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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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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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目录
协议书……………………………………………………………………………………………1
合同条件
1.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3
2.监理方义务……………………………………………………………………………………3
3.委托方义务……………………………………………………………………………………5
4.工作人员………………………………………………………………………………………6
5.责任和保险……………………………………………………………………………………6
6.合同生效、履行、变更、暂停履行与终止…………………………………………………7
7.报酬与支付……………………………………………………………………………………9
8.HSE管理……………………………………………………………………………………10
9.廉洁经营……………………………………………………………………………………10
10.保密与成果归属……………………………………………………………………………10
11.其它约定……………………………………………………………………………………11
12.争议的解决………………………………………………………………………………11
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
附件G—报酬和支付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之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
鉴于委托方同意委托监理方为委托方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方愿意接受并承担监理责任,为明确委托方与监理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经协商一致,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概算投资:
二、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涵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
附件G—报酬和支付;
4、中标通知书;
5、监理方的投标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依照适用的法律、目标和约定,履行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依照约定的单价、币种和规则,计算和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报酬。
六、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服务期,从(项目监理机构计划进驻现场的时间)开始,至(建设工程按计划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委托方:
(盖章)
监理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之合同条件
第一条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涵义:
1.1.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1.1.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监理方”是指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和承担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服务的组织。
1.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6“主要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双方在本合同附件A中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1.1.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方以外,与委托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方根据本合同附件B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1.1.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增加工作量或延长服务期,监理方在合同附件A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工日投入总计”以外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②监理方在本合同附件B以外,根据书面协议或委托方的书面指令,附加于正常工作而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
1.1.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附加工作以外,监理方根据6.5.6规定必须完成的工作,或者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或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11“适用法律”是指1.2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条和标准的总称。
1.1.12“工日综合单价”是指在委托方提供条件以外,涉及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费用、风险和利税,并按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同职位类别折算到每个具体工日的单位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监理机构动员、派驻、遣散有关的工资、补贴、加班、保险、办公设施、检测器具、交通车辆,以及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相关利税等。
1.1.13“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是指双方按照固定单价合同的通常做法,根据议定的工日综合单价和工程监理方员派遣计划,在本合同订立时估算的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报酬的暂定总额;它没有涉及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也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报酬的依据。
1.1.1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5“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在本合同附件C中议定的部门规条、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及法律授予立法权的省级以下地方的法规和规条。
工程设计文件规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双方在本合同附件C中约定遵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视为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1.3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产生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协商一致或者编写的为准。
第二条监理方的义务
2.1监理方依照本合同附件B议定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并完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监理方根据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者书面指令,履行并完成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或额外工作。
2.2监理方必须亲自履行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派驻工程的主要监理方员,必须与监理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以监理方的单位名义依法注册执业资格。
2.3监理方必须提供合格的工程监理方员,在本合同附件D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4监理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E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
委托方对监理工作报告的事项、周期等另有书面要求的,监理方必须遵照执行。
2.5 在完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或者解除本合同后的14日内,监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并将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全部归还。
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
3.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4日内,委托方按照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的10%,向监理方支付预付款。
委托方根据约定的单价和规则,计算和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报酬。
3.2 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4日内,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壹套工程基础设计文件。
委托方负责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壹套完整的工程详细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在分期分批送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3 委托方应在7日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4 委托方负责本合同附件B议定范围以外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并为监理工作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3.4.1委托方负责将本合同附件B和附件D的相关内容,书面通知已经选定的承包人,或者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3.4.2委托方免费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的办公用房并开通线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内部设施、水、电、通讯等费用)。
3.4.3
第四条工作人员
4.1 委托方授权(先生/女士)作为委托方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4.2监理方任命(先生/女士)为总监理工程师。
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服务期内,总监理工程师非经委托方代表的书面批准,不得离开工程现场,也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工作。
4.3监理方必须按照双方在本合同附件A中议定的时间和数量,派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其他资格的工作人员进驻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方应当提前14日,将拟派人员的身份证、从业简历、体检报告、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社会保险和/或商业保险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报送委托方;委托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4.4更换委托方代表,应当提前7日通知监理方。
监理方申请更换工程监理方员,必须提前14日征得委托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人员。
委托方认为某位工程监理方员的体能状况、敬业精神和/或执业技能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监理方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的14日内予以更换。
监理方不予更换,或者更换后的工程监理方员仍然不能让委托方或其代表满意的,委托方在书面通知监理方后,有权另行聘请工作人员,监理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从委托方要求更换的书面通知送达总监理工程师之日开始,被要求更换的工程监理方员的工作报酬,按照其工日综合单价的60%计算。
第五条责任和保险
5.1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第91日结束;合同变更、暂停履行或者提前终止的,由委托方与监理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委托方或者监理方必须在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届满前,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向对方提出索赔;否则,无论委托方还是监理方皆不承担由任何事件引起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前款约定不适用下列情形:
(1)监理方应当免费提供重新履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2)监理方因违反11.5而遭致的委托方的索赔。
(3)委托方因违反11.6而遭致的监理方的索赔。
(4)
5.2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监理方报酬的,应当按照监理方开户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从约定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5.3监理方没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派驻合格工程监理方员的,应当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30%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更换主要监理方员,监理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A的约定,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监理方员未经委托方代表的书面同意擅离职守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60%承担违约责任;擅离职守3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4个工作日开始,监理方将按照相应工日综合单价的90%承担违约责任。
5.4 监理方因过错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赔偿。
监理方应当免费提供重新履行的工程监理服务。
5.5违反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履行2.3的监理方义务,或者串通承包人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5.6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以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或损失为限,且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累计金额(5.5的赔偿责任除外),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暂定总价的200%,即人民币(大写圆)(小写RMB元)。
5.7委托方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实施工程监理服务遭致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除非监理方与该第三方另有合同约定。
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不能按照预定的质量和期限完工的,委托方保障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5.8监理方应当依照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内,监理方应当至少投保并维持下列商业险种:
(1)
(2)
(3)
5.9监理方保障委托方免受其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害遭致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5.10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委托方和监理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5.11监理方或委托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委托方或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项索赔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六条合同生效、履行、变更、暂停履行与终止
6.1本合同自协议书签订之日(以协议书注明的日期为准)起成立并生效。
6.2监理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28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F议定的内容和参考格式,编制完成监理规划并报请委托方审查。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应当依照适用法律以及经委托方认可的监理规划实施。
6.3合同变更
6.3.1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委托方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并由委托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委托方的书面指令,监理方实际履行的,视为合同变更。
6.3.2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的原因,致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预计此类阻碍或延误不会在21日内消失的,监理方有权申请变更本合同附件A和附件G。
委托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以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为前提,经协商一致后签署合同变更文件。
6.4暂停履行
由于工程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暂时不能全部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委托方的书面通知,监理方立即安排暂停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委托方根据本合同附件G计算和支付本合同暂停履行之日前的工程监理服务报酬。
委托方书面指令监理方恢复本合同全面履行的,应当给予监理方不超过1个月的合理期间用于恢复。
在维持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变更文件,并计算和支付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暂停本合同部分履行的,由委托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协商调整本合同附件A和附件G,并在维持工日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签署合同变更文件。
6.5合同终止
6.5.1根据本合同附件G的约定,双方结清工程监理服务的全部报酬和其他款项,本合同即行终止。
6.5.2 委托方、监理方的任何一方皆可请求协议解除本合同,但要提前4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协议解除本合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双方应就解除本合同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6.5.3在暂停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后的第182日,委托方仍然没有发出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的,监理方有权向委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14日没有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答复,监理方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第二份书面通知。
第二份书面通知发出后的第42日,委托方仍然不作书面答复的,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行生效。
在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生效后的28日内,双方应就终止本合同履行有关善后工作的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委托方据此计算和支付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报酬。
6.5.4在本合同附件G约定期限后的第28日,监理方没有收到相应的监理报酬款项,委托方也没有就此项付款向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或者书面解释的,监理方有权向委托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14日没有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答复,监理方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第二份书面通知。
第二份书面通知发出后的第42日,委托方仍然不作书面答复的,监理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行生效。
监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生效后的28日内,根据本合同附件G计算并结清全部的监理报酬和其他款项(包括委托方按照5.3承担的违约责任);造成监理方经济损失的,监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6.5.5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没有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故意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方义务,或者串通承包人侵害委托方利益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指令监理方限期纠正。
如果在前款通知发出后的第21日,委托方认为其书面指令没有得到监理方的实质性响应,可以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在送达监理方后的第14日生效。
委托方解除本合同后,不再支付监理方从第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全部应计监理报酬。
解除本合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6.5.6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委托方、监理方各自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报酬与支付
7.1 委托方同意的项目监理机构不同职位类别人员的工日综合单价,以及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暂定总价如下:
不同职位类别人员
工日综合单价
预计投入工日
监理报酬分类小计
总监理工程师
元/工日
工日
万元
监理工程师及同等人员
1.高级职称人员
元/工日
工日
万元
2.中级职称人员
元/工日
工日
万元
监理员及同等人员
1.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元/工日
工日
万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元/工日
工日
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暂定总价
万元
7.2无论是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还是额外工作,7.1所列的工日综合单价,在5.1约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的责任期内固定不变。
7.3在收到监理方合格发票后的56日内,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和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发票存有异议,应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但不得延误支付其他没有异议的监理报酬和/或其他款项。
7.4监理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没有投保和/或维持5.8约定的商业险种,委托方有权代为履行,有关费用在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报酬中予以扣除。
监理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没有全部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委托方有权暂扣监理方的质量/责任保证金。
7.5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7.6报酬和支付的具体细则,由委托方和监理方在本合同附件G中议定。
第八条HSE管理
8.1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HSE责任制、HSE操作规程和具体的HSE措施,其履行本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等HSE目标。
8.2各自承担因自身违反8.1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廉洁经营
9.1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9.2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监理方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有关且与发包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3双方可以另行签署廉洁经营协议(或责任书、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之一)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严格遵守,共同执行。
第十条保密与成果归属
10.1双方均应保护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对对方提供的与建设项目、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资料及文件,擅自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违反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2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同意按以下()处理:
10.2.1发包方所有。
10.2.2监理方所有,发包方有权无偿使用。
10.2.3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委托方邀请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外考察、检验或者试验的,其差旅费用经委托方代表同意,在委托方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但监理方为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所进行的考察、检验或者试验除外。
11.2监理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对工程或者材料,重新或者超比例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或者试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委托方代表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1.3因监理方的合理化建议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委托方应当视同其内部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委托方有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并就委托方不能满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方限期改进。
监理方违反委托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规条制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根据相关书面文件的规定,给予监理方相应的经济处罚。
11.4 除非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监理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应获得也不能接受本合同以外、但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和报酬。
监理方不得在本合同许可的事项以外参与可能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1.5 监理方不得泄露因实施工程监理而知悉的委托方、设计人、承包人提供并申明的商业秘密。
除非事先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监理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合同终止后的2年内,不得出版或交流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论文或者其他资料。
11.6 监理方拥有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
委托方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的权利,仅限于为本工程或者经监理方书面许可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因履行和解释本监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
若在争议发生后天内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提交 (注:
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
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A—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和派遣计划(略)
附件B—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略)
附件C—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略)
附件D—监理方的授权范围(略)
附件E—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和参考格式(略)
附件F—监理规划的封面格式和主要内容(略)
附件G—报酬和支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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