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科目统计考试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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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科目统计考试重点内容
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制度汇编重点内容
一、存款业务统计
1、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现已交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因此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纳入存款中进行统计,在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项下分别新增“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别反映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活期与定期存款。
2、“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纳入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存款范围。
在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国家银行信贷收支表中将“财政预算外存款”计入“财政存款”项目。
在其余各信贷收支表中“财政预算外存款”则不再计入“各项存款”项目,而计入“代理财政性存款”项目。
3、在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中的“
(二)定期负债”项目下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并设“单位结构性存款”和“个人结构性存款”两个子项。
“结构性存款”指嵌入了衍生产品或收益挂钩股指、汇率等指数的存款产品,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资金。
4、为了反映保证金变动的因素,在负债方“保证金”项下增设子项指标。
首先按交易主体增设“单位保证金”与“个人保证金”分类,再按业务类细化“单位保证金”。
保证金:
银行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按规定要求客户存入的作为保证性质或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单位保证金:
单位存入的作为保证金或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个人保证金:
居民个人存入的作为保证金或为偿还债务准备的专用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单位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信用证保证金:
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保函保证金:
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外汇买卖保证金:
在办理外汇交易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衍生金融产品保证金:
在办理金融衍生业务时,单位按要求存入的保证金存款。
其他保证金:
在办理除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外汇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以外业务时,单位存入的作为保证性质或偿还债务准备的各种保证金。
5、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业务的变化,提高金融统计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从2010年起,在“1.定期存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和“部队定期存款”统计指标,同时将“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更名为“企业定期存款”,统计内容相应缩小。
机关团体:
包括中央事业单位、中央机关、中央社会团体、地方事业单位、地方机关和地方社会团体,以及社保基金。
部队:
包括军队和武警。
6、正确统计非居民单位和非居民个人的存贷款。
非居民单位包括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在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本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
非居民个人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开户的个人。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定义要求填报非居民存款及非居民贷款类指标。
金融机构吸收的、须全额转交中央银行的财政存款在代理财政存款指标下统计,除代理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级政府机关的存款在机关团体存款指标下统计。
金融机构存放的保证金存款在同业存放定期款项指标下统计,不在单位保证金存款指标下统计。
7、主要概念解释:
存款:
指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个人、财政部门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单或类似凭证为依据,确保名义本金不变并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临时性存款、非居民存款,但不包括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
单位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除个人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的存款。
按照合同性质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议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保证金存款、单位结构性存款。
个人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人存入的存款。
按照合同性质分为个人活期存款、个人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个人协议存款、个人协定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个人结构性存款。
活期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存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存款。
定期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通知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本金一次性存入,支取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税后利息,具有定期和活期双重性质的一种存款。
协议存款:
指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存款人开办的存款,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定存款:
指存款人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的存款。
对于协定存款,同一笔协定存款合同下,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余额和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余额均通过协定存款指标统计
保证金存款:
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
包括办理银行承兑、信用证、保函、代理外汇买卖、衍生金融产品、签发银行本票等业务时存入的各种活期、定期保证金。
银行本票保证金:
指客户为从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本票而按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存款。
结构性存款:
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资金。
财政性存款:
指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财政资产中暂时聚集在银行的各项财政存款。
代理财政存款:
指金融机构代理的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以及待结算财政款项。
国库定期存款:
指商业银行依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吸纳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临时性存款:
指金融机构因办理支付或结算,形成的一种临时性资金存款,包括应解汇款、临时存款、汇出汇款、汇入汇款。
8、“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将其更名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
同时在资金来源方增设“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项目,用以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往来。
9、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按境内外、部门、期限及产品品种进行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国库定期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单位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
10、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第二层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第三层为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11、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贷款业务统计
1、各项贷款按合同期限划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终止“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将其纳入“1、中长期贷款”项下统计。
2、主要概念解释
个人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境内个人(包括城镇个体户、农户和个人)用于其生产经营或消费的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除外。
个人经营性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境内个人(包括城镇个体户、农户和个人)用于其经营和投资的贷款。
信用卡及账户透支:
是指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或个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
单位普通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对除个人以外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发放的除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之外的贷款。
单位经营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单位普通贷款”项下的“经营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的情况。
固定资产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单位普通贷款”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普通并购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向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不包括贷款人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贸易融资:
是指金融机构为境内客户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贸易融资的贷款。
银团贷款: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境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用于并购的银团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向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用于贸易融资的银团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境内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贸易融资的贷款。
3、明确转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如果承贷行不承担信用风险,仅收取手续费或代理费,该类贷款视为委托贷款,通过“委托贷款”项下相应指标反映。
如果承贷行承担信用风险,资金提供方向承贷行收取利息,承贷行向最终借款人收取利息,承贷行以利差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该类贷款视为转贷款。
目前,转贷款业务主要为境外筹资转贷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下承贷行的资金运用计入其各项贷款,填报“(八)贷款”项下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相应子项。
承贷行的资金来源通过“长期借款”项下“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及相应子项反映。
如果为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行发放给境外金融机构的转贷款,通过“对非居民贷款”项下的“金融机构”指标反映,计入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除境外筹资转贷款以外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在同业往来相关指标中反映。
4、境外筹资转贷款:
指金融机构作为承贷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出口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筹资,并将所筹资金转贷给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贷款。
境内长期借款:
指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境内其他部门借入的中长期款项。
境外长期借款:
包括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及境外其他借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
指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出口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筹集的资金,该类资金由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其他贷款条件转贷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境外其他借款:
指从除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以外的境外中长期借款。
5、调整金融机构贷款统计分类,将单位贷款细分为单位经营贷款、单位固定资产贷款、单位并购贷款、贸易融资四大类。
在“1.短期贷款”、“2.中长期贷款”项下按上述分类增设子项。
6、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三、同业业务统计
1、为准确界定金融机构之间不同用途的同业存放资金,准确计算金融机构的存款、备付金率等指标,建立同业定期存放款统计指标。
将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放划分定期存放和活期存放两大类,活期存放反映金融机构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定期存放反映金融机构之间活期存放之外的存放款项。
活期存放仍沿用原来“存放同业款项”、“同业存放款”项目及其子项统计;新增设“存放同业定期款项”、“同业存放定期款项”指标,反映定期存放款,并按交易对手设置子项。
2、为监测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针对性,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确为同业往来业务,在人民币“全科目”指标中增加反映金融控股公司资金往来的统计指标。
商业银行已纳入存款、贷款统计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往来,调整至“同业往来”项目下新增统计指标反映。
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而公司自身并不直接对企业与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
这里所谓的控制是指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有权任免董事长或有权决定被投资机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中央金融控股公司指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仅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北京联汇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
3、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人民银行在2011年“全科目”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分别在“存放同业活期款项”、“存放同业定期款项”、“拆放同业”、“同业存放活期款项”、“同业存放定期款项”、“同业拆借”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4、增设“境内期货公司存放”、“境内期货交易所存放”指标。
为反映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保证金情况,2011年在“同业存放活期款项”下“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存放”指标下增设其中项“其中:
境内期货公司存放”;在“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存放”指标下增设其中项“其中:
境内期货交易所存放”。
境内期货公司存放:
指境内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存款(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存款)以及境内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存款。
境内期货交易所存放:
指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存款以及境内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存款。
5、为适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准确、全面反映金融机构与境外同业资金往来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境外同业往来相关指标进行细化。
在“存放境外同业”(活期)、存放境外同业”(定期)、“拆放境外同业”、“境外同业存放”(活期)、“境外同业存放”(定期)、“境外同业拆入”6个指标下增设“境外存款性公司”、“境外其他金融性公司”交易对手。
存款性公司:
指为社会提供广义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
其他金融性公司:
指除存款性公司之外的所有金融性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及其以外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金融辅助机构。
6、为确保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交易在双方反映的一致性,修订向中央银行借款统计分类,将“流动性贷款”更名为“一般流动性贷款”,缩小统计口径,并增设“支农再贷款”反映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获得的支农再贷款。
7、为准确反映外汇储备委托贷款业务,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项目月报表“同业存放款项”项下增设“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
商业银行在办理外汇储备委托贷款业务时,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吸收的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在同业存放款项中反映,发放的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在自营贷款中反映。
8、为适应人民银行再贷款分类的调整,修订向中央银行借款统计分类,增设“支小再贷款”,反映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获得的支小再贷款。
9、增设拆放同业期限统计分类,根据金融机构间拆借合同的期限,将拆放同业划分为短期拆放同业和中长期拆放同业。
短期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长期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四、投资业务统计
1、交易性有价证券:
指的是取得该项有价证券资产或承担有价证券负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以在短期内获得收益的有价证券。
持有至到期有价证券:
指的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有价证券资产。
应收类有价证券:
指的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有价证券资产。
可供出售有价证券:
指的是除交易性有价证券、持有至到期有价证券和应收类有价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
其他有价证券负债:
交易性有价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负债。
2、股权投资: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主要是参与其他企业利润分配的权益性资产。
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拨付不反映在此。
交易性股权投资:
指为了近期内出售,以在短期内获得收益而持有的权益性资产。
包括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可供出售股权投资:
指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未划分为交易性股权投资的权益性资产。
包括持有目的不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在短期内获得收益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等。
长期股权投资:
包括投资人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投资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不包括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拨付。
金融机构按照自身会计制度选择按原有指标或者新增的按持有目的分类的股权投资指标填报。
具体为: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股票及其他股权通过“1.短期投资”项下的“其他投资”或“2.中长期投资”项下的“股本投资”及其明细科目、“其他投资”反映;在“一.资产类总计”项下增设“(二十二)股权投资”指标,在其项下设“交易性股权投资”、“可供出售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3个子项,以反映按持有目的划分的股权投资,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金融机构将持有的股票及其他股权通过2011年新增按持有目的分类的“(二十二)股权投资”及其项下明细指标反映。
五、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1、为适应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合理界定委托贷款的业务范围,规范委托贷款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监测委托贷款的发展状况,人民银行决定建立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委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反映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委托贷款采用三层分类,按交易对手设置统计指标。
首先按业务性质,将委托业务划分为“现金管理业务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和“一般委托贷款业务”。
其次按交易对手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划分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
最后按交易对手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细分为“广义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各类组织”、“个人”及“境外”。
同时,设置“委托贷款基金”指标,反映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比照“委托贷款”分类设置“委托贷款基金”子项指标。
自2015年1月1日起,终止月报中“(十二)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二)委托基金存款及投资基金”及其子项指标,因委托贷款业务沉淀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计入“临时性存款”。
2、主要指标解释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
指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形式,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账户间资金归集划拨、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等业务发生的委托贷款。
一般委托贷款:
指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以外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受金融机构委托发放的委托贷款:
指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受非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
指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广义政府、企业、个人等)的委托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住房消费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
指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基金。
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
指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广义政府、企业、个人等)的委托贷款基金。
广义政府:
指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对其他单位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法律实体及附属单位,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和住房公积金。
3、报送频度与时间:
委托贷款专项统计频度为月,于月后10日前在月报二批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六、回购业务统计
1、扣除汇总类机构之间相互交易的“回购式”(返售式)资产转让部分后,分别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卖出回购资产”报表项目。
2、将贷款转让划分“买断式”(或卖断式)与“回购式”反映。
“买断式”贷款转让统计方法:
贷款出让方应减少相应分类贷款数据,贷款受让方相应增加分类贷款数据。
如贷款转让后,受让方对出让方享有追索权,出让方应相应增加季报“(六)或有资产”中的“18、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在累收累放统计中将贷款出让视为贷款回收,将受让贷款视为发放贷款。
回购式的贷款转让统计方法:
发生“回购式”贷款转让交易后,贷款转让双方都不增减自身贷款总额,贷款出让方用相应交易对手项下的“卖出回购贷款”指标反映,贷款受让方则用相应交易对手项下的“买入返售贷款”指标反映。
3、票据转让业务(转贴现业务)的统计方法
票据转让业务(转贴现业务)按“回购”(返售)和“买断”(“卖断”)方式分别进行统计。
在信贷收支表中“票据融资”、“其中:
贴现”项目仅反映各金融机构直贴的票据和从其他金融买入的买断式转贴现票据,不再扣减“再贴现”,同时负债方“向中央银行借款”也不再扣减“再贴现”。
各机构在进行“回购式”(返售式)票据转让业务后,票据转让双方都不增减自身“12、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数据,票据出让方用相应交易对手项下的“卖出回购票据”指标反映;票据受让方则用相应交易对手项下的“买入返售票据”指标反映。
明确各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进行再贴现业务全部视为“回购式”转让处理,但不在“买入返售票据”、“卖出回购票据”指标内反映,仍采用“再贴现”及相应指标来反映。
4、回购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签订协议,按特定价格出售资产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从资金融出方购回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业务。
回购业务标的资产划分为票据、除票据外有价证券、贷款和其他资产四类。
除票据外有价证券是指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若金融机构填报“买入返售其他资产”或“卖出回购其他资产”数据,遇业务创新或重大变动,需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说明。
七、联行业务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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