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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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
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
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
六、港口经营的监督
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
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
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十七、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县(市、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港航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督查检查内容
各部门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采用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
四、督查检查措施
(一)年度核查;
(二)现场抽查办理备案材料。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督查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
(二)听取汇报;
(三)查阅台帐;
(四)现场抽查;
(五)面谈询问;
(六)情况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精神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农村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以及重大变更等工作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公路建设业务;
(三)开展公路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各参建单位承接公路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预算相关文件上报审批时;
(二)对相关单位、资质、资格上报时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及信息,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相关参建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
对设计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参建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或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相关信用平台上通报。
四、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报批程序执行及目标进度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方针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河)审批、环评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是否到位;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新技术应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
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他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招投标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九)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过程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稽察。
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专项稽察。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领导确定的年度稽察重点、方向,选取部分或全面实施,针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特定稽察。
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
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
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
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
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
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政府性资金;
(四)暂停项目的有关审批;
(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六)暂停项目建设;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港口经营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
(一)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三)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四)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
(二)常规性监督检查;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条件和从事港口经营行为、是否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
成立监督检查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方案。
(二)发出稽察通知
(三)开展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四)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并形成报告经上级审定后印发。
(五)结果处理。
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复查。
监督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监督检查单位的处理。
(七)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3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1次。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吊销许可证。
八、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执行法律法规、公路政策以及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们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项目、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三)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对各种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四)加大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以及网络平台,接受媒体和群众的举报、投诉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请涉路许可项目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根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轻重作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罚款。
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城市公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三)执行各级交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3人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
(八)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源头管理与现场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查时提前通知企业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情况。
(二)暗查时不通知企业,暗查人员根据暗查内容进行暗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十、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二、对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到客源集中点现场检查为辅,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以及各客源集中点的明查暗访、非现场执法取证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三、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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