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个人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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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个人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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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个人总结
合同法名词解释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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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违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构成明示违约。
预期违约:
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旅行前线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预见性规则: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联运合同:
联合运输合同简称为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有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而订立的协议。
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免责的债务担保: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定金:
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多式联运:
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清偿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情事变更:
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权利瑕疵担保:
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又称追夺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融资租赁:
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要约邀请:
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论述题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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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事变更原则
答: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预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它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应,并为之服务。
当社会物质条件发生变化后,法律也应随之更改,这体现了法律的适应性。
在合同成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后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也不在公平合理。
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适应性原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实现实质的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使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情事:
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
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变更:
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例如:
战争爆发。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在于客观情况是否导致合同基础的丧失,目的的落空,对价关系的障碍。
(2)情事变更的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情事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
使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变更合同可表现为增减标的数额等。
(2)解除合同
如变更后的合同仍显失公平,则可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最终由法官主张。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类型
答:
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履行的义务,而至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点: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上的过失。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
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成立失败或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此种请求权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请求权。
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答: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所谓合同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其他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转让的义务。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首先:
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能互相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及诉讼。
其次:
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非无关的第三人。
(二)合同内容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规则如下: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合同责任相对性
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有三方面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该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要求在确立合同责任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区分不同合同关系中的主题,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四、论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仅仅是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具体方面:
第一、合同法除了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二、合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了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第四、合同法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第五、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
第六、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如果一旦违约就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的目的。
总之,鼓励理解爱哦以及使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处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
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有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时时变五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约定。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还有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合同责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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