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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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
1、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
2、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
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3、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1、防止油污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
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
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
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机舱处所舱底水处理数量、时间、地点;
(1)检查D项记录,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量不应超过处理装置的额定最大处理量。
(2)核对《油类记录簿》处理舱底水作业时间、经纬度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时间、经纬度是否吻合。
3)检查残油接收处理情况;
(1)残油接收或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备的证据
检查《油类记录簿》确认残油被港口接收,可要求船长出示残油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2)港口没有接收油泥,船舶使用焚烧炉或锅炉处理油泥,通过检查《油类记录簿》进行确认。
4)调查船上残油的合理去向。
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
根据船舶加油情况,推算一定时期内(半年或一年)船舶产生的残油数量,与在此期间内被接受的残油数量、焚烧炉或锅炉处理的残油量和目前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或者,船上所产生的油泥没有被港口接收设备接收,也没有用焚烧炉或锅炉燃烧,则有足够理由相信产生的残油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且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残油去向。
4、油类记录簿(油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货油舱的装、卸载以及洗舱情况,注意装载货油种类变化时,货舱是否需要洗舱以满足货品的质量要求,如果需要洗舱则要检查洗舱水的去向;检查船舶修理需要进行洗舱作业时,洗舱水的去向;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没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3)检查油船货舱压载以及污油水处理情况。
如果直接排放入海,检查是否符合公约、法规的要求,核对《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时间、经纬度、航速以及排放总量和瞬时排放率。
如果污油水排入接收设备,检查污油水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不按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入海,或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5、轮机日志
按法规要求不需要配备《油类记录簿》的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情况应在轮机日志上进行记录。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没有记录,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6、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2000载重吨以上持久性散装油类船舶应持有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船舶被禁止装载油类物质;
7、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船舶可装载的货物种类以及货舱位置可查阅证书的品名表;
可滞留的缺陷:
证书失效或装载未在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
8、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重点检查货舱洗舱产生的有毒洗舱水是否按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放入海或排入港口的接收设备;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有毒洗舱水没有按照有关的公约或法规规定进行排放或接收。
9、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150GT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要配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0、船舶检验记录簿
1)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变更是否与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记录一致;
2)变更后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标准能否满足公约标准,符合国内防污染相关标准;
3)应该注意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修理工程和内容,并确认是否得到船舶检验机关认可。
1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
现场检查中查看《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存放处理。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二、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内容
1、油水分离器设备
1)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能有违法的旁通
通过视觉检查机舱管系,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特殊情况:
在机舱大量进水被淹没的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机舱舱底水管路直接排放将舱底水。
如有可疑违法排放,拆卸油水分离设备通往舷外的连接管路,检查管内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
可滞留的缺陷:
管内发现有油迹和沉积物。
2)油水分离器的效用检查
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油水分离效果。
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检查油污水过滤设备管路、进出口压力差,如进出口压力差过大或过小,则怀疑滤器堵塞或破损、无滤芯,可打开滤器系统做目视检查;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舷外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也可取样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15ppm排放标准。
可滞留的缺陷:
油水分离器工作不正常和排放超标。
3)15ppm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15ppm超标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功能测试。
可滞留的缺陷:
装置出现故障,。
2、货油舱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对装有排油记录装置的船舶,检查船舶瞬时排放率和排放总量以及油类成份。
可滞留的缺陷:
发现记录的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3、残油舱以及管路。
1)残油舱和/或舱底水剩余容积应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残油舱。
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
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上述经验数据,推算船舶残油数量,并与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
若船舶残油舱或污油水舱剩余容积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则在船舶离港之前,应要求船上的残油或污油水被港口接收。
2)残油舱不能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
残油舱出口管路应直接通往上甲板标准接头处,不能直接连通舷外。
这些可以通过检查机舱残油管路图来确认。
如果管路图还不能确认,可以现场查看管路。
可滞留的缺陷:
残油舱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
3)残油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船上应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没有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5、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检查。
如果在《油类记录簿》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残油舱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干燥或是否有残油沉积物,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长期不使用;同时可拆卸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如果管路有污油水或油迹和沉积物,而船舶没有紧急情况使用舱底管路系统排放舱底污油水的记录,则有足够理由相信舱底污油水通过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直接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
船舶通过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直接将舱底污油水排放入海。
三、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1、正确调试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2、三通阀(电磁伐)或停止装置功能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三通阀或停止装置;
3、检查船员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4、结合《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演习训练情况,抽查船舶防污染应急演习。
船舶重大缺陷处理程序
1、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实施滞留的船舶,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同时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是否有责任的评估指南》进行分析,判断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有关。
如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在《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注明。
2、《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连同《船舶安全检查表》复印件在三天内逐级上报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3、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复核,确定缺陷的产生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或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直接关系,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审核中心;
1)如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有责任,由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2)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由审核中心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跟踪。
3)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给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
1
报告单位
2
缺陷船名
3
船籍港
4
船舶种类
5
呼号
6
IMO号码
7
总吨
8
载重吨
9
建造日期
10
检查日期
11
检查地点
12
检验机关
13
检验人员
14
所有人/经营人
证书情况
a证书名称b签发机关c签发日期及截止日期
1
2
3
4
5
d上一次检验情况
日期检验机关检验地点
1
2
3
4
缺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注:
被认为与船舶检验有关的缺陷在方框内打√。
填报时间:
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治理检查指导书
(适用内河水域)
一、船舶防污证书、文书检查
0110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1.法定要求
航行我国内河(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10m以上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均应持有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2.检查内容/方法
船舶检验证书的检查,总体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2.1船舶技术资料部分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
2.1.1在一般情况下,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所载的内容,可以作为船舶设备在船上的配备依据;
2.1.2在实际检查中跟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和船舶设备的实际配备和型式相比较,若有不能满足者可作为缺陷对待,除非船舶的技术资料明显跟相关的规则、规范不一致。
2.2证书是否有效,如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附页(如有)。
2.2.1《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是船舶的法定防污证书,主机总功率22千瓦及以上的船舶须配备,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限,且必须按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并在证书的签注栏中签注;
2.2.2未经年度检验、期间检验的,则视为失效证书。
2.2.3主机总功率22千瓦以下的船舶,可免除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在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合格后,须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
2.3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2.4是否有涂改、伪造现象;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法定检验证书过期/30
3.2证书中列明的设备与在船实际设备不符/30
0120/0121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1.法定要求
下列船公司应持有符合证明,船舶持有符合证明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正本:
1.1国内跨省航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
1.2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1.3跨省航行的客船;
1.4500总吨以上油船。
2.检查内容/方法
2.1船舶是否持有安全管理证书正本和符合证明的副本,并在有效期之内,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2.2符合证明上所标注的船种是否覆盖该船种,安全管理证书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是否与“符合证明”上的一致;
2.3符合证明中标明船舶所有人名称与地址是否与安全管理证书标明一致;
2.4是否进行了年度审核签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
2.5当《船舶国籍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与《安全管理证书》不一致时,船舶应持有“安全管理协议”。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未持有覆盖其船种的《符合证明》副本、《安全管理证书》正本/30;
3.2《符合证明》无有效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未进行中间签注明/30;
3.3《符合证明》副本、《安全管理证书》正本有效期超过5年/17及99;
3.4符合证明中船舶所有人与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不一致/17及99。
0140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如未持有有效证书要求开航前纠正/17
0170《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
1.法定要求
1.1内河二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上二等以下、五等以下分别配备HC-Ⅰ、HC-Ⅱ、HC-Ⅲ《航行日志》;
1.2船舶也可以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2.检查内容/方法
2.1检查150GT以下的油轮和400GT以下的非油轮油类作业情况是否在《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进行了记载;
2.2400总吨以下的船舶或载客15人以下的船舶垃圾处理情况是否记载在《航行日志》内。
记载应以不褪色的笔予以记录。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船上无《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17
3.2油类作业、垃圾处理无记录/99(提出纠正的具体要求)
1793/1794《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薄》
1.法定要求
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船舶垃圾。
下列船舶应配有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核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1.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1.2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
1.3不足400总吨的船舶或经核定不足15人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1.4《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两年。
2.检查内容/方法
2.1检查《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三峡库区还应检查《垃圾交付方案》;
2.2船上垃圾处理是否与计划相一致,《船舶垃圾记录薄》的记载应符合有关记载要求,记载内容应正确,不应有漏记,错记现象,每记载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人员签名,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名;
2.3船舶应将垃圾接收处理凭证留船备查,在《船舶垃圾记录薄》内所记载的内容应与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相一致。
2.4对客、渡轮、旅游船、客货船,检查其食堂或餐厅,确定是否停止使用泡沫塑料饭盒。
2.5询问船员,检查对本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的熟悉程度。
2.6检查船上的有关学习记录,确定船长是否每季度组织全体船员学习一次《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否对新上船的船员上岗前进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的教育。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未配备/17或16并予处罚。
3.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未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17或16并予处罚。
3.3垃圾处理与计划不一致/99(提出纠正的具体要求),并予处罚。
3.4未按规定进行分工负责、设置专(兼)职环保员/17
3.5在客、渡轮、旅游船、客货船上未禁止使用泡沫塑料餐具/17
3.6垃圾收集容器、储存容器不合乎要求/17
3.7船员不熟悉计划的内容/17
3.8未按要求进行学习计划内容、未对新上船船员上岗前进行计划内容学习/17
1705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法定要求
1.1150GT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2拖带150总吨及其以上油驳的拖轮,不论该拖轮大小,均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该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1.3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KW及其以上的,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1.5150GT以下的油轮制定油污染应急预案。
2.检查内容/方法
2.1查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确定其是否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所签发,必须由海事机关批准并盖章;如是船队,《油污应急计划》的正本留在拖轮上,副本留在驳船上。
并且计划中应有有关拖轮与驳船之间相互协调的规定;
2.2查验计划正文部份,确定是否有擅自涂改现象。
2.3查验该计划的附件如通讯录、图纸资料等,确定其是否及时更新并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
2.4如船舶发生过油污事故,检查船上有关事故情况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计划要求执行。
2.5检查船上的有关台账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计划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
2.6询问船员有关计划的内容,检查船员是否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所有船员应熟悉该计划;
2.7《油污应急计划》中的附图应齐全;
2.8相关防污染器材实际存放位置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一致。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未配备符合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建议采取措施为99(一个月内纠正)。
3.2《油污应急计划》中有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未及时修改和更新/17或16。
3.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建议采取措施为99(提出具体纠正措施)。
3.4未按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17
3.5船员不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17
3.6相关防污染器材实际存放位置与《油污应急计划》列明的不一致/17
1710 油类记录簿
1.法定要求
1.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
1.2《油类记录簿》应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版本,并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核发。
1.3在一条船上不得同时使用两本《油类记录簿》。
2.检查内容/方法
2.1查验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油类记录簿》,并由海事部门核发、盖章;
2.2船名等资料是否按要求填写。
2.3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和记载要求均在《油类记录簿》的“说明”和“记载细目一览表”中注明,每一项含油作业的操作均应按《油类记录簿》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地记载,检查员应重点检查:
2.3.1记录是否全面,是否按“记载细目一览表”中的要求记录和需要记录的所有内容。
检查员应对照船舶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签证簿以及船舶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交付船舶污油污油水、使用油水分离器等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2.3.2是否按要求的格式记录,采用代码、编码、项目的记录方式;
2.3.3每记载完一项作业应有负责人签字,每使用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2.3.4是否有随意涂改现象。
如确需涂改的,应注明涂改日期,由涂改人、船长在涂改处旁签名,并保留被涂改的字迹。
2.3.5是否使用档案墨水进行记载。
2.3.6所记载的交付残油、油污水情况是否与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相一致。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未按要求配备《油类记录簿》/17
3.1未按要求进行记载/99(提出具体纠正要求)
1910货物记录簿
1.法定要求
1.1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配备《货物记录簿》。
1.2《货物记录簿》应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版本,并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核发。
1.3在一条船上不得同时使用两本《货物记录簿》。
2.检查内容/方法
2.1查验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货物记录簿》,并由海事部门核发、盖章;
2.2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每次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均应记载在《货物记录簿》内。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未按要求配备《货物记录簿》/17或16
3.2未按要求进行记载/99(提出具体纠正要求)
1999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法定要求
1.1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配备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2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2.检查内容/方法
2.1查验是否配备《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并经海事部门批准、盖章;
2.2检查《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是否包含了《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内容;
2.3其它检查程序与方法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检查相同。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未配备《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或未经审批/99(一个月内纠正)。
3.2《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中有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未及时修改和更新/17或16。
3.3《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99(提出具体纠正措施)。
3.4未按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17
3.5船员不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17
二、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及污染物处理的检查
1730 油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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