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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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职责追究制度
(一):
《职责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
5个工作日、急件0。
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职责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职责,同时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心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推荐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
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职责。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职责。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职责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
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
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一样意见的,能够提出意见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职责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责追究制度
(二):
工作职责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职责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职责追究的资料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职责状中目标职责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一样意见,不愿理解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发奋、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职责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
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必须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
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
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
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行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工作潜质差或者主观上不发奋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状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就应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职责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能够推荐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职责追究制度(三):
职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职责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职责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职责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行政职责、工作职责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职责人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资料、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理解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职责: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用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刻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行政职责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职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职责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实施行政过错职责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群众职责与个人职责,主要领导职责和重要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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