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防范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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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防范常识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防范常识
目录
第一章医疗纠纷的分类与基本概念...................
一、医疗纠纷.....................................
二、医疗过失纠纷与非医疗过失纠纷的区别...........
三、医疗纠纷与民事纠纷和医疗犯罪的区别...........
四、医疗纠纷的原因...............................
五、医疗事故.....................................
六、医疗事故的性质...............................
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
七、医疗过失.....................................
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违法性.......................................
危害性.......................................
八、医疗差错.....................................
医疗严重差错.................................
医疗一般差错.................................
九、医疗意外.....................................
十、合并症(并发症).............................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第四章医疗纠纷及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
(一)迅速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诊疗规程.........
(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提高自身素质、修养,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
(五)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自我保护.................
(六)规范病案资料管理,提高病案管理水平.........
(七)增强医患双方的了解与信任...................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
第一章医疗纠纷的分类与基本概念
┌─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
││
┌─医疗过失纠纷│└─技术事故
││┌─严重差错
│└─医疗差错│
││
医疗纠纷〈└─一般差错
│┌─医疗意外
└─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并发症
├─疾病自然转归
└─各种非责任性医患双方误解
一、医疗纠纷
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而发生的争议。
广义讲,凡病人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诊疗延期或痛苦多等情况是由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查明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二、医疗过失纠纷与非医疗过失纠纷的区别
医源性医疗纠纷是指由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即包括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乱开诊断证明书、医患之间挑拨是非,也包括医德医风。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是由病人或家属以及病人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病人及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三、医疗纠纷与民事纠纷和医疗犯罪的区别
1、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过程及其后果产生分歧,医患双方就诊疗护理以外的问题产生分歧则不属于医疗纠纷。
2、与医疗犯罪的区别:
如果医疗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是医务人员的故意所为,则不属医疗纠纷范畴而是刑事犯罪。
四、医疗纠纷的原因:
概括为:
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解释病情不确切;医术不精湛,抢救不得力及工作失职、病案书写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等。
(一)病案书写方面:
病案是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发展、演变、转归及诊病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而且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1、病历记录不详尽。
2、病历涂改、伪造、丢失。
(二)违背规章制度是引发医疗纠纷和导致医疗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
1、作为行为方式违章。
不按规章制度去做。
2、不作为行为方式违章。
强调理由,推诿病人,不进行必要的诊疗急救措施。
(三)技术水平方面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医疗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达到的水平,常易造成误诊、漏诊、误治、检查和手术失误等医疗技术事故。
五、医疗事故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而构成医疗事故。
六、医疗事故的性质
医疗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后果的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后果的事故(此项不是指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限于个人技术能力、限于医疗发展水平和医疗单位技术设备条件而造成的事故)。
七、医疗过失
过失:
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
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以上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
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
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
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八、医疗差错
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称医疗差错。
1、医疗严重差错:
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为严重差错。
2、医疗一般差错: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但未给病员造成痛苦为一般差错。
九、医疗意外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为医疗意外。
十、合并症(并发症)
指由一种疾病或某一种诊疗措施所引起的难以用现代医疗技术所避免的另一种疾病,原因不是医务人员过失而是现代医学技术本身难以避免和克服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
一、行为人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行为人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
如果行为人没有向指导人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行为人负主要责任。
二、行为人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含规章制度)的主张,由于指导人轻信,同意实施或者行为人明知受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然继续实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则行为人和指导人员都要负直接责任。
三、刚从学校毕业的医师,在已配备指导医师的情况下,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指导医师负主要责任。
四、进修医师在未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指导教师承担主要责任。
应严格加强进修医疗管理,杜绝由进修医师诊疗失误而造成的医疗纠纷。
五、进修医师已经被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六、实习医师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指导医师负责。
七、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科室),因设备条件所限,需对病人转院(转科)治疗的,如继续治疗不理想,仍由原单位(科室)承担主要责任并处理善后工作。
被接收协助抢救治疗单位(科室),不再承担事故责任,如确系接收单位(科室)发生了新的医疗事故,应由接收单位(科室)负责。
八、对危、急、重病人的抢救会诊,申请会诊的部门应注明日期和时间,会诊单未及时送达邀请会诊的医疗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送单人负责。
接到会诊单而无故不到者,发生了医疗事故,由接收会诊单的单位与科室负责。
九、对危、急、重病人,违反抢救规定,片面强调规章制度,不经联系或请示任意转院,转院途中发生不良后果时,应由转出单位负责。
十、医师开错医嘱,护理人员未发现者,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医护共同承担责任。
如护理人员发现后提醒医师,医师强行执行并再次签名,发生了医疗事故,应由医师负责。
医师的口头医嘱发生错误时,应由护理人员承担责任。
十一、外科的手术遗留异物,如手术医师询问器械护士,护士回答无误,术后再发现体内留有异物,应由器械护士负责;器械护士清点不符,已告诉手术医师,手术医师强行结束手术,应由手术医师负责。
手术医师未询问器械护士,后者也未提醒,手术医师匆忙结束手术,发生体内遗留异物的,应由手术医师和器械护士共同负责。
器械护士已告诉手术医师缺短物品,手术医师确系精心查找,仍无下落,应根据情况,结合对病人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责任者。
十二、持处方取药,药物剂量超过药典规定的安全范围,司药人员未发现,发生不良后果的,由医师与司药人员共同承担责任;而医师强行执行,应在处方上再次签字,发生不良后果的,应由医师负直接责任。
如系护理人员持处方取药,司药人员未发现处方不符合规定,而护理人员执行医嘱,发生不良后果的,医师、药剂人员和护理人员均承担责任,责任的主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十三、麻醉手术后病人已送回病房,麻醉医师应将可能发生的循环、呼吸意外及处理观察要点,向病房医护人员交待清楚。
病房医护人员未加注意而发生医疗事故的,麻醉师有继续协作抢救治疗的义务,但无直接责任。
责任视医护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十四、外科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技术上不能胜任某种手术,以致延误时间,病人因体力不支,内脏损伤,出血过多死亡,麻醉医师没有责任,手术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十五、外科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嘱令麻醉医师采用不合麻醉规程的操作,或嘱令麻醉医师施行对危重病人难以忍受的麻醉方法,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手术医师承担主要责任。
十六、手术进行时临时改变术式,或迁延过久,原来的麻醉失效,必须相应更改麻醉的,如匆忙间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情况分析认定主要责任者。
十七、对各科及多个医师的交叉治疗,发生不良后果的,难以及时确定责任者,要通过法医详细调查了解和科学分析、鉴定后确定责任者。
十八、初诊误诊,症状加重,复诊盲目顺从初诊,误诊误治,导致不良后果的,复诊者应负主要责任。
十九、特检科监测错误而造成误诊的,或导致治疗中发生不良后果的,视技术难度和专业水平而定,一般的应由误诊的特检科负相应责任。
二十、急危重症病员需要有关科室会诊或参加抢救,而相关科室会诊或救治不及时而延误治疗的,由会诊科室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分级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第四章医疗纠纷及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的,但在医疗工作中又是很难避免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国家各项立法的颁布,这就对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有许多纠纷从原因上来看多与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服务态度不好、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及群众和患者缺乏对医学知识、医疗程序、护理的治疗项目等方面的了解都有着密切关系。
因此,应引起医院各级领导和医务人员的重视。
现将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建议如下:
(一)迅速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
沿袭了多年的生物医学模式对人们的束缚,尤其对医务人员的束缚,应该说是根深蒂固。
而这一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的明显缺陷,是把自己服务的对象不是看成有病的人,在临床诊治中只着眼于生物因素在疾病演变中的作用,因而使临床思维带有很大片面性,采用的医疗措施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其结果不仅医疗效果往往不佳,而且常常出现医疗缺陷,有时还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发生差错事故与纠纷,最多见的还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和责任心不强。
他们不懂得亲切、耐心、体贴、关怀、献身和救死扶伤的精神可以增强病人的自信心;通过积极地暗示可以消除病员的恐惧和消极心理,医护人员如能耐心听取病员意见就可在更广泛的心理、社会方面给病员以帮助和激励。
如果都能懂得并且这样说这样做,不只是可以提高医疗效果,也可避免事故与纠纷发生。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早在公元前400多年就讲过“医生认识一个病员是什么样的人,比认识是什么病更重要”。
也就是了解病员心理环境特性比认识疾病意义更大。
他还曾讲过“医生的语言和药物是医生的两大法宝”。
大量的临床实践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出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医务人员不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不在自己的头脑里迅速建立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观,就很难适应当今和未来的临床需要,医疗事故与纠纷就可能呈现防不胜防的局面。
因此,必须加强心理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的学习,尽快实现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诊疗规程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诊疗操作规程是经长期临床实践与总结经验教训换来的约束、规范医护人员医疗行为、诊疗措施的实用法规。
其对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医护人员要不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与诊疗规程的自觉性,严格遵守与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做到励行职责、努力工作,认真全面地完成各项诊疗任务。
(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发生医疗技术事故的原因多与临床经验不足、医疗技术水平较低、病情变化判断失误、并发症先兆未早识别、处理措施不全面有关。
因此,各级医护人员要根据条件,克服困难,立足于岗位与在职自学,努力学习医疗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做到科室有特色、专业有高招、人人有绝活,以精湛的医术满足与应付各种难以预测的特殊病情,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自身素质、修养,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
做一个医务人员,不但要有高超的技术、敬业的精神,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首先要以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为首要前提,这既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基本标准,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
要求每个医务人员都应该文明行医,待病人如亲人,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了解病员的心理活动,使病员感到亲切温暖。
对病员要精心治疗,耐心护理,事事处处关心体贴病员,使他们树立起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主动配合治疗,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念。
医生的职业是无上光荣和崇高的,责任是重大的,也是受人尊敬的。
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不同情病人,不关心体贴病人,工作马虎从事,粗枝大叶,不负责任,以貌取人,以物看病,态度恶劣的错误品质,是必须彻底改变的。
要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
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事实说明亲密和蔼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共同理解的基础。
因此,它要求医务人员应该做到处处体贴病人,不但服务周到,而且凡是病人提出的疑问都要心平气和地进行解释和安
慰,把科学的结论与热情的服务结合起来,把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结合起来,以促使病人早日恢复健康。
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查处应有正确态度。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发生医疗事故,教育广大的医务人员,防止形成医疗纠纷,保障病人及其家属正当的权利。
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实践中,有些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利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有时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自我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化,人们对医疗需求日渐增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引用对其有利的法律条款要求讨回公道。
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自我保护。
在医疗活动中,向病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既要大胆负责,更要执行规章制度;既要合理治疗,更要注意服务技巧;既要励行职责,更要相互协作;既要热情服务,更要履行必要手续;既要灵活机动特事特办,更要注意坚持原则;既要注重实干,更要注重详尽的文字记录;既要不断创新,更要执行诊疗规程。
还要注意上下有序的团结协作,相互维护:
对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讨论要注意场合,说话要注意方式,绝不可在病员或其家属面前高谈阔论、说三道四、标榜自己、诽谤他人。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少数情况下是由于病员家属出于某种目的或企图而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纠纷,我们各级医务人员的头脑中应多一根弦,常给自己提个醒,发现事端苗头首先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注意任何重要操作履行必要手续。
法律保护病员权益,也在保护着各级医务人员的权益,只要我们认真学法懂法用法,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六)规范病案资料管理,提高病案管理水平
病案是各级医护人员辛勤劳动与医疗质量的最终体现,也是临床教学、科研、法律纠纷的重要资料和依据。
近年来,由于病案管理失误及记录问题所引发的医疗纠纷逐渐增高。
病案资料遗失、涂改伪造、内容记录不准确、手术记录不完备、诊断证明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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