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30标准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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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0标准条文说明
1、总则
1.1.1本规范确定了施工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行为准则,是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本规范所确定的是施工傿质量管理的一般内容。
第10章中的第3节对没有施工设计的施工企业不予约束。
本规范在提出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创新。
1.1.2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1.1.3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时,可以本规范为基础,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要求实行自律,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均可依据本规范进行。
3、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的。
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施工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完善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应遵循技术改进的原则。
通过质量管理活动的策划,明确其目的、职责、步骤和方法。
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应保证资源的提供并按照策划的结果进行。
策划是指为达到一定目标,在调查、分析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程序,对未来某项工作进行全面的构思和安排,制定和选择合理可行的报告方案,并根据目标要求和环境变化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的活动。
3.1.3对质量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和分析,以确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明确改进的必要性和方向,通过改进活动的实施使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2.1质量方针是由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制定的该企业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最高管理者是在施工企业的最高层指挥和控制施工企业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建立质量方针有以下意义:
1)统一全体员工质量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
2)规定质量管理的方向和原则;
3)作为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标准。
质量方针必须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生效,施工企业可自行确定质量方针发布的形式,可以单独发布或并入施工企业的其他管理文件中发布。
质量方针的内涵应清晰明确,便于员工对质量方针的理解、传递和实施。
3.2.2对质量方针的评审和修订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手段之一。
施工企业应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保持质量方针的适宜性。
3.2.3质量目标的建立应为施工企业及其员工确立质量活动的努力方向。
质量目标应与其他管理目标相协调。
质量目标可以以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年度目标等形式确定,并应使各目标协调一致。
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
施工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质量目标中各项指标的内涵。
3.2.4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次应按照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的要求监督检查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并对其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应作为质量管理改进依据的组成部分。
3.3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3.3.1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应以有效实施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为目的,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制订相关制度,确定质量管理活动的准则和方法;
2)制定质量管理活动的计划、方法或措施。
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时,应分析原有质量管理基础,对照本规范调整、补充和完善质量管理要求。
最高管理者也可委托管理层中的其他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活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其责任和权利。
3.3.2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将其他必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3.3.3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应表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情况,用于对内管理或对外声明的需要。
质量管理体系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或引用),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的说明,质量管理说明可采取适宜的形式和结构,可单独形成文件,也可与其他文件合并。
质量管理制度的结构、层次、形式可根据需要确定,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应侧重于对各项活动的操作性规定,并考虑管理活动的复杂程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质量管理制度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必要的支持性文件是指支持质量管理制度所需的操作规程、工法、管理办法等管理性及技术性要求等。
文件化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可根据需要合理采用不同的媒体形式。
3.4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3.4.1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的范围、深度及方法,确定和配备资源。
3.4.2施工企业应对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据和方法,对其结果进行分析。
根据分析结果明确改进目标,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以提高质量管理活动的效率。
3.4.3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能持续满足内外部环境变化需要的能力;有效性是指通过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活动而达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程度。
3.5文件管理
3.5.1文件管理的范围应包括与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支持性文件、其他各种形式的工作依据等。
3.5.2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类文件的审批职责。
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文件,保证所有岗位都能得到需使用的文件。
当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及时通知原文件持有人。
3.5.3记录是特殊形式的文件可以以多种媒体形式出现。
应确定记录管理的范围和类别,凡在日常质量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各类质量管理活动的文件均属于记录。
记录的形成应与质量活动同步进行,庆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各层次、部门和岗位在记录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岗位质量活动应肝胆的记录及其内容、形式、时机和传递方式,记录的形成和传递均应作为各岗位的职责内容之一。
应以适当的方式识别记录,记录应便于查找和检索,可以通过建立目标的形式达到要求
应明确记录的归档范围并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各类记录
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施工企业的特点设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最高管理得应确定适合施工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形式,合理划分管理层次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管理活动高效、有序地运行。
4.2组织机构
4.2.1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相一致。
确定组织机构时,管理层次、部门或岗位的设置均应与质量管理需要相适应。
4.2.2施工企业可在各管理层次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3职责和权限
4.3.1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履行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以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不断增强相关方、社会的满意度为目的。
4.3.2~4.3.3质量管理职责应与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并覆盖所有质量管理活动。
4.3.4施工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或岗位设置调整时,需对有关制度作相应调整,并行走到相关岗位。
5、人力资源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企业应建立人力资源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劳动纪律、培训、考核、奖惩等,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流程和方法。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人力资源管理的适当记录。
5.1.2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人力资源的发展规划。
5.2人力资源配置
5.2.1可以采用岗位说明、职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5.2.2施工企业可采取包括招聘、调岗、培训等措施配置人力资源,其结果都必须使人力资源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应明确招聘与录用的职责和权限,并确定录用的标准以及考核的方式。
质量方针或质量目标修订时,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应作相应调整。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以及质量检查、技术、计量、试验管理等人员的配置必须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规定要求注册的必须以注册后方能执业。
5.2.3对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可包括以下方面:
1)质量管理制度
2)各岗位工作标准
3)各岗位的工作目标。
施工企业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绩效考核的时间、频度、方法和标准,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与质量管理目标的有关要求相协调。
5.3培训
5.3.1施工企业的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范围、培训层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时间进度以及教师和教材等。
识别应达到增强质量意识、增加技术知识和提高技能的目的。
识别培训需求应应越以下几方面:
1)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2)外部的要求,如尚雯婕法规对人员的要求和标准;
3)人力资源状况;
4)员工职责生涯发展的要求。
5.3.2培训应使员工能够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责和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促进员工提高其岗位技能。
应明确新员工常规培训的方式和内容。
与质量有关的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发展趋势、新规范、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行业动态。
5.3.3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以及随后的业绩评价等方法检查培训效果是否达到了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培训目标。
施工企业应建立培训记录,记载教育、培训、技能、经历和必要的鉴定情况。
6、施工机具管理
6.1一般要求
6.1.1施工机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等,包括自有、租赁和分包的方的设备。
施工企业应明确主管领导在施工机具管理中的具体责任,规定各管理层及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机具管理中的管理职责及方法。
6.2施工机具配备
6.2.1施工企业配备计划也可根据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专门制订或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在项目管理策划时确定。
施工机具配备计划的审批权限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
施工机具的配备可采用配置和租赁的方式。
6.2.2施工企业可根据施工机具的类别对施工质量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各类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和选择标准。
供货能力一般包括:
生产能力、运输能力、贮存能力、交货期的准确性等。
6.2.3施工机具采购或租赁合同应符合经审批的配备计划。
6.2.4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机具配备计划、采购或租赁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等对施工机具进行验收。
施工企业应明确参加验收人员的职责和验收方法。
对于购置的施工机具,验收人员应根据合同及“装箱清单”或“设备附件明细表”等目录进行清点,包括设备、备件、工具、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大型施工机具的随机文件应作为施工机具档案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归档管理。
对于租赁的设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验证其施工机具型号、随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对于安装试运行出现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6.3施工机具使用
6.3.1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定机、定人、定岗、持证上岗、交接、维护保养等规定。
施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施工机具档案,制定施工机具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7、投标及合同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施工企业应通过对工程项目投标及承包合同的管理,确保充分了解发包方及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能力实现这些要求。
7.1.2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或签约前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标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7.2投标及签约
7.2.1“发包方明示的要求”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提出的要求;
“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是指以行业的技术或管理要求为准,施工企业必须满足的要求;
“其他要求”包括:
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要求;为使发包方满意而对其作出的承诺。
7.2.2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确定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并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这些要求进行评审,以确认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
投标及签约的有关记录应能为证实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要求提供必要的追溯和依据。
需保存的记录一般有:
对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分析记录、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及其审核批准记录、工程合同台帐、合同变更、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有关会议纪要、函件等。
7.3合同管理
7.3.1合同要求可根据需要采用合同文本发放、会议、书面交底等多种方式进行传递。
7.3.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包括:
来自设计单位或发包方的变更以及施工企业提出的、经认可的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随时收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变更的信息,包括:
法律法规要求、施工承包合同及本企业要求的变化,并在规定范围内传递。
必要时,应修改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文件。
7.3.3合同履约信息的传递应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7.3.4施工企业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可在合同改造过程中或完成后进行。
施工企业宜根据荐的重要程度、工期长短及管理要求等对分析的时机作出规定。
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企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管管理层次管理活动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8.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
8.2.1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作为项目管理策划内容的组成部分。
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计划审批的权限和流程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
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编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求计划、供应计划、申请计划、采购计划等,应确定所需计划的类别,明确各类计划中应包括的内容,计划编制人员应应明确各类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应确定各类计划编制和提供的时间要求。
8.2.2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施工质量的影响程度对供应方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可根据所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重要程度、金额等分别制订评价标准,并应规定评价的职责。
应分别针对供货厂家、经销商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供应方的信誉可从其社会形象、其与本施工企业合作的历史情况等方面反映,供货能力包括储运能力、交货期的准确性等。
根据提供产品的重要程度不同,对供货厂家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资料:
1)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2)产品鉴定证明;
3)产品质量证明;
4)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5)产品生产能力证明;
6)与该厂家合作的证明。
对经销商进行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资料:
1)经营许可证明;
2)产品质量证明;
3)与该经销商合作的证明。
对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也应进行评价。
当从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采购时,发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出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指定供应方的记录都应成为选择供应方的依据。
8.2.3施工企业应对供应方的再评价作出明确规定。
8.2.4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相应记录可包括:
对供应方的各种形式的调查、评价和选择记录,相应的证明资料,合格供应方名录、名单等;若以招标形式选择供应方,则应保存招标过程各项记录。
8.2.5采购合同的内容包括:
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明确的技术质量指标、包装等。
8.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
8.3.1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目的是检查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采购的要求。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策划是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之一,可单独形成文件,作为物资进场验收的依据。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验收时需准确核对各类凭证,确认其是否齐全、有效、相符,并按合同要求检查数量和质量。
对下列材料还应进行检验: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复试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实物与质量证明资料不符的材料;超出保质期或规格型号混存不明的材料,应按照国家的取样标准取样复试。
8.3.2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2)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
3)不符合计划规定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记录标识、隔离,以防误用。
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拒收;
2)加工使其合格后直接使用;
3)经发包方及设计方周章改变用途使用;
4)降级使用
5)限制使用范围;
6)报废。
8.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
8.4.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管应保证其数量、质量,堆放场地和库房必须满足贮存要求。
8.4.3施工企业对易燃、易爆、易碎、超长、超高、超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明确搬运要求,并对其进行防护,防止损坏、变质、变形。
当需要编制搬运方案时,应经审批后向操作人员交底并组织实施。
8.4.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可追溯性可以通过连续的记录实现,应确保进场验收记录、检验试验记录、保管记录和使用发放记录的连续性。
8.5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5.1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指与发包方订立的合同中确定的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5.2在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沟通,同时采取标识、隔离等措施,按照与发包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9、分包管理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企业应明确在本企业中存在的分包类别,如:
劳务、专业工程承包、设施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并根据所确定的分包类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9.1.2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才能将工程合法分包。
以下情况为已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1)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许可分包的;
2)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包方认可分包的;
3)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中标后准备分包,并经合法程序中标的。
9.2分包方的选择和分包合同
9.2.1施工企业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选择的方法包括:
招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评审,对分包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定,对分包方的施工能力进行现场调查等,必要时可对分包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对于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分包方的选择可重点考查其资质、服务人员的资格、设备完好程度、提供技术资料的承诺等。
对分包方评价的记录可包括:
1)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
3)评审的会议记录、传阅记录;
4)合格分包方名册;
5)招标过程的各项记录。
9.2.2施工企业与分包方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基础。
分包合同应: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施工合同的规定;
3)明确施工或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量职责和违约责任;
4)明确分包工程或服务的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
5)明确对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务方案、过程、程序和设备的签认、审批要求;
6)明确分包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要求。
与分包方订立的非标准文本合同至少应包括:
所分包的内容、时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结算方式与付款办法,交工后必须提供的服务,违约处理意见等。
9.3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
9.3.1对分包方的验证应在施工或服务开始前进行。
9.3.2施工企业对分包方的控制要求是项目管理策划的重要内容。
分包项目结束时,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前,不得接收分包项目。
9.3.3施工企业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的评价,可以分包施工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进行,按照管理要求由项目经理部或相关部门实施。
分包管理工作的改进包括:
发现并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问题;重新确定、批准合格分包方;修订分包管理制度等。
10、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0.1一般规定
10.1.1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并实施从工程项目管理策划至保修管理的制度,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活动加以规范,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
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活动、分包管理活动应符合规范第8、9章中规定。
10.1.2项目经理部的职责是实施项目施工管理,施工企业其他各管理层次应对项目成果鉴定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施工企业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各管理层次在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活动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要求。
10.2策划
10.2.1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相适应,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
10.2.2施工企业应对设计文件的接收、审核及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的程序、方法加以规定。
有关人员应掌握工程特点、设计意图、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可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的接收、审核结果均应记录。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应经参加各方共同签认。
10.2.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在工程项目上的具体应用。
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全面安排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文件,是指导施工的主要依据。
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该文件编制的内容及相关职责、权限,在编制前,有关人员应充分了解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确定关键工序并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包括与施工质量有关的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因素。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策划时,应确定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工序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加以验证的工序。
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工序的质量控制点:
1)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2)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4)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5)某些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7)紧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分阶段实施。
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可是一个或一组文件,可采用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在内的多种文件形式,内容必须覆盖并符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本规范的要求,其繁简程度宜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指:
施工企业自身提出的顾客要求以外的质量管理要求。
10.2.4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将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向发包方或监理方申报。
10.2.5工程项目质量施工过程中,施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发生变化时,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应随之变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也应及时调整,确保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
10.3施工设计
10.3.1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其设计的管理应符合工程设计设计的相关规定,施工设计的委托及监控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3.2施工设计依据的评审主要是指对设计依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
施工设计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应参照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采用审查、批准等方式进行。
根据专业特点和所承接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企业的施工设计活动及其管理可适当增减或合并进行。
10.4施工准备
10.4.1施工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第8、9章的要求选择供应方、分包方,组织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方人员进场。
10.4.2施工准备阶段报验的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关键工序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测量成果、进场材料设备、分包方等。
报验的内容、职责应明确并符合报验规定。
施工企业应对所具备的开工条件与分包方或监理方共同进行确认,该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开工条件的内容及开工申请程序应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10.4.3交底包括技术交底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交底。
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通过交底确保被交底人了解本岗位的施工内容及相关要求。
交底可分层次、分阶段质量。
交底的层次、阶段及形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施工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确定。
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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