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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
一、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推动环保科技进步的动力。
它与一定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及环境污染及破坏状况相适应,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环保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由下列六方面的环境标准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法律依据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作了规定。
它们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它们是确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危害和确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具有国家强制力。
2、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多种环境要素(如大气、水、土壤等)中的成份和有害物质所规定的容许限值要求。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上述标准还可以细分,如水环境质量标准可细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及海水质量标准,也可按功能细分为生活饮用水、游览娱乐用水、渔业水、农田灌溉水和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3、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直接控制的具有基本管理职能特征的标准。
可划分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细分,如噪声控制标准可分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等标准。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量有两种形式,即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三、主要环境标准简介
1、主要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该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决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制、采样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功能区分类:
三级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标准分级:
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②污染物项目:
本标准中规定了10项污染物,分别是:
二氧化硫(S0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0)、臭氧(O3)、铅(Pb)、苯并[a]芘、氟化物(F)。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该标准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I-1999。
①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②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本标准从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①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②地下水质量分类
本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要求将地下水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该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替代《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①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②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自1994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标准值见下表。
本标准适用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表为环境噪声标准值:
环境噪声标准值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2、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自1997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以及1983、1984、1985年发布的有关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中的废气部分的基础上制定的。
①本标准设置下列三类指标: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③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老)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
关于判定污染源设立日期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设立日期。
④其他规定: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米以上;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行业总量控制标准。
⑤本标准规定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值略)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在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和其它行业性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实施后,上述标准(部分)即行废止。
①本标准适用区域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②本标准规定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本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在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实施后,上述标准即行废止。
①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e/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②标准限值
●本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相应按GB3095的一、二、三类区。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2)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
*一类区区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2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关于锅炉烟囱的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
表3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标准GB8978-88同时废止。
①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②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①②的规定。
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GB3097中的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总量控制,保证受纳水体符合标准要求。
③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单位排污口达到本标准要求。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2349―90
本标准自199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见下表
标准值等效声源: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①标准的适用范围:
Ⅰ类标准:
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
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在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
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
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②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A)。
③本标准适用范围、时段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建设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本标准于1991年3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本标准对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作出了规定。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本标准于1991年3月1日起实施。
测点选择
在铁路外侧轨中心线30m处、高于地面1.2m,距反射物不小于1m。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见下表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de(A)〕
昼间
70
夜间
70
注:
本限值昼夜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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