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第七章 其他测绘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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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七章其他测绘管理
7其他测绘管理
7.1界线测绘及军事测绘管理
7.1.1界线测绘管理
界线测绘是整个测绘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土地建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等三个方面。
界线测绘是一项行政性较强的测绘工作,它不但要依据测绘技术标准进行测绘,还要根据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来进行测绘,界线测绘成果一旦被人民政府确认,就成为划分行政区域的依据和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1.国界线测绘管理
国界线是指相邻国家领土的分界线,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
国界可以分为陆地国界、水域国界和空中国界。
我国的国界线分为两类:
一类是陆地国界线,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国界线有15条,总长22000多公里;另一类是大陆海岸线,我国海岸线总长为18000多公里。
新中国成立以来,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先后同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线条约,基本解决了与邻国的边界问题。
国界线测绘是指划定国家间的共同边界线而进行的测绘活动,是与邻国明确划定边界线、签订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以及日后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的基础工作。
国界线测绘的主要成果是边界线位置和走向的文字说明、界桩点坐标及边界线地形图。
国界线测绘有如下特征:
(1)国界线测绘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如果在国界线测绘中出现错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成为其他国家的领土,直接影响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国界线测绘涉及我国的外交关系和政治主张。
国界线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错误,将会引起国际边界争议和争端,必然会对我国的外交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很自然地会引起相邻国家的不同见解和主张,容易造成国际政治影响。
(3)国界线测绘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国界线测绘成果包括边界地图、未定国界的勘测资料等属于国家绝密级资料,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因此,国界线测绘有不同于其他测绘活动的特殊性。
国界线测绘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政治性和严肃性。
因此,国家对国界线测绘活动的管理历来都十分严格。
国界线测绘管理要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1)国界线测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进行。
国界线测绘不仅涉及我国的主权问题,而且还涉及我国与邻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在国界线测绘中,《测绘法》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我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
国界线测绘必须按照边界条约和协定中所商定的两国国界线的主要位置及基本走向,认真进行国界线实地勘测,并准确绘制国界线地图,这是国界线测绘的基本原则。
(2)制定和公布国界线标准样图
①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
国界线标准样图是指国界线画法的标准样图,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制作的有关中国国界线画法的统一的、标准的地图。
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领土和主权,提高地图上绘制国界线的准确度,避免出现国界线绘制方面的错误。
国界线标准样图涉及我国与相邻同家之间的领土划分,因此,《测绘法》规定拟订国界线标准样图的工作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
依据《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国界线标准样图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我国与邻国之间已经订立边界条约、边界协定或者边界议定书的,在拟定国界线标准样图时,严格按照有关的边界条约、边界协定或者边界议定书及其附图进行。
第二,我国与有关相邻国家之间没有订立边界条约、边界协定或者边界议定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地图的习惯画法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习惯画法,是指在我国与相邻国家之间还没有通过订立边界条约、边界协定或者边界议定书而正式划定边界线的情况下,根据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双方行政管辖所涉及的范围以及我国政府对边界线的主张,在地图上表示国界线。
②公布国界线标准样图。
《测绘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后公布。
从而明确了国界线标准样图的公布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公布国界线标准样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为使用国界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定依据。
如1999年国务院授权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公布了比例尺为1:
4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2001年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拟定的比例尺为1:
100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为使用国界线的地图编制提供了法定依据和保障。
2.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
行政区域界线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依据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状况,并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周边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和行政争议。
因此,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是指利用测绘技术手段和原理,为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走向、分布以及周边地理要素而进行的测绘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而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成果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被认定是一种法定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是测绘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法》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做出了法律规定。
(1)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既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勘界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调查处理意见等。
为了做好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测工作,1989年国务院专门对民政部、原国家测绘局、国家土地管理局等11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做出了批示。
l989年11月,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程(试行)》。
l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国家标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出台。
200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上述这些行政法规、规定和技术规程及标准等,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提供了直接参考和依据,在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2)拟订和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这里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的制订问题,其主要职责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是指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勘界有关成果,按照一定的编绘方式编制的反映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地图。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部门,国家测绘局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管部门,因此,《测绘法》明确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拟订工作,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
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拟订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公布,并且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是地图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法定依据,编制地图涉及行政区域界线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执行。
(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管理
①资质管理。
从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界桩埋设、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资质管理,依法查处各类测绘资质违法案件。
②成果管理。
从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必须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并依法汇交测绘成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质量。
③标准管理。
从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勘界测绘技术规程和规定的精度要求。
3.权属界线测绘管理
权属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这里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权属界线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的分界线,也称为权属界址线。
界址线的转折点称为界址点,将所有界址点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块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
权属界线测绘是指测定权属界线的走向和界址点的坐标及绘制权属界线图的活动。
权属界线测绘是确定权属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权属界线测绘才能准确地将权属界线用数据和图形的形式表示出来。
权属界线测绘的成果,主要包括权属调查表、权属界址点坐标、权属面积统计表、权属界线图等。
《测绘法》对权属界线测绘进行了规定,明确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1)权属界线测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线测绘的主要内容是测定权属界址点及其地面上相关的建筑物、附着物等,权属界址点确定的依据是有关的权属调查资料,权属登记资料和相应的附图。
权属登记资料主要是指土地、建筑物等有关权属归属的文件、档案等。
为了确保权属界线测绘的准确性,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属界线测绘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权为依据进行。
只有对权属界址线进行认真测量,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才能依法予以确权、发放相关证书。
(2)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因分割、合并或受自然因素影响等原因,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不动产管理要求权属界址点、界址线等相关的资料必须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才能保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流转的安全、方便。
从事权属界线测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一般为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
同时,权属界线测绘,还应当严格按照测绘法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权属界线测绘的成果质量。
7.1.2军事测绘管理
1.军事测绘的概念
军事测绘源于作战中对地形的研究和利用。
最初主要是靠现地观察;当战场范围超出目视距离或无法现地研究和指挥作战时,地图遂逐步成为指挥作战的重要工具。
军事测绘就是从测制、提供军用地图发展起来的。
古代,测绘地图主要利用“准、绳、规、矩”等简单工具测定地面点位的距离和高低,并以写景方式对地形要素加以描画。
中国古籍《管子·地图篇》记载:
“凡兵主者必先审知地图……然后可以行军袭邑,举措知先后,不失地利”。
阐明了地图在军事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意义上,军事测绘是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
军事测绘是为军事需要获取和提供地理、地形资料和信息的专业勤务,是国防建设和军队指挥的保障之一。
军事测绘包括生产测绘成果和实施测绘保障两方面的任务。
一是生产测绘成果,主要是测制符合规范要求的测绘产品,由军队专业部门进行;二是实施测绘保障,主要是提供测绘成果和为部队作战、训练准备地形资料而采取的综合措施,由测绘勤务部门、分队进行。
军事测绘成果的种类繁多,需要经过复杂的技术工作才能完成,这些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地图制图,海洋测绘和工程测量等。
2.军事测绘的特征
(1)保密性。
军事测绘是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而实施的测绘工作,军事测绘成果承载了大量军事设施、军事工程和军队作战、训练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紧密相关,属于军事秘密。
军事测绘的基本比例尺地图为1:
5万地形图,属于国家机密。
因此,军事测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密性。
(2)精确性。
地理信息为数字化战场和信息化战争构建了基础框架.是建设现代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建立国家安全保障体系重要的信息支撑。
现代战争的精确制导和精确打击都离不开精确的地理信息数据。
有了精确、及时、可靠的军事测绘保障,才能正确地感知战场,拥有空间信息优势,才能更及时、有效地运用作战力量,发挥作战效能。
因此,军事测绘成果必须要具有精确性。
(3)实时性。
现代军事战争是信息化战争,地理信息为赢得现代战争提供了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明确规定,军事测绘的根本要求是及时、准确、真实。
军事测绘成果必须注重实时性,实时地把握战场地形条件和地貌特征,为赢得战争提供保障条件。
(4)测绘保障范围广。
军事测绘是各级司令部的一项勤务上作,如各军种、兵种的测绘保障,合成军队测绘保障,国防科技测绘保障等。
主要内容包括:
进行战区、海区的军事地理研究和战场地形分析,储备、供应军事测绘成果和其他地形资料,组织实施野战快速测绘,指导部队地形训练等。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军事测绘的范围已从陆地、海洋扩展到外层空间。
为适应未来作战的需要,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军事测绘的发展将是:
第一、着重发展航天遥感、地形信息传输和地图自动显示等测绘新技术,以满足军队指挥自动化的要求;第二、着重精化地心坐标和地球引力场模型,扩大动态大地测量应用,发展射电干涉测量和地形匹配制导技术,以提高远程武器命中精度;第三、着重研制全天候、全天时、小型化和可靠性高的野战测量系统和多功能、自动化的测图、制图装备,以改进测绘手段,加快测绘速度。
3.军事测绘管理
(1)国家制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
《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明确了国家要专门制定军事测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测绘法》制定。
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是由中央军委1996年1月10日颁布的,1月18日由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是我军第一部规范军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法规。
(2)国家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
《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测绘法》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家要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二是确定了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3)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确定了军事测绘资质审查制度。
军事测绘单位主要是承担军事测绘项目,其人员、装备情况及其实施的具体测绘项目都涉及军事秘密,不宜由地方测绘单位承担。
因此,国家确定了军事测绘资质审查制度,并明确了由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4)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海洋测绘是以海洋为对象额测绘活动的总称。
海洋测绘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测绘工作,是全国测绘工作的一部分。
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属于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具有特殊性。
因此,测绘法对海洋基础测绘工作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新安全观的形成,军事测绘的范围已从陆地、海洋扩展到外层空间。
为适应未来作战的需要,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军事测绘着重发展航天遥感、地形信息传输和地图自动显示等测绘新技术,着重精化地心坐标和地球引力场模型,扩大动态大地测量应用,发展射电干涉测量和地形匹配制导技术,以提高远程武器命中精度,研制全天候、全天时、小型化和可靠性高的野战测量系统和多功能、自动化测图、制图装备等方向,以改进测绘手段,加快测绘速度,满足军队指挥自动化的要求。
7.2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管理
7.2.1地籍测绘管理
1.地籍测绘的概念
从中国夏、商、周时代采用的贡、助、彻税制和井田制中已可窥见古代地籍工作的雏形。
以后各封建朝代都重视土地调查和地籍清查工作。
如晋代的课田制或户调制,北魏颁布的均田制,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方田法以及南宋实行经界法时记载田块的“砧基簿”(即地籍簿),明代设立的户口田帖和编制的全国土地登记簿──鱼鳞图册等。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政府为保障土地私有制,征收土地税,开始进行全国的田籍整理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土地并销毁旧地契后,曾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书。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进行“查田定产”。
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地籍是国家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的簿册。
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措施之一。
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图记载,标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积、位置界线、土地质量、权属关系及利用情况等。
一般来说,地籍资料具有三大功能:
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的功能,财政税收的功能和法律功能。
地籍测绘是指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地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中的测绘工作。
地籍测绘是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籍测绘成果包括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地籍图和地籍表册等。
2.地籍测绘的特征
(1)地籍测绘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地籍测绘为土地管理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2)地籍测绘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举行的,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
(3)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地籍测绘的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4)地籍测绘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
(5)地籍测绘的技术和方法是现代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集成。
3.地籍测绘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测绘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具体来讲包括两个方面:
①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籍测绘规划
地籍测绘是地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地籍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地籍测绘规划要在充分分析地籍管理工作对地籍测绘的实际需求、地籍测绘的现状、地籍测绘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时,要保持与同级政府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进行衔接,避免重复测绘。
②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是《测绘法》确定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时,要充分考虑地籍测绘的特殊性,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以保证地籍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是确保地籍测绘规划落实的重要保障。
(2)地籍测绘管理的内容
①组织编制地籍测绘规划。
该项工作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国地籍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士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②监督管理地籍测绘资质。
从事地籍测绘工作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有地籍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建立地籍数据库以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取得载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对未取得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③监督管理地籍测绘成果质量。
地籍测绘成果是测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确保地籍测绘成果质量。
④地籍测绘标准化管理。
根据原国家测绘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定”的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籍测绘过程中是否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法》也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此,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籍测绘标准化的管理,确保国家地籍测绘的各项标准、规范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7.2.2房产测绘管理
1.房产测绘的概念
房产测绘是专业测绘中的一个很具有特点的分支。
它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也就是说,房产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2.房产测绘的内容
房产测绘细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两种。
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产的基础图纸——房产分幅平面图。
房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
房产项目测绘与房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
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房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
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
相比较而言,从事房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产测绘。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测绘技术的广泛应用,房产测绘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也越来越多,房产测绘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房产测绘与房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产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房产测绘的目的是为房产管理包括产权产籍管理、开发管理、交易管理和拆迁管理服务,以及为评估、征税、收费、仲裁、鉴定等活动提供基础图、表、数字、资料和相关的信息,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为了加强对房产测绘的管理,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于2000年10月8日联合发布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房产测绘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3.房产测绘管理
(1)房产测量规范管理。
《测绘法》规定:
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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