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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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授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三)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符合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并符合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六)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七)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法定期限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
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的方面批文或核准文件;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八)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不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不提供上述第(四)至(七)项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
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
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二)尽职调查要点
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2、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
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三)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结合考虑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工程效益,考察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财务生存能力;
(四)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
(五)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七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
对需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对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等提出管理要求,必要时应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贷款项目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执行
(一)、
(二)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六章
贷款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商谈。
贷款人参与信贷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三)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3、借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四)与借款人约定的提款条件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
(五)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发放账户。
(六)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1、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2、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款管理及相关检查;
3、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要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借款人;
4、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5、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6、其他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
(七)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突破约束财务指标的;
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商谈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商谈的结果,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对于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明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签订与审核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具体审核的流程。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项目建设或资产购买交易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或交易安排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要定期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分析,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借款人的高管人员、股东变动情况,分期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合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建造的,应检查建造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项目建设质量状况,了解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四)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综合收益和偿债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
(五)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
(六)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
(七)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关注保险到期情况并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如审批同意追加贷款,涉及资本金要求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相应资本金;涉及担保的,应追加相应担保。
第三十五条
贷款期内,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
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是否达到约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ⅩⅩ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对实际存在问题,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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