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十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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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十章
第十章税收调控原理与制度
第一节税收调控的基本原理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职能
(一)税收的概念
1.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是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2、特征:
传统:
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教材:
1.国家主体性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
3、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
税收直接影响到公共经济部门与私人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有如下重要体现:
①获取财政收入②收入的再分配
2)宏观调控的职能
3)保障稳定的职能
2、税收的分类与税制的结构
(一)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
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2.按税负转嫁:
直接税、间接税
3.按税权归属: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4.按课税目的:
财政税、调控税
(二)税制的结构(税收体系的结构)
1.税制结构的选择:
单一税制或复合税制(主流)
2.主体税种的运用
3、税法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税法:
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2.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关系
(2)税法的特征
(三)税法的体系
1.税收体制法:
基础和主导地位
2.税收征纳法:
①税收征纳实体法:
主体地位
(1)商品税法
(2)所得税法
(3)财产税法
②税收征纳程序法:
保障地位
4、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1.概念:
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2.起源:
英国,“无代表则无税”,“议会保留原则”
3.内容: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合法性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1.概念:
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2.要求:
普遍课征、平等课征、税负公平
3.内容(量能课税):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三)税收效率原则
1.概念:
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2、内容: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5、课税要素
(一)课税要素的概念和价值
1.课税要素(课税要件):
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2.价值
①是判定相关主体的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以及国家是否有权征税的标准。
②只有满足了税法上事先规定的课税要素,相关主体才能称为税法上的纳税人,才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课税要素的分类
1.实体法要素——影响调控的因素
①税法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体
(1)征税主体:
国家,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征税客体
(1)概念: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2)分类:
商品、财产和所得
③税目与计税依据
(1)税目:
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2)计税依据(税基):
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
④税率
(1)概念:
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2)意义:
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3)税率的分类:
a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如商品税
b累进税率:
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
如从量税
2.程序法要素:
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①纳税时间:
是指缴纳税款的期限。
②纳税地点:
是指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税权与宏观调控
(一)税权的界定
1.广义:
是各类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力或税收权利的统称。
2.狭义:
是指国家所享有的税收权力,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国际法上的税收管辖权
②国内法上的税收管辖权(征税权)
3.狭义税权的分类:
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
(二)税权分配的模式
1.税权的横向分配
①概念:
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议会vs政府
②两种模式
(1)独享模式:
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
由立法机关独享税收立法权。
(2)共享(分享)模式:
税收立法权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享。
③中国:
分享模式。
中央政府大量行使税收立法权。
违反“议会保留”,“法律保留”原则
2.税权的纵向分配
①概念:
指税权在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中央立法机关vs地方立法机关。
②两种模式:
(1)集权模式:
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
(2)分权模式:
强调按照分权的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进行分配。
③中国:
集权模式、税收立法权高度上收中央政权。
要求不断解决税权在实践中被侵蚀和分解,致使财力分散等问题。
(三)税收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税收调控的主要制度
一、税收调控体制制度
(一)分税制与税收调控
1.分税制概念: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的制度。
2.分税制改革: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3.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各级政权机关之间分配财权或税权。
明确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作出分割和配置。
由此便涉及税收调控体制的问题。
(二)我国的税收调控体制
1.税收调控立法体制
①核心:
税收调控立法权的分配
②横向配置——“分享模式”
(1)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的数量。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
部门行政规章,在实际的税收调控中发挥着更为直接、巨大的作用。
③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1)横向配置:
趋势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税收立法的绝对主体
B国务院:
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在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解释
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主要负责对税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纵向配置:
中央高度集中
A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
B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
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也要与全国保持一致。
2.我国的税收调控执法体制
①核心:
税收征管权、税收入库权的分割与配置
②税收征管权
(1)横向配置
A税务机关:
工商税收的征管
B海关:
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
C财政机关:
契税的征管
(2)纵向配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A税收征管权
a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b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B税收入库权:
a中央税收入:
中央金库
b地方税收入:
地方金库
c共享税收入:
属中央收入的部分划入中央金库;属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
(2)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
4)、资源税
2、商品税调控制度
(一)商品税的概念
1.概念:
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国际上通称为“商品和劳务税”。
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也称“流转税”
2.分类:
①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②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
③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④关税:
《进出口关税条例》
(二)商品税调控的协调
1.共通关系:
商品税的各个税种的征收均以商品销售或消费的行为或事实为前提,均以商品的一定数量的销售额或消费额为计税依据。
2.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的互补关系:
增值税侧重于以有形动产为征税对象;营业税侧重于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征税对象。
3.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递进关系:
消费税是在征收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加征的一种税。
凡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必定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的配合关系:
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也大都免征或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增值税调控制度
1.概述:
①概念:
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②“中性”特点:
“道道课征,税不重征”
③地位:
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的26%以上来自增值税收入。
④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
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
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2.纳税主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
3.征税范围
①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2)视同销售货物:
不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的考虑
②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劳务、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③进口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4)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5)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4.税率①基本税率:
17%
②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
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等
③零税率
(1)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外:
黄金、援外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营改增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1)“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3)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完税凭证
例子:
某年5月,某机床厂销售机床10台,每台单价20万元,价外收取每台包装费、运输费5万元。
5月份该企业外购原材料84万元、燃料12万元、动力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额分别为142800元、20400元、17000元。
答案:
进项税额=142800+20400+17000元=180200
销售额=200000*10+50000*10=2500000
销项税额=2500000*17%=425000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25000—180200=244800(元)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1)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规定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3)征收率:
3%
例子:
张某开了一个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修理各种车。
某年3月份营业收入额为75000元。
计算张某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75000/(1+3%)=72815.5(元)
应纳税额=72815.5*3%=2184.47(元)
③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1)公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2)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若进口货物不征消费税,则公式中消费税一项为零。
6.税收减免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④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⑤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出口退税制度
①概念:
(1)“出口退税”指对于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使货物在出口环节的整体税负为零。
不同于“免税”
(2)特点:
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前面的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②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③意义:
出口退税率是税收调控的重要杠杆。
8.起征点(2011年10月底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消费税调控制度
1.概述:
①概念:
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②意义:
我国1994年开征消费税
(1)使消费税成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
(2)对生产经营和消费进行特殊调控
(3)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4)引导社会消费和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③特征: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税率具有差别性(3)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④立法:
2006年第一次修改,2008年第二次修改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改
2008年消费税修改内容
2.纳税主体
3.征税范围:
5大类,14个税目
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③高耗能的高档消费品:
小汽车、摩托车
④石油类消费品:
成品油
⑤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汽车轮胎
4.税率与税基
①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成品油,啤酒、黄酒税率表
②税基:
(1)从价定率计征
(2)从量定额计征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式(适用于:
白酒和卷烟)
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消费税的减免
①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意外,免征消费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五)营业税调控制度
1.概述:
①概念:
营业税,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②特点
(1)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为广泛;
(2)税负较轻,纳税人负担不大;
(3)征收成本较低。
③作用
(1)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范围:
①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共7个税目)
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转让
(2)无形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若转让其股权,则需征收营业税
③有偿销售不动产
(1)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视同销售: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4.税率与税基
①税率:
3档差别比例税率
(1)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20%:
娱乐业
②税基——营业额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
(3)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③营业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5.税收减免
①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②暂不征税: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财政性收费、社团会费、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等
6.起征点(2011年10月底调整)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7.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法-----营改增目的:
1、减负;
2、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改革统一了货物劳务税收制度,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货物与服务不能互相抵扣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
3、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改革将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进一步优化服务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产业品质,促进服务业的升级换代。
(六)关税调控制度
1.概述:
①概念:
关税,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②特点:
(1)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
(2)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关系到涉外经济调控;
(3)计税依据为关税的完税价格;
(4)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宏观调控关联密切。
③类型:
(1)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不同: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2)根据征税目的不同:
A财政关税:
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B保护关税:
以保护本国的民族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④中国的关税制度
(1)下调关税税率:
我国曾先后多次大幅度地自主降低关税税率,我国关税总水平已经降至10%以下。
(2)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
①征税范围:
(1)货物:
指贸易型的进出口商品,是灌水最大量、最重要的征税对象
(2)物品:
准许进出我国国境的各类货物和商品
A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
B个人邮递物品
C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
D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②纳税主体:
(1)贸易性商品: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2)贸易性物品: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3.关税的税率:
我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①进口税率
(1)最惠国税率:
A适用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B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C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调控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
A适用于原产于上述1、2、3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B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关税配额税率:
报复性关税
A适用:
a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
b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
c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
d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B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②出口税率
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进行关税调控的重要主体
(2)主要职责
A负责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B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
C决定关税配额税率;
D决定征收反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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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法学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