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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
1.5宗教与社会*
结论
本书开篇就曾指出,我们正在研究的这种宗教包含着宗教生活最具特征的要素。
现在,这个命题的确切性可以得到检验了。
不管我们所考察的这个体系有多么简单,我们从中都能找出所有重要的观念和所有主要的仪式态度,甚至对最发达的宗教来说,这些观念和态度也是最基本的东西:
在观念上,有圣俗之分的观念,灵魂、精灵和神话人格的观念,以及部落神甚至是族际神的观念;在仪式上,有以禁欲苦行这种夸张形式出现的消极崇拜仪式,还有供奉仪式和共享仪式、模仿仪式、纪念仪式和禳解仪式等等,无一缺漏。
我们倾向于认为,这些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图腾制度所独有的现象,它们能够帮助我们去理解一般意义上的宗教。
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就单个宗教而言,不管它能够扩展到什么样的范围,要想成为上述归纳研究的基础,还是显得太狭窄了。
我们从来没有幻想要忽视这个事实,即广泛的论据可以加强理论的权威性;不过,我们也同样认为,当我们通过设计周密的实验证明了某项定律以后,那么所证实的东西就是普遍有效的。
如果科学家在单一情况下,从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原始的原生生物中成功地发现了生命的秘密,那么借此获得的真理就应该适用于所有生物,甚至是最发达的生物。
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些初级社会的研究,可以成功地发现构成最基本的宗教观念的要素,我们也没有理由不将这些最有普遍性的研究成果扩展到其他宗教中去。
事实上,我们无法想象同样的结果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可以归结为这种原因,有时又可以归结为那种原因,除非这两种原因归根结底是同一种原因。
一个观念也不可能在这里用来表达一种实在,在那里又用来表达另一种实在,除非这种两重性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
如果在某些民族中,神圣、灵魂和上帝的概念可以通过社会学来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做出这样的科学假设:
在原则上,对于任何持有具备相同基本特征的相同观念的民族,同样的解释也完全有效。
因此,假如我们没有受到蒙蔽,那么我们的结论,至少是某些结论,就可以被合法地普遍化。
现在,是厘清这些问题的时候了。
比较而言,好些概括综合还没有对任何特定的宗教进行过仔细分析,就想即刻触摸到宗教的本质,这样做很有可能会迷失自己的方向,而我们已经有了严格确定的试验基础,在进行这类归纳时所承担的风险就要小得多了。
1
一般来说,我们在那些力求对宗教做出合理解释的理论家们那里,最先会看到一个对应于某个确定对象的观念体系。
这个对象可以通过许多种方式被构想为自然、无限、不可知、理想,等等。
但是它们的差别并不很大。
在任何情况下,概念和信仰都被看作是宗教的基本要素。
至于仪式,依照这种观点来看,则不过是这些内心状态的外部转达,是偶然的和物质的;只有内心状态才具有原本的价值。
这种看法如此普遍,以至于以宗教为主题的争论往往转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
宗教是否可以将自身与科学相协调?
换言之,在科学知识之旁,是否还存在着宗教所独有的另一种思想形式?
然而,信仰者们却不以为然。
他们置身于宗教生活之中,对宗教具有直接而又真切的感受,他们会说,上述看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日常体验。
事实上,他们所感受到的宗教的真实功能,并不是宗教可以使我们去思考问题,可以去丰富我们的知识,也不是在我们所掌握的科学概念之外再添加某些与之起源不同、性质不同的东西。
相反,宗教的功能就是促使我们去行动,帮助我们生活下去。
通过与神的沟通,信仰者不仅能够看到非信仰者所忽视的新的真实,而且他也更加坚强了。
他感到自己更有力,不仅可以经受生活的考验,而且也能够战胜困难。
仿佛他已经超脱于尘世的不幸之上,因为他已经超脱了他作为普通人的状况;他相信自己已经从邪恶中获救,而无论他用什么样的形式来构想邪恶的。
在任何信条中,第一条都是要坚信信仰可致获救。
然而,人们却很难发现,这种简单的观念为何会产生如此的效力。
事实上,观念只是我们自身的一个部分,那么它所赋予给我们的力量怎么能够高于我们天生具有的力量呢?
不论观念多么富有感染力,它都不能在我们的天性上增加什么东西;它仅仅能够释放我们内在的动力,既不能增加这些动力,也不能减少这些动力。
如果仅仅说某个对象值得我们去热爱、去追求,那么这并不会使我们感到自己更加有力;除非这个对象能将超出我们平时能够控制的能量释放出来,除非我们通过某种方式能够使这些能量进入到我们的身体里,并能同我们的内心生活结合起来,这种情况才会必然产生。
正因为如此,我们仅仅意识到它们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入它们的作用范围之内,使自己处在最能感受到它们的影响的位置;简言之,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必须在我们感到需要重新获得这种影响的时候,不断重复这些行动。
由此出发,我们就能看到构成膜拜的有规律的重复行动是如何获得重要地位的了。
实际上,无论是谁,只要他真正参与了宗教生活,就会很清楚膜拜给他带来的欢乐、内心的平和、安宁和热烈等等印象,对信仰者来说,这些印象便是他的信仰的经验证明。
膜拜并非只是能够把信仰向外转达出来的记号系统;而是能够把信仰周期性地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手段的集合。
不管膜拜在于身体力行,还是在于精神活动,它总是行之有效的。
我们的整个研究都基于这样的假设:
在任何时代,信仰者的一致情感都不可能出于纯粹的幻觉。
和一位近来的信仰辩护者一样,我们也承认这些宗教信仰是建立在特殊经验之上的,从某个角度来说,这种经验作为证明,其价值丝毫不比科学实验的价值低,虽然两者截然不同。
同样,我们也认为“知其果实,便知其木”,叶茂是根深的最好证明。
但是,尽管确实存在着“宗教经验”(如果我们选择这种说法的话)这一事实,尽管这种经验也确有其特定基础——顺便提一句,难道会有毫无根据的经验吗?
——我们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作为宗教经验之基础的实在与信仰者的观念在客观上是完全一致的。
不同的时代中,人们构想观念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这个事实足以证明任何一个概念都无法把宗教经验充分地表达出来。
即使科学家作为一条公理来宣称,我们所感受到的热和光对应于同一个客观原因,他也不会得出结论认为我们所感觉到的东西就是这个样子的。
与之相似,即使虔信者所感受到的印象不带任何想象的色彩,那它们也绝对不是什么特异的直觉;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印象对其对象性质的说明会比普通感觉对物体及其属性的说明更有道理。
为了搞清这个对象究竟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我们必须对它进行考察和推敲,就好像是用科学和概念的世界来代替感觉观念的世界一样。
的确,这就是我们所致力的工作,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神话以多种不同形式加以表现的实在,这种构成宗教经验的各种自成一类的感觉的绝对而永恒的客观原因,其实就是社会。
我们业已表明,在信仰者进行膜拜的时候,这个实在是怎样产生道德力,怎样使他觉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的。
是社会把人提升起来,使他超越了自身;甚言之,是社会造就了人。
因为造就了人的乃是由智力财产的总体所构成的文明,而文明则是社会的产品。
这就解释了膜拜在所有宗教中都占有着最显要地位的原因,而不论它可能是什么宗教。
因为社会只有在发挥作用时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影响,但是,构成社会的个体如果没有聚集起来,没有采取共同行动,社会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只有通过共同行动,社会才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赢得自身的地位,因而至关重要的是一种积极的合作。
我们已经确认,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外部活动,集体观念和集体情感才有可能产生,集体行动正是这种意识和情感的象征。
行动在宗教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只因为社会是宗教的起源。
在为了证明这种观点所举出的所有理由之外,这里,我们再加上最后一条理由,它就是我们整个工作所得出的结论。
我们在研究进程中已经确立了这样的事实:
思想的基本范畴,因而也包括科学的基本范畴都起源于宗教。
同样,我们也已经看到,巫术以及发端于巫术的各种进程也都有着相同的起源。
另一方面,我们早就知道,直到相当晚近的时期,随着历史的演进,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与各种仪式规定区别开来。
总而言之,可以说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制度都起源于宗教。
既然集体生活的这些重要方面都可以被看作是宗教生活的各种不同方面,那么很显然,宗教生活必然是一种卓然出众的形式,它集中表达了整个集体生活。
如果说宗教产生了社会所有最本质的方面,那是因为社会的观念正是宗教的灵魂。
因此,宗教力就是人类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
确实,集体情感只有把自身与外界对象结合起来,才能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它们不可能不汲取其他事物的某些特征;由此,集体情感获得了某种物质性,并以这种方式同物质世界的生活混合起来,认为自己有能力解释物质世界所发生的事情。
然而,如果我们仅仅从这种观点或这种作用出发,那么我们就只能看到它们最肤浅的方面。
事实上,人们的理解中就已经包含了构成集体情感的基本要素。
一般而言,只有当它们被按照人类的形式加以构想时,才似乎具有人类的特性;然而,即使它们以最非人格的、最匿名的形式出现,也仍然只能是客体化了的情感。
只有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宗教,才有可能发现宗教的真正意涵。
如果我们紧紧盯着表面现象,各种仪式就具有纯粹手工操作的功效,例如涂油、洗刷、就餐之类。
要想使某些事物神圣化,就该把这些事物与某些宗教能量之源联系起来,就像我们今天要想使某个东西发热或带电,就应该把它与热源或电源连接起来一样;这两种办法本质上并无不同之处。
这样理解,宗教技术似乎变成了某种神秘的机器。
然而,这些物质手法仅仅是一件掩盖着精神活动的外衣。
这些操作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对盲目的、偶然的和想象的力量施以物质的约束,而是要引导和训诫个体意识。
有人说低级宗教是物质主义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宗教,哪怕是最粗陋的宗教都是精神至上的,因为它们所运用的力量首先是精神力量,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精神生活施加影响。
由此可见,任何在宗教名义下的所作所为都不是一无所获的:
因为必然是社会使其如此,必然是人类得其果实。
不过,也许有人会问:
什么样的社会才能为宗教奠定基础?
它就是我们亲眼所见的现实社会吗?
就是在历史进程中历尽曲折,通过某种法律和道德组织而形成的社会吗?
这种社会可是到处都有千疮百孔的痕迹啊。
在这种社会里,邪恶与善良结伴而行,非正义往往占据着上风,真理也往往屈从于谬误。
这样粗制滥造的东西,怎么能激发起爱的情感、狂放的热情和克己的精神呢?
而所有这些,又是一切宗教对其追随者的要求。
神,这种完美的存在,是不可能从如此平庸、有时甚至可以说是卑劣的实在中培养出来的。
另一方面,宗教的基础是人们所想到的完美的社会吗?
在这样的社会中,正义和真理将是至高无上的,而形形色色的邪恶将会永远被清除出去。
没有人会否认这与宗教感情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他们会说,这就是所有宗教力求实现的社会。
不过,这种社会既不是经验事实,也不是很明确的、观察得到的东西;它是一种幻想,一个梦,人们可以借它来减轻自己的痛苦,而不是他们亲身经历过的社会。
它只是一种观念,表达了我们对善、美以及理想社会的多少有些朦胧的向往。
既然这些向往扎根在我们的心中,孕育在我们的生命深处,那么我们身外的任何东西都无法说明它。
而且,这种向往本身就带有宗教的色彩;所以这种理想社会似乎是以宗教为前提的,它根本不可能对宗教做出解释。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宗教理想性的一面,那就把事情过于简单化了。
宗教首先是现实性的。
所有肉体或道德上的丑恶现象,所有罪恶或恶行,无不具有特定的神明。
如偷盗之神,奸诈之神,欲望之神,战争之神,以及疾病和死亡之神,等等。
即使对神性具有很高认识的基督教,也不得不在它的神话中允许邪恶的精灵占有一席之地。
撒旦是基督教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它是不洁的,但也绝对不是凡俗的存在。
反神也是神,尽管它们是卑下的和卑微的,但确实是神,它们也同样赋有力量;它们甚至也是仪式的对象,至少是某些消极仪式的对象。
由此可见,宗教在其形象中并没有忽视现实社会,也没有作出不切实际的取舍。
宗教反映着社会的所有方面,甚至是最卑鄙无耻、最令人生厌的方面,任何东西都可以从宗教中找到。
之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总能看到善良战胜邪恶,生命战胜死亡,光明战胜黑暗,那是因为现实即是如此。
如果这两种对抗力量之间的关系倒转过来的话,那么生活就不可能延续下去了;而事实上,生活不但能够维持,而且还有所发展。
然而,如果说我们能够在这些神话和神学中清楚地看到实在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它仅仅是以一种放大了的、变了形的、理想化了的形式出现的。
就此而言,最原始的宗教与最晚近的最精致的宗教并无区别。
例如,我们已经看到,阿兰达人一开始就认为神话社会的组织形式与现存社会的组织形式一模一样;它们包括同样的氏族和胞族,具有同样的婚姻规则,举行同样的仪式。
不过,其成员都是些理想化的人物,他们具有普通人无法比拟的力量和品性。
他们的本性不但高于人,而且还不同于人,因为他们既是动物,又是人。
在那里,邪恶力量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形,恶本身也被升华和理想化了。
那么,问题就在于这种理想化究竟是如何产生的。
有人回答说,人天生具有理想化的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通过设想一个不同的世界来代替现实世界。
不过,这种说法只不过变换了讨论问题的角度,它没有解决问题,甚至也没有把问题向前推进一步。
这种系统的理想化过程是宗教的一个基本特征。
用天生的理想化能力来解释宗教,只不过是语词的互换而已;这等于说,人们之所以创造了宗教,是因为人们本来就有宗教的天性。
动物只知道一个世界,只知道它们从经验中感觉到的世界,无论这些经验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而唯独人才有构建理想的能力,并且能够把理想加于现实。
那么,人这种独有的特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
在我们断定它原初有,或者断定这是一种无法被科学捕捉的神秘品性之前,首先必须得去确认它们不依赖于受经验决定的各种条件。
而正如上文所及,我们对宗教的解释恰好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因为我们所定义的神圣,恰恰是某种加之于现实或高出于现实的东西,而理想恰好也符合这个定义,我们不能只解释一个问题而忽视另一个问题。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集体生活之所以唤起了宗教思想并使它达到了某种强度,是因为它所带来的狂热状态改变了人们心理活动的条件;生命变得过度兴奋,欲望变得更加活跃,感情也变得更加强烈;甚至还有只有在此时此刻才能产生的情绪。
人不再认识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改变了,因而他也使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变形。
为了说明他所获得的这种特殊印象,他就会认为自己最直接地接触到的事物具有其未曾拥有的特性,这些特性便是日常经验对象所不具备的不同寻常的力量和品质。
简言之,在凡俗生活所经历的现实世界之上,他又设置了另一个世界。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世界只有在思想中才能存在,而且他认为这个世界要比现实世界有一种更高的尊严;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它正是一个理想的世界。
因此理想世界的形成并不是脱离科学之外的不可还原的事实;我们通过观察,是可以了解其形成条件的;它是社会生活的自然产物。
为了使社会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为了使它获得的情感维持在必要的强度上,社会必须将自己聚拢和集中起来。
而这种集中所带来的精神生活的提升又体现为一系列的理想概念,这些理想概念反映了由此焕发出来的新生活,对应着某些新的精神力量,为我们挑起日常生存的重担增添了勇气。
社会在创造或再创造自身的过程中,同时必然也创造了理想。
对社会来说,这种创造并不是一种额外工作。
因为在社会形成以后,这种创造会使社会变得更加完善,使社会得到循序渐进的组建。
因此,如果有人说理想社会和现实社会是相互对立的,就像想把我们引往相反方向的两个敌手一样,那么他就是在使抽象作用物质化,也就是在拒斥抽象。
理想社会并不存在于现实社会之外;它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
在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像相互排斥的两极那样的分离关系,我们在把握社会的时候,两者缺一不可。
一个社会,并非单纯是由组成它的大量个体、这些个体所占有的土地、所使用的东西以及所采取的行动构成的,最重要的,是社会对自身所形成的观念。
当然,毫无疑问,社会对于以何种方式构想自身总是有些犹豫不决,它感到自己受到不同方向的牵引。
但是,由此引发的冲突并不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而是两种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是昨日理想与今日理想的冲突,是传统权威之理想与未来希望之理想的冲突。
当然可以去探寻这些理想的起源,但不论我们对这一问题如何做出解答,它仍然还是理想世界的问题。
这样看来,宗教表达出来的集体理想,远不是什么个体天生的模糊力量,相反,它倒像是个集体生活的学校,个体在这里学会了理想化。
在吸收消化社会所构筑的理想的过程中,他自己也变得有能力去构想理想了。
是社会在其作用范围之内引导个体,使这些个体产生了把自己提升到经验世界之上的需要,同时又赋予了他们构想另一世界的手段。
因为社会在构建自身的同时,也构建了这个新世界,当然后者所表达的也正是社会。
因此,不论是对个体还是对群体来说,理想化的能力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
它不是人们可有可无的奢侈品,而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
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人就不可能成为社会存在,换言之,就不可能成为人。
诚然,当集体理想具体体现在个体中时,就会使集体理想本身个体化。
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来理解集体理想,并给它们贴上自己的标签;他删除了某些要素,又添加些其他要素。
这样,个人理想就从社会理想中分离出来;个体人格越发展,这种分离就越彻底,最终变成自主行动的源泉。
但如果我们想要去理解这些以特有的面目出现的、对现实以外的生活的追求,只要把它与它所依赖的社会条件联系起来也就可以了。
因此,我们必须避免把这种宗教理论看成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简单重复,那样做会对我们的思想造成极大的误解。
我们说宗教本质上是社会的,并不意味着它只限于采用另一种语言来转述社会的物质形式及其迫切需要。
的确,我们有理由认定,社会生活不仅是依赖于它的物质基础,而且还带有这种物质基础的标记,就像个体的精神生活依赖于他的精神系统和整个肌体一样。
然而,集体意识不仅仅是其形态基础的附带现象,就像个体意识不仅仅是精神系统的简单刺激反应一样。
为了使集体意识得以产生,还必需有一种对于各个特殊意识的自成一类的综合作用。
这种综合能够从中分离出一个由概念、意象和情感组成的完整世界;这些概念、意象和情感一经形成,就会完全按照自己的规律行事。
它们相互吸引或相互排斥,相互联合或相互分离,并且不断得到扩充,而其组合不受任何潜在的现实条件的指挥和操纵。
由此产生的生活甚至享有无与伦比的独立性,有时候,它会不带任何企图、不带任何功利地任情放纵自己,而仅仅是为了感受自身存在的快乐。
我们已经表明,仪式活动和神话思想通常恰恰就是这种情况。
然而,如果宗教是社会原因的产物,那么我们又如何解释个体膜拜以及某些宗教的普遍特性呢?
如果说它产生于外界,那么它又是如何进入个体的内在良知,并且越来越深入内心的呢?
如果说它是确定的、个体化的社会所带来的结果,那么它又如何能够从这些社会中分离出来,甚至被设想成人性所共同具有的东西的呢?
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已经遇到过个体宗教和宗教世界主义的萌芽,我们也已经看到过它们是怎样形成的了;因此,对于这两重问题,我们有把握做出更加具有普遍性的回答。
我们已经表明了,宗教力是如何通过在特定仪式中使自身具体化,来促动氏族使自身特殊化的。
于是,次级的神圣存在也形成了;每个个体都拥有了自己的神圣存在,它来自自己的意象,关联着自己的内心生活,牵连着自己的命运;这就是灵魂,个体的图腾,他的佑护祖先。
这种存在正是个体在独自举行的仪式中所膜拜的对象,与任何群体无关;它是个体膜拜的最初形式。
当然,这肯定只是非常粗陋的膜拜,既然个体人还只是初露端倪,个体膜拜的价值还几乎未被认识,那么我们对于表达这种越明显地表现出与别人不同时,个体的价值就增加了,其相应的膜拜在整个宗教生活中也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它也更加全面地与外界影响相隔绝了。
因此,个体膜拜的存在与我们有关宗教的社会学解释并不矛盾,并无关碍;因为个体膜拜所针对的宗教力仅仅是集体力的个体化形式。
因此,即使当宗教似乎已经完全变成个体良知的时候,它还是要从社会中寻找滋养自身的生命之源。
现在,对于那些把宗教看作是纯粹个体活动的激进的个人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进行评价了:
这种观点误解了宗教生活的基础条件。
如果说纯粹个体的宗教至今仍停留在未曾实现的理论幻想阶段,那是因为它是无法实现的。
在人们的沉思默想中,也许可以精心设计出一种哲学,但是并不能创造信仰。
因为信仰不是别的,而是温暖,是生命,是热情,是整个精神生活的迸发,是个体对自身的超越。
如果不是从外部,那么个体又从何处来补充自己的能量呢?
单靠自己的力量,他怎么能够超越自身呢?
能够振奋我们精神力量的唯一生命之源,就是由我们的同类构成的社会;能够维持和增加我们自身力量的精神力量,只能是从他人那里获得的。
我们甚至可以承认,确有或多或少类似于神话中所说的那种存在,为了使它们能把我们的灵魂引往有用的方向——这是它们存在的原因——人们必须首先相信它们。
而只有当许多人都共同持有这种信仰时,这种信仰才能发挥作用。
一个人通过纯粹个人的努力,是无法将这种信仰维持很长时间的;这种信仰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甚至可以说,个体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持他的信仰。
事实上,一个具有真正信仰的人,总会感受到一种去传播这种信仰的无法遏制的需要:
于是他要抛开与世隔绝的状态,去接近他人并努力说服他人,他所激起的说服他人的热情也使他自己变得更加坚强了。
反之,如果他始终孤身独处,那么信仰很快就会受到削弱。
宗教普遍主义也面临着与宗教个体主义相同的情况。
它根本不是某些非常伟大的宗教所特有的品质。
我们在欧洲宗教体系中已经发现了宗教普遍主义,虽然它确实之见于澳洲宗教的最高阶段而不是基础阶段。
班吉尔、达拉穆伦和贝亚米都不仅仅是部落之神,他们都被好些不同的部落承认。
从某种意义来说,这种膜拜是族际性的。
因此,这样的概念非常接近于我们在最晚的神学中所发现的概念。
这样,某些作者便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否认它的真实性了,哪怕这是无可辩驳的事情。
而我们已经能够表明这样的神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了。
具有相似文明的相邻部落之间不可能没有持续的联系。
各种环境都为处在萌芽阶段的商业以及婚姻这样的联系提供了机会;在澳洲,族际通婚是很常见的。
在这些会面过程中,人们会很自然地意识到能够把他们结合起来的精神联系。
他们有相同的社会组织,同样被分成胞族、氏族和姻族;他们举行同样的成年礼或其他完全相似的仪式。
双方的租借和协约更加深了这些自发的相似性。
与这些明显相同的制度相对应的神,在人们心中也逐渐变得难以区分了。
一切都倾向于把这些神混同起来,即使这些神的观念起初是每个部落各自形成的,它们也必然易于相互混淆。
况且,这些观念也有可能最早就是在部落联盟中被构想出来的。
因为它们主要是成年礼之神,在成年礼仪典中,它们通常代表着各个不同的部落。
因此,所形成的神圣存在之所以不只关系到确定地理位置上的社会,不是因为它们具有某种超社会的起源,而是因为在有确切地理位置的社会之上还有其他类型的群体,它们没有固定的疆界,但包含着所有邻近的多少有些联系的部落。
由此产生的特定的社会生活,倾向于不受限定地扩展。
自然而然,与之相对应的神话人物也就具有了相同的性质,他们的影响范围不受限定,他们的活动也超出了特定的部落及其地域之外。
于是他们便成为了伟大的族际神。
这并非是澳洲社会所特有的现象。
没有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不是另一种社会的组成部分,那个社会或多或少是不受限制的,它包纳了与之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民族和所有国家;没有哪个民族的生活是不受各个民族之间的集体生活的制约的。
我们在历史中越发进步,这种族际群体就越发重要,其范围也越发扩展。
由此我们就会明白,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什么这种普遍主义的倾向不仅可以影响宗教体系的更高观念,甚至会发展到影响宗教体系赖以存在的原则的程度。
2
宗教中有某些永恒的东西,注定要比所有宗教思想作为其外壳而相继采用的特定的宗教符号存续得更为长久。
任何社会都会感到,它有必要按时定期地强化和确认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只有这种情感和意识才能使社会获得其统一性和人格性。
这种精神的重新铸造只有通过聚合、聚集和聚会等手段才能实现,在这些场合个体被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而一道加深他们的共同情感;于是就产生了仪典。
无论是在目的、还是在结果、或者是在为取得这些结果而采取的步骤方面,这些仪典与常规的宗教仪典都没有不同之处。
当基督教徒集会纪念基督降生的日子的时候,当犹太人集会纪念出埃及或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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