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与证据法学复习提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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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与证据法学复习提要
证据法与证据法学复习提要
绪论证据法与证据法学
第一节证据法概述
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
(一)证据法的概念(简)
证据法:
(本书中主要指)诉讼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守的法律规范。
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1)证据裁判原则:
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审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2)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目的在于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所以证据法律制度是诉讼制度所固有和既成的规则。
(3)证据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
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是由实体法做出具体规定;就证明责任上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主要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
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在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则判决证明责任承担主体败诉。
(二)证据法的宗旨:
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守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P2-4
(三)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1)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相关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1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2002年)
(2)本书学者观点:
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并不认为有关诉讼证据或诉讼证据的所有规范都规定在证据法典之中,如证明责任分配或承担应当由实体法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适当、适时地体现和实现实体法的价值和目的。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两次重大的进化:
第一次是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单选)
2.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这个不是很重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关注一下“法定法律制度”“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评价)
3.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礼法”--“八议”、“亲亲相隐”“贵族特权”
(2)近现代: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无罪推定-直接言词辩论原则-举证责任-证据种类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
A.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
B.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口供,废除“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C.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D.举证责任方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
第二节证据法学
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
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具有高度专门性和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2.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3.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4.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
5.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题
三.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四.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这一章,从全书来看,我觉得不是很重要,主要记住几个知识点就可以了:
证据法的概念、宗旨、立法体例、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呵呵……我觉得比较重要的,都用红色字体了)、
☆了解我国证据法学的有关内容
第一章证明
第一节证明概述
一.日常生活中的证明和法律意义上的证明
简答·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与证据的关系:
P26
在法律和法学上,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和手段,凭借证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的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证明则是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
过程意义上的证明,与论证的含义相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据被运用后的效果,这种效果表明事实已被确认是事实的或虚假的。
法律上的证明指证明的结果和证明的过程。
二.证明的意义(多、简)P26
1.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对法官而言,是认识案件事实和判断案件事实的最重要的方法)
2.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
3.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事实基础;
4.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诉讼程序本质上是证明程序)
5.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
三.诉讼证明的特点
1.诉讼证明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特点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
2.特征(简答)P29
(1)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
(3)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
(4)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
(6)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
(7)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空等。
综上,司法证明是特殊的诉讼主体在特殊的时空状态、针对行使着特殊权利的裁判官、能够立即产生实际效果的诉讼活动。
论述·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①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认识案件事实,且这种被认识的案件事实最好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一致,这便是诉讼制度的理想价值。
然而,追求客观真实的愿望和动因与这种愿望的能否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实现是很难统一的。
因此,诉讼中的证明只能采取相对性的原理。
②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
一是证明相对性的实质含义及其诉讼表现;二是证明相对性的原因解析。
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含义上看,诉讼中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结束;而法定的证明标准便是这种用来维护案件真相的最低限度的证明要求;同时,诉讼中的证明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的证明。
可见证明的相对性包括两层主要的含义,即一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
二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
在这两层含义中,前者的相对性隐含着许可一定范围内的差错率,后者的相对性隐含着读棵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
所以,诉讼证明所达到的结果是有可能出错的事实判断。
③证明的相对性原理所产生的事实在客观上既有可能是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也有可能是不尽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然而,在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作用下,这两种事实都是法律事实,都可以同样地产生法律效果,这便是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价值所在。
④证明相对性原理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有以下原因:
A.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
对纠纷事实的当下认识,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这便是认识论上的相对观。
B.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
直接的认识与客观真相是可能契合的,但间接的认识对客观真相的把握只能来源于推断,而推断是主观的认识,因而受到主观影响的事实,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性的。
C.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依赖证据,而证据都有可能发生扭曲或遭受歪曲甚至伪造,依赖这种可能具有残缺性、虚假性、片面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不完全可靠的。
这也反映了证明的相对性。
D.从诉讼的价值和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
现代诉讼制度以多元化的价值为追求目标,诉讼的结果既要最大限度地发现这种客观真实的经济成本和诉讼政策。
多元化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也是证明的相对性原理的根据。
第二节证明的分类(选择)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简答·区别P35-36)
3.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选、简·三者之间的差异P37)
4.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
5.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和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
6.宏观意义上的证明和微观意义上的证明
第三节证明的构成环节(重要章节)(论述题)
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所表达的意义是,证明是一个连续的动态推进的过程,它一环扣一环,为实现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服务。
它一旦完成任务,达到目的,便宣告结束。
可见,证明必有其开端和终端,在开端和终端之间是完整而连续的证明过程。
证明过程之所以存在于这个过程,是因为证明的各种构成因素或环节持续性地存在;如果构成证明的各种因素或环节由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宣告消失,证明程序也就结束。
一般认为,诉讼证明由五个环节或要素构成
1.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作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
它通常存在与三方主体之间。
证明主体指的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其中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在其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之时,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
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点。
2.证明对象(证明客体)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清晰时,便构成了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在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调整的对象范围,而是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所共同决定和规制的。
3.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
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
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争议事实获得证明之时。
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
最“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量”的要求是‘充分’。
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由于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质与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因而解除了证明责任。
5.证明手段
即指用什么来作出证明,即现代证据。
综上,证明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五个要素组成的。
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
第四节证明的原则和方法
一.证明的原则P42
1.证据裁判原则:
2.自由证明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3.当事人自治原则
4.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原则
二.证明的方法:
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象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己方有利认定和裁判着确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
直接观察法:
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直接观察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案件事实结论。
逻辑推论法:
法律嫁接法
第二章证明对象(重要章节)
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落脚点。
证明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证明对象是证明的中心环节。
证明对象又称证据标的。
证明对象,指的是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是与诉讼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
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程序法律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
一.程序法律事实与证明对象
二.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
*为什么说证据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第一、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从其概念的缘起就被假定为处在特定事实关系的两个极端,证据事实被假定为已知事实,案件事实被假定为未知事实。
第二、证据固然需要查明,但不是凡是需要查明的东西都能成为证明对象。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
1.犯罪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
2.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以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七何”:
何人、何种动机与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行为、何种危害结果;即何人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结果。
二、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1.从重处罚的事由
2.加重处罚的事由
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
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包括以下几方面:
1.排除违法性事实
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
3.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第四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唢呐感中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分类
第五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
2.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
3.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
4.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5.规范性文件
☆比较一下三种诉讼中证明的异同
第三章证明责任(重要章节)
第一节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罗马法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它所规定的证明责任制度比较偏重于近代所谓的主观举证责任,而客观举证责任的含义尚不明显。
二、德国普通法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案的配套和补充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证明责任制度及其理论
德国学者古拉色于1883年率先提出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
一是形式的或主观的证明责任;二是实质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
四.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
第二节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及其理论
一.我国立法和理论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
我国采纳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
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者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因为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
二.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简答)
联系:
1.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均市政们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
2.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
3.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
区别: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多不同
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
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由此来看,证明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
从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的关系来说,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它们是同一个责任的两个方面。
从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以及能否成为法官的裁判规范上来说,证明责任又是一个包含两种独立责任的总概念。
这双重责任或两种责任既有联系又区别,而且还处于交错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中。
第三节证明责任的承担(重点章节·大题)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承担
1.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项基本原则。
2.在刑事公诉中,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根据是: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在提出被告人承担罪刑的诉讼请求时,必须就肯定被告人罪刑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收集证据能力,切有侦察机关的协助,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更体现公平。
3.在刑事自诉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4.在刑事公诉中,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P77:
因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要求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具备收集、调查证据的条件和能力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
1.由被告承担,是一项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中以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P79(简)
①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
②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
③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方面的意义
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内容包括:
①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订立事实和生效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③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
⑤裁量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
☆比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责任的倒置(重点章节·大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简答)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一般原则的例外法则,它的提出是和理论前提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存在
2.从产生的时间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比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要晚;从诉讼机能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属于个案决定的衡平规则;从其适用逻辑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法适用时才予以适用的
3.特征:
P89
①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②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③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二.举证责任倒置与相邻概念的辨证关联P93-98
1.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从理论上可以将两者的概念等同使用
2.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转移是在举证责任既定的前提下因当事人举证行为而产生的具体的证明现象(详见P95)
3.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免除:
举证责任免除指当事人对其诉辩请求所依赖的要件事实,仅需负主张责任而无需负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倒置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
第四章证明标准
第一节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1.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诉讼的某个阶段达到了某个状态,这种由证据所形成的客观状态,称为证明程度。
2.理论上广泛用“证明标准”一语的原因P113
3.证明标准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
4.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联系和区别P115
二.诉讼法规定证明标准的意义P115(了解)
A.对事实认定者来说,证明标准是他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规范
B.对相对方当事人来说,证明标准对他也有同样的指针作用
1.举证行为究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的哪一方事实,关键看双方当事人所举之证与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
2.证明标准的“双面性”和“三方性”
第二节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
一.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1.以客观真实为诉讼审判的最终追求,任何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程度,法官均不得作出有利于主张者的认定;
2.个案中的最低证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求是竞合的,客观真实既是诉讼制度所着力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法院解决任何具体案件的基本要求
3.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4.三大诉讼都实行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实行“一元化证明标准”
第三节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探讨P121
第四节英美诉讼法上的证明标准P125
第五章推定
第一节推定概述
一.推定的概念和特点(简答)
1.推定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经验规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基础事实--经验法则--结论事实)
2.特征:
(简)
①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
②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三个环节、两个阶段)
③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
④从功能上看,推定与证据不同,它不仅仅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方法,而且还是举证责任的调节器(立法上的推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P132
3.推定和拟制的区别P132
二.推定的意义
1.推定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方法
第一,推定规则体现了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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