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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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
建筑工程法规
1A431000 建筑工程法规
1A431010 城市建设有关法规
1A431011 掌握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道路管理中的禁止行为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l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kg/cm2、10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城市道路管理中的挖掘、占用审批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三、城市地下管线包含的范围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四、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现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五、施工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六、违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A431012 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A431013 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
一、城市建设档案的概念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2.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3.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A431014 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概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规定
1.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3.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后,方可行使的施工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9.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10.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2.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住宅室内装饰环境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A431015 熟悉获取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规定及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国有土地使用年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使用年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及使用年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转让后的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1A431016 熟悉房屋的拆迁程序及补偿办法
一、房屋的拆迁程序
(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通知暂停相关活动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四)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备案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实施拆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即可实施拆迁。
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迂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lO日内给予答复。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及其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上述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方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五)几种特殊房屋的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三、违反房屋拆迁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房屋拆迁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违反房屋拆迁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4.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A431017 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8类)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A43102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现场管理法规
1A431021 掌握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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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