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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免费完整版样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某些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业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畴
承包范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原则
工程质量原则: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构成合同文献
构成本合同文献涉及:
1、本合同合同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献视为本合同构成某些。
七、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似。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商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证意见:
签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某些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献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备本条所赋予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级别证书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级别证书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合同价款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办法增长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状况导致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规定。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本合同合同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献视为本合同构成某些。
2.2当合同文献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商定解决。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原则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
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原则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阐明本合同。
3.2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献合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3合用原则、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用国标、规范名称;没有国标、规范但有行业原则、规范,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原则、规范,商定合用工程所在地地方原则、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商定原则、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原则、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商定期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
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原则、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办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关于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普通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
一方对工程师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商定解决。
5.5除合同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自己职权,并可在以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具备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她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以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及时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导致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告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其她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导致追加合同价款,并补偿承包人关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献商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承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
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办法,并在采用办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献商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以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内容和时间完毕如下工作:
(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施工场地内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精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允许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暂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
(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关于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某些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关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内容和时间完毕如下工作:
(1)依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级别和业务容许范畴内,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筹划及相应进度记录报表;
(3)依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关于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办法保护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关于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商定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背关于规定导致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补偿发包人关于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筹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批准。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关于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筹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中商定。
10.3承包人必要按工程师确认进度筹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进度筹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规定提出改进办法,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筹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办法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书商定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商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规定。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批准承包人规定,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批准延期规定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合同书商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导致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程。
承包人实行工程师作出解决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定,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解决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导致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如下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商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
(5)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合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其她状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批准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要按照合同书商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合同书商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订立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献构成某些。
提前竣工合同应涉及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办法、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查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商定质量原则,质量原则评估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查评估原则为根据。
因承包人因素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质量原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批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而导致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照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原则、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检查,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原则某些,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规定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规定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原则。
因承包人因素达不到商定原则,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人因素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商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验收。
告知涉及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准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原则、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规定,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承认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查
无论工程师与否进行验收,当其规定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查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查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所有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商定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安装范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
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照承包人规定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准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告知涉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规定,承包人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发包人应规定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所有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买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买、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承包人按工程师规定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涉及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承认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迈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批准,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关于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原则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监督检查采用必要安全防护办法,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办法不力导致事故责任和因而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诲并对她们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违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办法,经工程师承认后实行,防护办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送、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安全防护办法,经工程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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