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构建校园灾害治理机制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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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构建校园灾害治理机制实施要点
嘉義縣校安事件治理機制暨通報作業實施計畫(草案)
一、依據
(一)教育部92年10月20日台軍字第08號令頒-「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治理機制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92年12月1日台軍字第09號令頒-「校園平安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協助本縣竹崎高級中學、所屬國民中小學暨公私立幼稚園處理校安事件,有效維護校園平安。
(二)藉以統籌行政支援力量,成立治理及通報機制,俾使災害損失減低至最小,並及早完成善後復原工作。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教育局
五、協辦單位:
嘉義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嘉義縣衛生局、嘉義縣警察局、嘉義縣消防局。
六、實施期程:
自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
七、實施對象:
本縣竹崎高中、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
八、校安事件範圍
本計畫所稱校安事件,係指校園發生之意外事件、平安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误差行為、管束衝突事件、兒童青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及其他足以造成損害之事件。
九、實施方式
(一)成立校安中心
教育局及學校為執行校安事件治理,應設立校安事件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校安事件之運作平台,有關校安中心組織執掌參考表(如附件一)。
(二)校安中心具體作為
各校應明定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1.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避免災害擴大,教育局及學校應依權責實施
以下事項
(1)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
(2)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成立防災資訊網路。
(6)成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7)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2.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方法,教育局及學校平日應實施以下準備工作
(1)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2)研擬應變計畫。
(3)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4)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6)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7)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
(8)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方法,其項目如下:
(1)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召開決策小組會議。
(3)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4)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5)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
(6)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7)復原工作之籌備。
(8)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9)其他災害應變及避免擴大之方法。
4.教育局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
(1)災情勘查與鑑定。
(2)復原經費之籌措。
(3)捐贈物資、款項之分派與治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4)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5)受災學生之安置。
(6)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7)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
(8)召開檢討會議。
(9)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三)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1.通報類別:
各校發生校安事件,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類別暨等級表」(如附件二)分類。
2.通報流程:
各校發生校安事件,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三)進行通報;如屬重大災害災情部份,應再填報「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如附件四),並傳真至教育局及嘉義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俾利轉呈教育部。
3.通報時限
(1)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府及教育部,並於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http:
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要紧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
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5.涉及跨縣市學生平安事件,無法当即趕赴處理時,可聯繫主辦單位或校外會協請外縣市校外會支援。
6.校園事件之處置假设遇有學生身心調適問題,學校輔導人員應積極介入處理,以幸免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假设需專業單位或諮商輔導時,由各校呈報主辦單位於召開本縣校園治安會報,邀請相關單位協商。
7.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假设查知違反兒童及青年福利法、兒童及青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事例,除依本計劃進行通報外,須同時依相關規定通報社政、警政等相關機關。
遇學生吸毒事件,除應依本縣衛生局規定填報「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通報單」(如附件五)外,並應提供輔導個案之相關輔導等資料,以利諮商輔導。
8.本縣國民中小學發現有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一天之學生,應依本縣警察局規定填報「每日逃學學生通報表」(如附件六)協請處理;發現有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依國民中小學半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9.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府應運用教育部校安即時廣播系統程式(簡稱校安即時叩),各校應依規定维持連線。
10.各校發生校安事件,後續處理方式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1)已完結案件請至校安即時通報系統續報結案,並將處理方法、改進策略或方式等,以書面方式回報本府。
(2)未結案件請將後續處理情形,以書面方式回報本府。
11.各校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遇有承辦人異動,應上校安即時通網站更新資料。
十、其他各相關主管機關(如校外會、警察局、消防局等),獲知與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安事件時,應主動與相關學校聯繫,並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各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事項表」(如附件七)進行協助處理,學校再依本計畫處理。
十一、本項業務工作承辦人員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與學校之責任,除經指定之發言
人對外發佈消息外,不得對外公開案情,通報資料陳閱後應予編號,妥帖歸檔
保留。
十二、教育局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当即更正或說明;如遇重大新聞事件,各校應依「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新聞媒體處理回報表」(如附件八)回報本府。
十三、獎勵
(一)本府應按期檢討校安事件治理及通報情形,據以辦理獎勵,以提升實施成效。
(二)依本計畫辦理研習會或研討會等,得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獎勵標準」辦理獎勵。
十四、經費:
主辦單位或指定承辦單位依本計畫辦理研習會或研討會等,所需概算經費由本府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嘉義縣政府教育局、所屬國民中小學(竹崎高中)及公私立幼稚園
校安中心組織執掌參考表
權責單位
處理作法
學 校
(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機制)
(校長或其代理人)
召集人
一、聯繫本府教育局及教育部事件發生。
二、瞭解事件原委後並初步回報本府教育局及校外會。
三、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四、通盤緊急調配學校人員。
五、媒體得知時選定對外發言人。
六、掌握及維護校內秩序或疏散非相關人員。
七、召開校安事件會議,並紀錄備查。
八、召開家長說明會。
九、於事後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緊急救護組
一、成立急救中心,負責傷者簡易救護工作。
二、成立救護組,負責運送傷者就醫,即時回報狀況。
三、駐院人員調派,定時回報傷者就醫狀況,並協助傷者出院等事宜。
輔導安置組
一、對於到校家長、關心電話,妥適說明傷者就醫情形,處理狀況。
二、聯繫學校志工協助救援工作。
三、主動連繫住院學生家長,告知學童送醫情形。
四、後續心理健康輔導。
聯繫通報組
1、緊急通報相關單位:
(1)教育局及校外會:
1.甲、乙、丙級事件請於時效內逕上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http:
屬重大災害災情部分,應再填報「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重大事件報告表」,並傳真至教育局俾利轉呈教育部。
3.如屬暴力、霸凌、參與幫派及吸毒事件,應歸屬為甲級事件並填報校安彙報表。
(2)社會局:
家暴、性侵害等少年保護事件,同時須通報本縣家暴中心(3620900轉225或113)。
(3)衛生局:
1.腸病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同時須通報當地衛生所進行處理。
2.如遇學生吸毒事件各校應協請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電話:
3625680、傳真:
3625690、住址: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3號4樓)諮商輔導個案,並填寫「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通報單」。
(4)鄰近醫院:
遇群體中毒事件,須先行連繫鄰近醫院,協調相關救援協助工作。
(5)警察局或派出所:
入侵校園、械鬥、墜樓、暴力、霸凌、學生吸毒等校園偶發事件,同時須通報當地警察局或派出所進行處理。
(6)消防局:
遇火災、水災等偶發事件,及需調派救護車輛處理之緊急事件,應立即通報119調派救災救護人車到場進行搶救。
二、設置就醫狀況一覽表,師生、家長得以了解學童就醫情形。
三、掌握住院情形,定時通報對外發言人、本府教育局及各相關主管機關。
※請學校先行建立通報聯繫網(各相關單位聯繫對象及方式),以便即時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協調救援組
一、協調相關單位,研討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二、印製師生聯絡單,告知注意事項及緊急聯絡管道。
三、印製家長說明會召開通知。
四、成立機動任務編組,即時協助突發事件處理。
五、後續場所清潔消毒。
媒體回應組
一、由新聞接待人員過濾媒體要求:
(一)了解媒體欲採訪內容。
(二)安排發言人受訪。
(三)婉拒媒體拍攝與個案有關畫面。
二、由發言人對媒體作出正式回應,回應原則:
(一)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法令有所規範不得提供者,不予提供。
(二)在法令規範之內者提供事實澄清。
(三)有關學校依規定處置部分予以說明。
附件二:
嘉義縣校安事件通報作業類別及等級表
事件類別
通報等級
甲級
乙級
丙級
次要事件類別
一、意外事件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準)或瀕臨死亡。
2.集體性(3人以上)受傷、中毒送醫。
3.山難事件。
4.實驗室毒化物致人員傷害。
5.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重傷者。
2.自殺、自傷無生命危險者。
3.屬個案偶發輕微性中毒或實驗室毒化物外洩可妥善處理,未造成人員傷害。
1.人員輕傷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2.具傷害威脅之事件且致人員輕微受傷。
3.意外事件及時處理未引發其他負面效應。
(車禍事件)
校內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交通意外事件
(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
實驗室毒化物中毒
其他毒化物中毒
(自傷、自殺事件)
攜子自殺
學生自殺、自傷
教職員工自殺、自傷
溺水事件
運動、遊戲傷害
墜樓事件(非自殺)
山難事件
實驗、實習傷害
工地整建傷人事件
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
工讀場所傷害
其他意外傷害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
3.校內火警導致人員受傷。
4.校內爆裂物事件。
5.校屬人員遭綁架勒索、強暴威脅等重大事件。
6.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安全維護事件。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3.校園網路資訊系統遭破壞、侵入。
1.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
3.糾紛事件由學校協助處理者。
(火警)
校內火警
校外火警
(人為破壞事件)
校內設施(備)遭破壞
爆裂物危害
(校園失竊事件)
校屬財產、器材遭竊
其他財物遭竊
(糾紛事件)
賃居糾紛事件
交易糾紛
網路糾紛
(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
遭詐騙事件
遭殺害
遭強盜搶奪
遭恐嚇勒索
遭擄人勒贖
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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