民事争议)、行政监督权(行政检查、调查、审查、统计等)、行政强制权(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指导权(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
之所以行政权必须要受控制,主要基于几个原因:
1、有提供秩序,组织协调指导的积极作用;但如果被滥用,则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威胁。
2、行政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人从出生就开始经常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
3、行政权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
行政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方式,事前控制,
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
从整体上考察和分析行政法规范可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规定各部门职权,越权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按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执行,就不会对相对人权益有太大的威胁;小额罚款,如果没有程序制约,一样可以严重威胁相对人权益。
事后控制,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三、行政法的形式:
没有统一法典,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
由于1、调整对象广泛多样,不同行政关系差别大,难以用统一规范调整。
2、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只适合用较低位阶的法规和规章调整,不适合用统一法典。
3、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不长,很多一般原则未形成或者不成熟,不具备编法典的条件。
但局部性的法典还是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的种类:
1、行政组织法2、行政程序法2、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涵义: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关系密切,在法学领域外,行政法学与行政学关系密切。
行政学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
行政管理实际是依法管理,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因此学科之间有互通的地方,也有区别(对象,方法,目的,从属)。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调整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关系。
2、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紧密相连,复议和裁决通常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3、诉讼既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是监督行政行为,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4、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中有诉讼法的规范,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中也有实体法的规范。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一是行政组织法;二是行政行为法;三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又包括四类:
一是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二是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三是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四是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行政行为法一般按两种标准分类,一种是根据所调整的行为种类,分为行政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给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第二种是根据所调整的管理领域,分为公安管理行政法,民政管理行政法,国防外交管理行政法,经济管理行政法,科教文卫管理行政法等等。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主要包括五类:
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三大类:
一为行政法学与其他应用法学共同的基本原理,即法理学、法史学;二为行政法学特有的基本原理,行政法学的绪论部分,宪法学、政治学和其他有关学科中也能找到;三为行政法学的具体制度原理,通常在行政法学各编、章中与研究具体规范、制度时同时研究。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源:
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来源或出处。
大陆法系:
德国、法国,成文法典。
英美法系,不成文法:
判例、习惯法、法理。
即便同一法系的行政法源也有所不同。
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则主要是制定法。
英国连宪法都是不成文的,行政法主要也是由判例和法理形式确定的。
美国成文宪法,且有大量成文行政法文件。
综合各国的行政法法源情况,可以归纳出五种:
1、制定法(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不仅法院可以据以判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此判例确定的原则。
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自然正义、信赖保护、不准翻供、越权无效、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都是通过学说确定的)5、条约和协定(优于国内法法源)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1、宪法、2、法律(人大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4、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适用)、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法律解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9、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涵义:
规则,原则,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越来越抽象。
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二、功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置。
4、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也指导调整行政法的立法行为。
5、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依法行政原则: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具体分三项:
1、法律创制原则。
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
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不得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
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二、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有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三、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四、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行政行为有确定力,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能随意撤消改变。
2、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行政行为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也不能随意撤消改变。
3、若行政行为事后发现严重违法,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撤消改变,但要给无过错的相对人赔偿损失。
五、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原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
要求政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体现的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是用法来规范政府行为。
而不是把法当治理人民的工具。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既是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立法的要求。
当法规、规章与法律规定内容有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包括法定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法定权限,而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加强规范具体问题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另一发面也要注意不应和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国家行政事务繁杂,而且政府每时每刻都要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无论法律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作出规定,从而留下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对于政府有能力灵活处理问题是必要的,但是也最容易被滥用。
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有事前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有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
(实体限制范围,程序事前通知,听证)事后控制有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法院审查纠错)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必纠,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行政、办事是正面保障,控制裁量权是反面保障,违法承担责任是事后救济保障。
法治与人治相对,但法治不否定人的作用。
法是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但是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和人的政策命令相冲突时,是法大还是人大。
二、行政公正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循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实体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
(特殊化,照顾关系好的,机会不均等)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考试,录用等。
对弱势群体不仅不歧视还应优待照顾)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处罚程度和种类要看多种情况决定)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有利害关系要主动回避)5、不单方接触(就某一事项同时对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裁决和决定,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接触,听取陈述,接受证据。
防止腐败和偏听偏信)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应公布允许查阅;行政活动情况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和评论。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复议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效率、法治、公平、公开原则总体一致,具体问题上会有矛盾,要权衡兼顾。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一、涵义: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特征:
1、是国家机关,区别于政党和社会组织团体。
2、行使行政职能,区别于立法司法机关。
3、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而设置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固定的基本行政主体;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只在行使被授权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是具体机构的法律概念,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抽象创制的一个概念。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实际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内容是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
一定的规范创制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制裁权等;义务:
执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纠正违法或不当、对侵权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参与权、受保障权和受益权、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义务:
守法、服从行政管理和协助的义务。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作为不作为,人身自由等)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又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双重性质,相对于权力机关人大来说,它是执行机关,必须服从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决议和决定。
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是行政主体,有权发布行政命令、实施行政行为,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
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上级对下级可直接领导,发号施令。
3、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权责明确,提高效率。
4、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直接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征兵、收税、维持社会秩序、颁发证照、管理商标、广告,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确定利率,环境检测等)
第二节行政机关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按权限范围划分,一般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
部门机关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按管理内容和客体划分,职能性机关是综合跨行业管理,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事计划审计监察等;专业性机关是行业性的,如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按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长短划分。
国务院和政府是常设,国务院的各种协调委员会、联合性执法机构等是非常设。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按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相对人的关系划分。
专门执法机关通常直接与相对人打交道,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
公安、税务、工商、土地、环保、海关、卫生等。
普通管理机关通常不直接和相对人打交道,不直接适用法律而是依政策和自由裁量权作出行为,如:
人事、财政、计划以及工业农业商业等专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按决策和负责体制划分。
较多行使准司法职能的机关会向委员会制发展。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特别分类。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机构不同。
前者能以自己名义行为,并负责。
后者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为并负责。
被派出行政机关,如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于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所以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所以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规章)2、行政命令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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