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数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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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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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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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5.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6.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7.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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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却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48小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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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继续盘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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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继续盘问的,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讲继续盘问时间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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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6.《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见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
同时,该款还对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48小时的特殊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务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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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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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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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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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6.对70周岁以上因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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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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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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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胁迫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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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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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很复杂,整个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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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情况复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注:
不是治安管理处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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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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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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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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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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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安机关作出处2000元以上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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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最长时限为60日,为了查明案件进行鉴定的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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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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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处罚无异议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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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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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保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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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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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5.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者近亲属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6.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8.行政机关20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同级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的超过60天。
30.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1.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务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因同一违法事实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因同一行为被行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34.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3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6.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项临时性行政许可,而盖项行政许可的内容还未经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那么,该行政许可在一年内有效。
3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0.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4.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6.治安调解协议履行期满3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47.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应当从重处罚。
48.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9.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0.所谓聚众,一般是指3人以上,含3人。
51.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52.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责令其12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
53.“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
“多次”是指在1年内盗窃3次以上。
54.一般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达3000元以上的,即构成诈骗罪,尚未到达上述数额的,可以诈骗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5.经批准开业的旅店,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名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3.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6.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被处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附卷联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10.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11.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12.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15.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16.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17.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18.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19.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
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20.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21.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2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4.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5.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7.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撤销担保。
28.交纳保证金担保的,保证金按决定行政拘留期限计算,行政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五十元至二百元。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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