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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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PipeUnitManufactureAppraisal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前言
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
2004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6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6年10月2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忻英娣、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杨红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志雄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附 则…………………………………………………………………………(7)
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8)
附件B许可标志及其使用………………………………………………………………(13)
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包括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许可证号。
第六条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
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能力。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第十六条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
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或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许可标志;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贴牌或被贴牌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
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
范围
品种(产品)
级别
无缝钢管
A1
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无缝钢管
材料、规格、标准
A2
(1)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用无缝钢管;
(2)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和油气田(套)管用无缝钢管;
(3)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
B
(1)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其他无缝钢管;
(2)所有按照GB/T14976和GB8163标准制造的无缝钢管;
(3)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的热扩(专项);
(4)各类管坯。
焊接钢管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A1
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材料、钢级、规格、标准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B
(1)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2)各类螺旋缝桩用管
直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A2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直缝高频焊管
A1
(1)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2)油气井油(套)管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B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其他焊接钢管
B
材料、规格
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铝、铜、钛、铅、镍、锆等有色金属管及其合金管)
A
材料、规格
铸铁管
B
材料、规格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
范围
品种(产品)
级别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A
(1)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耐热钢钢制无缝管件;
(2)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双相不锈钢制无缝管件;
(3)公称直径大于250mm,且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制无缝管件
产品名称、材料、规格
B
其他无缝管件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
B1
(1)不锈钢制有缝管件;
(2)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有缝管件
材料、规格
B2
其他有缝管件
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
A
材料、规格
锻制管件(限机械加工)
B
规格
铸造管件
B
材料、规格
阀门
A1
(1)设计温度大于425℃,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的阀门;
(2)公称压力大于1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的阀门
用途、产品名称、规格
A2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的阀门;
(2)设计温度低于-46℃的阀门
B1
除A1、A2级和B2级之外的阀门。
B2
公称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0MPa的阀门。
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
B
产品名称、规格
金属波纹膨胀节
A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金属波纹膨胀节;
(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产品名称、规格
B
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其他型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
B
产品名称、规格
金属软管
B
规格
弹簧支吊架
B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
范围
品种(产品)
级别
密封件(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金属非金属复合垫片、密封填料)
AX
产品名称
紧固件(合金钢制M14以上螺柱、螺母)
B
材料、规格
元件组合装置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A
额定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5MPa的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产品名称
B
其他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截流压井管汇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
A
额定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调压装置
产品名称
B
各类减温减压装置
其他组合装置
B
产品名称
防腐蚀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涂敷防腐层、内衬防腐蚀材料、内搪玻璃等)
AX
产品名称、规格
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
AX
产品名称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聚乙烯管材
A1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450mm的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产品名称
A2
其他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A3
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聚乙烯管件
A1
(1)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
(2)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热熔管件
A2
燃气用和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多角焊制管件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A
产品名称、规格
续表
许可项目及其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限制
范围
品种(产品)
级别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管材、管件、阀门、波纹管膨胀节)
A
材料
阀门铸件
铸铜件
B
各种铸铜阀体
材料
铸铁件
B
各种铸铁阀体
铸钢件
B1
精密铸造的铸钢件
材料
B2
砂型铸造的铸钢件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
A
(1)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耐热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2)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双相不锈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3)公称直径大于250mm且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合金钢制各种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材料
B
其他锻制法兰、管件、阀体锻坯
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级L360及以上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
AX
材料、规格
聚乙烯管材及复合管材、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
AX
牌号、级别
注:
(1)许可级别栏中的“A级(A1、A2、A3)AX级”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级(B1、B2)”表示该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制造单位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A级项目和B级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表中同一品种(产品)的许可项目,A级许可可以覆盖B级许可,A1级许可可以覆盖A2级许可,B1级许可可以覆盖B2级许可,以此类推,但无缝钢管、阀门、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聚乙烯管件和铸钢件除外,不能相互覆盖。
在确定的许可产品基本范围内,A2级许可不包括A1级许可,B级许可不包括A级许可,以此类推。
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方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确定。
(2)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AX级),单独颁发制造许可证。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部分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限制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许可证书无法表明产品限制范围时,可采用许可证书加明细表方式予以详细标注。
许可产品的工作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0.1MPa,公称直径应当大于25mm。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专用于电站、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用高温高压、剧毒管道、低温管道(温度低于-46℃)和城镇燃气管道的阀门;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
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项目中的其他组合装置,包括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阻火器和其他等产品。
本表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本规则管理。
元件组合装置中不包括已纳入压力容器管理范围的产品。
(6)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仅指对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内、外表面复合防腐层(不含油漆)制造的许可,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7)仅对无缝钢管或有缝钢管进行扩径、减径的制造单位也应取得相应的钢管制造许可。
(8)螺旋缝埋弧焊桩用管和仅用于给排水的流体输送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制造单位可以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9)焊接钢管中,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钢管一般指符合GB9711.2或者GB9711.3要求的钢管。
(10)本规则所称的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代表其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附件B
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B1许可标志样式
如下图所示:
许可标志样式
B2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
许可标志“TS”采用有别于压力管道元件基体颜色的字体,标志的尺寸可根据元件的大小确定,但最小直径不应小于5mm,一般为10mm、15mm、20mm等。
B3许可标志的使用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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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 规范 TSGZ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