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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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概述
商法表格
-2016-
(理解记忆版)
商法各个老师的知识点结构差异太大,尤其是公司法,绝大多数老师的结构都太乱,将就的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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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一讲公司法
1、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独立性
独立名义
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独立财产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主体的的财产。
独立责任
一般
情况
公司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混同
横向混同
主要表现
①财产混同;(母子公司、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
②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共同一块牌子等)
③管理混同;(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管理者混用等)
④财会混同混乱(共用相同的结算帐户等)。
社团性
多个成员
股东为2人以上,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外。
团体组织性
所有公司均具有这一特征。
营利性
获取利润
非营利法人也可以获取利润。
分配利润
非营利法人不具有这一特征。
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股东责任
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两合公司;(以上三中形式我国没有)
④有限责任公司;⑤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封闭式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公司
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封闭性。
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
普通的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合的公司。
人合资兼合公司
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的公司。
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关系
本公司与分公司
①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设立
设立
概念
①公司的设立实质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公司、国独的设立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②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后者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②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登记
①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
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
起
人
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②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1、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
2、没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出资;
3、都没约定的,均等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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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责任
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适用“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
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的
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请求成立的公司承担责任
①基于合同相对性,法院应予支持。
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纯为私利的,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公司章程
制定
共同订立
①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否则不得生效;
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部分订立
①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制定,而后在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
②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变更
有限公司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可约定)
股份公司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股一票)
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无一般雇员)
内容
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资本
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的资本;
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认购股本总额;
③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募集股本总额。
出资形式
允许出资
货币
没有数额限制,非法所得的货币不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
实物
必须转移所有权,不得以出租、借用等方式出资,可善意取得。
知识产权
各种知识产权都可以,评估或协议作价。
土地使用权
①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权利无瑕疵和负担;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有权利负担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股权
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股权无瑕疵或权利负担。
债权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禁止出资
①劳务;②信用;③自然人姓名;④商誉;⑤特许经营权;⑥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程序
①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
②非货币出资的,应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已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手续的,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手续的,自其实际交付的时间起,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瑕疵
分类
对发起人
对公司
对债权人
限权措施
相同规定
出资违约
有限:
违约
股份:
无
补缴+发起人与之连带
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1、可限权;
2、未出资的,有限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
①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知情:
受让人+出资瑕疵股东+发起人连带;②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出资不实
无
抽逃出资
无
返还+协助抽逃者连带
增资瑕疵
无
有过错的董/高相应责任
可限权
募集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②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④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权的协议;
⑥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注意】其他方式无需验资
⑥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监,通过公司章程;
⑦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的股东
股东
概念
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身份
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能力
没有行为能力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取得
实质要件
原始取得
通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认缴、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
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
形式要件
①出资证明书或股票;②股东名册;③工商登记。
冲突解决
①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
②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工商登记为准。
出资证明
①在实际缴纳出资或既受取得股权之后签发(不能等同于认缴);
②只载明这个股东姓名和出资额,并不载明其他股东的信息;
③是凭证证券,不是有价证券。
股东名册
①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必须;
②股东名册中只有股东姓名或名称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
名义股东与
实际股东
协议效力
只要没有法定的(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
纠纷处理
投资权益归属
①名义股东有权主张分红,但应履行协议转交实际投资人;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权益发生争议,保护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显名
①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数)同意;
②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外人,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人合。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①处分行为有效,是有权处分;
②保护善意第三人,认可处分行为有效;
③对实际出资人的损害,由名义股东向其赔偿。
出资瑕疵
①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②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一股二卖
二卖行为认定
①一卖行为发生后,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但工商未变更:
②二卖受让人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东身份。
一卖受让人保护
①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一卖受让人损失,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造成未及时工商变更有过错的董、高、实,应承担相应责任;
③一卖受让人对未及时工商变更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董、高、实的责任。
冒名出资
①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作为股东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②被冒名者不承担股东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股东身份。
股东的权利
信息获取
文件
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会计账簿(书面申请,公司有权15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股东可通过诉权保护)
查阅权
有
无
复制权
无
无
①公司章程、②股东会会议记录、③董事会会议决议、④监事会会议决议、⑤财会报告
查阅权
有
有
复制权
有
无
决议无效及撤销请求权
项目
无效
撤销
原因
内容违法
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提起时限
无时间限制,只受诉讼时效规范
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提起主体
无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
股东
担保要求
法院不能要求担保
应公司请求可要求起诉的股东提供担保
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行使条件
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2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决议;
②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及其他同等情形。
当事人
原告:
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
公司。
【注意】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
限制及
后果
①不能与清算申请并用,提起解散又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②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保全;
③一事不再理,驳回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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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
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收购其股权:
①连续5年盈利,可分配却不分配利润;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按章程公司应终止或解散,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继续经营。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程序
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前置。
无
诉权保护
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起诉(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权利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派生诉讼)
原因
股东权益被公司侵害
公司权益被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
原告
股东
有限:
任意股东;股份: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1%
被告
公司
侵权人
程序
直接起诉
1、走尽内部救济:
书面形式、交叉管辖:
董高侵权找监事;监事侵权找董事;他人侵权,找董监。
2、公司明确拒绝或30天内不答复,或情况紧急。
胜诉结果
归原告
归公司
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
股份公司(强调特殊主体关联性)
1、对内转让:
①无需通知;
②无须经过同意;
③无先购买权。
2、对外转让:
①书面通知;
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③不同意的应优先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④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⑤法院强执:
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20日内优先购买;
⑥股权继承:
章程优先,如无约定,当然继承;
⑦意思自治:
公司章程都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发起人:
①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原始股在公司上市1年内禁止转让。
2、董监高:
①向公司披露持股情况;
②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当年持有25%;
③上市起1年内禁转:
④离职起半年内禁转;
⑤公司章程可做更为严格的限制。
3、公司法定回购情形(①-③应经股东会决议):
①减资:
10日内注销;
②融合:
与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6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奖励职工:
用税后利润回购,不超总股份的5%,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接受股东回购请求,6月内转让或注销。
4、特殊时段转让限制:
①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防止股东会期间转让了股票,还继续霸占股东会席位);
②股东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监、高
禁止任职的条件
①无限人;
②经济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有个人责任的,未逾3年;
④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出现禁止
条件的后果
①违规选、派、聘董监高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②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高的特定义务
【注意】
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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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的特定义务
【注意】
违反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相对禁止
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与本公司自我交易;
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高管的范围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会性质及权限
组织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职权
①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②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及其报酬事项;
③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批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⑤审批年度预、决算方案;
⑥审批利润分配、补亏方案;
⑦决议增减资;
⑧决议发行债券;
⑨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①召集股东会并作报告;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④制订年度预、决算方案;
⑤制订利润分配、补亏方案;
⑥制订增减资、发行债券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方案;
⑧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⑨决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监督、建议罢免董、高;
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⑤依法对董、高提起诉讼;
⑥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会议机制
纸面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不可以
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一年一次
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人数的董事;
③监事(会)。
以下情形之一,应在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
②公司未补亏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召集和
主持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无此特例。
常规会议
1、召集:
董事会(执行董事);
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
2、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
3、召集和主持: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此无诉权保护)。
1、召集:
董事会(执行董事);
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
2、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
3、召集和主持: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
提前15天通过股东,章程约定除外
年会提前20天;临时会议15天,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提前30天公告。
临时提案
无
①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
表决权
按照出资比例,章程可约定除外
一股一权,股权平等(公司自持除外)
一般决议
一般半数以上,章程可约定除外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特别事项:
①修改章程;②增减资;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
无
选举董、监时使用,每股所享有表决权与选举董、监总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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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
可选,小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必设
人数
3~13人
5~19人
任期
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监事亦同)。
职工代表
可有,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必有
可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指定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
无
1.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全体董监;
2.临时会议,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
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一名董事
议事规则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①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②无法出席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责任承担与免责
董事会决议违法、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
监事会
项目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
不必设,小公司可只设1~2名监事
必设
人数及组成
①至少3人,国独至少5人;
②职工代表不少于1/3,由职代会选举;
③国独非职工代表由国资委选任;
④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
⑤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有限公司无副职,国独由国资委指定);
⑥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会议周期
每年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
每6个月至少一次,监视提议可临时
主持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禁止兼任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主席、副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公司无副主席)
监事费用
行使职权的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事务所的聘用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①股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
分配方式
有限公司
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份公司
按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积金
法定公积
每年提取税后利润10%;累计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
公司自治决定是否提取。
①公积金用于补亏、扩大经营或转增股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
②法定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投资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担保
①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②公司可以对内担保(证券公司不可对内担保),但只能由股东会决议;
③关联股东回避,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合并、分立
项目
合并
分立
种类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存续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程序
(减资也适用)
股东会决议→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债权债务承担
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
但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债权人救济
(减资也适用)
可要求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主张)
没有额外的救济措施
解散
一般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规定的解散事由(可通过修改章程延续);
②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①主管机关决定;②责令关闭。
司法解散
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清算组
自行组成
①除因合并或分立无需清算,以及破产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的都应当清算;
②成立清算组的时间:
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
③清算组的组成: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④清算方案应由股东会决议确认;
⑤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行清算均无需引入中介。
法院指定
①公司超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②债权人未提出申请的,股东也可申请;
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组成;
④清算组不能与债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⑤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
职责
①公司注销之前,主体资格存在,公司涉诉的案件中,以公司为直接当事人;
②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③公司未清算前被注销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清算程序
通知公告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申报债权
①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③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编制方案
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反之,应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限制经营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财产分配
按顺序支付:
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债务。
【注意】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费用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剩产分配
①有限公司: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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