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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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
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
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
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各级
保护区
(通用)
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
等措施。
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
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
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
地下水源。
Ⅲ类标准。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一级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保护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
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
施,而是排污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保护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区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二级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区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
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
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
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
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
三、准保护区内
三、准保护区内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
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
准
保
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
渗漏措施;
护
区
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
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
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
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
准;
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
全。
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
使用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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