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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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资料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切实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平稳发展,根据陕西陕煤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2013﹞174号)文件精神,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条要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
各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矿井按规定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强矿压矿井要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优化矿井生产布局。
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
一个矿井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采区不得超过2个,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盘)区、新采面设计时,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煤层、地热的采区设计、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安全生产系统,瓦斯、水害、强矿压、地热等灾害超前治理到位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
矿井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巷、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火区启封、探放水、巷道维修、排放瓦斯、关键时段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地热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与作业规程一并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
矿井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
每年按规定定期开展瓦斯、火灾、水灾等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提升矿井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时,必须进行网络解算,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有独立通风系统。
第十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两条贯通整个采区的专用回风巷道,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通风系统和风量进行监测、调整,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主要进、回风巷及采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三条煤矿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稳定的角联通风和通风距离超过1000m的长距离通风,角联通风网络内不得布置采掘工作面。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阻力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
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核定矿井和采区的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
所有闭墙、风门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六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七条煤矿要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它地点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风机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型号的两台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电源,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分风、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要求。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
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动启动通风。
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动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所有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的规定,抽采能力要满足瓦斯抽采达标需要,实行“分源分压”抽采。
第二十三条所有矿井要按规定测定、收集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煤层瓦斯参数数据库。
所有抽采泵站和总、支管路都要安装瓦斯抽采在线监测计量系统,对抽采浓度、流量、负压和温度等参数进行准确监测和实时计量。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每年要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抽、掘、采”平衡的要求,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公司制定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办法,对矿井下达保护层开采面积、抽采巷道量、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利用量等指标计划,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公司要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生产矿井进行采掘作业前,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报公司批准。
只有抽采区域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在该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抽采不达标的采掘面严禁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做到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按规定设置甲烷、CO、风速、风压、抽采参数、烟雾、温度、风筒、设备开停、风门开停、馈电等各类传感器,定期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的准确可靠和断电范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矿井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设CO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设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和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
进风井安装温度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的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二十八条矿井要建立通风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对通风系统及各种参数的实时监测监控。
地面通风调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监控系统报警信号及时做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及矿调度中心,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同时必须采取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及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第三十条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自燃或易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矿井必须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性气体,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在采面落山角、采空区、火区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安设束管进行监测,监测分析气体成分及变化情况,发现自燃发火气体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矿井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三相泡沫、注凝胶、注隋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8条的规定,采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米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装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回撤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防灭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回撤及永久封闭时间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
采面封闭必须设置防火密闭墙,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它措施封堵。
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三十五条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标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建立火区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火区的管理、启封或注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250条规定,启封火区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矿井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
生产矿井井下和井口房严禁从事一切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
基建矿井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
基建矿井井筒、井底车场进行设备、管路安装等工作确需实施电火焊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严密仔细安全可靠的施工措施,经矿总经理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跟班落实。
第三十七条井上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预防煤尘事故
第三十八条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生产矿井每一采区、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m³的地面消防水池。
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与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采掘巷道及其它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过滤,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应有完善的自动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掘工作面顺槽回风口、巷道每500m应至少设置1道净化水幕,巷道最里段净化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
净化水幕和转载点喷雾样式由公司统一规定,保证矿井各地点喷雾设施样式统一。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喷浆等产尘作业时,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各单位应加强个体防护,接触粉尘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四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的规定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十二条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
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四十三条矿井必须有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队伍及人员。
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图纸、台帐。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测定,对井下各地点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测定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测定结果分析尘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六章预防水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矿井要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四十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新采区、新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的规定,采用物探、化探、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清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四十七条煤矿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承压开采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有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公司组织评审批复,开采前按措施消除隐患,否则不得开采。
凡与小煤矿直接或间接贯通处,都必须在适当位置施工防水隔爆设施。
第四十八条煤矿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的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九条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未彻底得到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五十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抗灾强排水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采区、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防排水系统,防排水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五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章预防顶板和强矿压事故
第五十二条各矿要及时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顶底板煤岩性、煤岩物理力学特性和矿压显现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
掘进巷道应根据顶底板煤岩性优先采用以锚网索支护方式,锚杆(索)预紧力、锚固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按规定做好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用牢固的金属拉杆。
掘进工作面空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强支可靠的措施进行处理。
采面遇底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煤开采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经鉴定有强矿压危害的矿井,必须编制《强矿压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在开采具有强矿压危害的煤层时,必须编制强矿压防治专门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强矿压防治的专项内容。
第五十五条强矿压煤层开采必须遵循“预测预报、逢掘必卸、不卸不掘、强支强卸”原则,编制专门措施,采用超前卸压、爆破卸压、帮部钻孔卸压等措施,并经过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十六条开采强矿压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全方位的强矿压监控体系,强矿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及时掌握煤层、顶底板及构造等地质参数,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进一步对井下强矿压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对危险区域进行重点解危防治。
第五十七条强矿压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强矿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否则两平行巷道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两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
掘进巷道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
建立材料摆放、固定管理制度,大型设备、配件等必须固定,小型工具、配件等必须集中装箱;建立采掘工作面人员准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凡在有强矿压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个体防护;制定巷道锚杆、锚索、U型支架等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强矿压危害矿井必须开展强矿压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强矿压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六十条加强强矿压危险预测预报,在强矿压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强矿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
第八章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六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
无人值守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IC卡或加锁管理。
第六十二条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轨道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的入口处加装两级绝缘夹板。
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六十三条矿井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置,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按时取得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所有立井、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
运送人员的机车及无轨胶轮车必须装置车辆定位系统。
小绞车必须严格执行授权开启及“五人联签”制度。
主要运输线路及大型设备运输线路上的轨道、道岔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轨型符合要求。
第六十五条矿井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六十六条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
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每旬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凡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且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每发现一条对矿井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三条及以上的公司相关部门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检查。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或完善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需要完善的制度(见附件1)。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司各部门需要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及办法
一、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2、重大隐患辨识标准
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强矿压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技术部
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强矿压管理规定
三、通风管理部
1、测风管理制度
2、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
3、瓦斯管理制度
4、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办法
5、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6、火区管理制度
7、防止外因火灾管理制度
8、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
四、地测部
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3、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机电管理部
1、强制性检修制度
2、强制性报废制度
3、机电设备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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