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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
赵海*
内容提要:
本文阐释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背景和条件,提出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加强社会化服务、创新组织模式四个方面着手,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要素支撑和制度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加快发展,已进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重要阶段。
与此同时,农业经营体系也发生深刻变革,正由分散的小农经济加快向社会化的生产转变。
适应这一变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指明了方向。
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和特点,把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方向和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
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的,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
“农业经营”的涵义较广,既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是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
“体系”泛指有关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这里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
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
中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做出的综合判断。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农村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在广大农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小规模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方式。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工业部门,农业副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
二是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畸高畸低,谷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愈发频繁,“种什么”的问题亟需回答。
三是农民种田多是从经验出发,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不高,迫切需要科学知识的指导以及专业化、系列化的生产性服务,“怎么种”的问题非常迫切。
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当前形势看,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条件。
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2011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2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7.8%,畜牧业规模经营迅猛发展,生猪、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均超过50%。
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12年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
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数达6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职业经纪人达600多万。
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小规模农户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社会化服务贯穿全程、各类主体利益关系相互联结的经营格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点
十八大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四化”的要求,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
“四化”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其中集约化和专业化属于分的层次,着眼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组织化和社会化属于统的层次,着眼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四化”共同服务于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两个转变”的提炼和深化,是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
集约化是相对粗放而言,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办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较高产量和收入的一种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一体的农业经营方式。
集约化要解决的是农业经营中“物”的投入不足问题,特别是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不足的问题。
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的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
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农村社会分工深化和经济联系加强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经历了由小农户为主到小农户、兼业户、专业户共存的过程。
相比小农户和兼业化,专业户一般规模比较大,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开拓市场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专业化要解决的是农业经营中“人”的支撑问题,其要以一定的经营规模为基础,以使专业户获得与兼业户或外出务工人员相当的收入水平。
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未来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组织化是相对分散经营而言,既包括横向上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上产业链条的延伸,“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旨在降低市场风险。
组织化要解决的是“市场”对接不足问题,通过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加强对信息的搜集和辨识,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
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二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
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主要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从而获得较高经济效益。
社会化要解决的是“服务”不足问题,服务主体包括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农村自发形成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及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服务主体具有专业性,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服务模式具有社会性。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把握的重点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主体培育,创新组织模式,强化服务支撑,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要素支撑和制度保障。
1.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来,中央一直都强调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把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强调这些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中央首次在文件中将这几类组织纳入农业经营主体中。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体系。
中央政策的演进脉络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企业等的功能定位已由提供社会化服务向农业经营主体转变。
也就是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农户一起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和功能也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全部领域。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应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对龙头企业流转农户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平等协商,不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也不要人为提高龙头企业进入农村的门槛。
2.积极稳妥发展规模经营
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十七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大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从中央政策演进的脉络可以看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对规模经营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已把规模经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推进规模经营,重要的是把握两点。
第一,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立足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规模经营道路。
当前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有农户承包地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
在一定意义上,高度集约化的小规模经营由于其要素投入的成倍增加,也可以看成规模经营,如设施大棚即属于这一类。
因此,发展规模经营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推进土地大规模流转,走欧美国家的规模经营道路。
第二,规模经营的推进应是逐步的、稳妥的,是要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基础上的,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此外,规模经营还存在“度”的问题,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
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适当控制规模。
例如,在东北这种耕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单个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可以达到几百亩乃至上千亩;而在浙江、重庆等耕地资源稀缺的地方,几十亩以上就可算规模经营了。
3.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中央一贯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并将其作为解决分散经营下统的功能不足的重要手段。
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198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1991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在体系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对各类主体的培育及功能发挥做了具体安排;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定位提到了新的高度。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重视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比较优势。
关于公共服务机构的培育,2012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作了部署,关键是抓好“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落实。
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以及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干不来的领域开展服务,如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土壤环境监测、农作物统防统治、区域疫病防控、产品质量监管等。
关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的重点,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
下一步,政策要聚焦在多元化多类型的服务主体、经营性服务的突出短板、农民欢迎的服务模式上。
在主体培育上,要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
在服务领域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
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4.探索组织模式创新
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建立了一套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中,农民处于绝对劣势,参与谈判的话语权不够,没有或只得到了很小一部分增值收益;“公司+农户”联结模式比较松散,一些行业订单履约率不高。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经营收益往往被少数负责人占有。
此外,还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被各类组织覆盖,进入市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弱。
创新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
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
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参考文献:
[1]陈晓华:
《现代农业发展与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11期
[2]冯华曲昌荣钱伟:
《对话2013: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建》,《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3]黄祖辉陈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政策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
[4]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站):
《关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调研报告》,内部报告,2012年
[5]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站):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问题的调研报告》,内部报告,2012年
[7]孙中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农村经营管理》2012年1期
[8]张红宇: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模式选择》,《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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