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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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冀州政办〔2008〕19号
冀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冀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冀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冀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 减灾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3.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害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衡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高温气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林业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林业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冀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市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
市发改局
市水务局
市科技局
市商务局
市文教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农牧局
市卫生局
市科技局
市广电局
武装部
武警中队
市物价局
市供销社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局
市气象局
市粮食局
市科协
市红十字会
冀州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公司
各保险公司
市政府
冀州市减灾
委员会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图1
市减灾委主任:
主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市科技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
市文教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广播电视局、武装部、武警中队、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移动、联通、网通公司、市粮食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市减灾委秘书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3.2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减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上级和本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交通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市商务局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
组织全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市文教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畜牧水产养殖等灾后生产,组织畜牧和水产种苗的供应,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武装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冀州移动通信公司、冀州联通通信公司、冀州网通公司等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争取衡水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衡水市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各保险公司负责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要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市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灾情发生时,申请调用上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4.2.4商务、粮食和供销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卫生和工商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市、乡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民政局及灾害多发乡(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按照《河北省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部门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林业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村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乡(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市民政局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民政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民政所每天8时30分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日9时前报衡水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乡(镇)民政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报衡水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市政府。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市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科技、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市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乡、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林业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复核响应建议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xexey级响应状态
复核响应建议
并向市政府报告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提出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副主任
分析评估灾害报告
(流程图1)
6.1.3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市长主持会商,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立即组织紧急救援组、灾情信息组、社会捐助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市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市内、省内救灾援助。
(7)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并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林业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b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并向市政府报告
复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副主任
分析评估灾害报告
提出响应建议
(流程图2)
6.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主持会商,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立即组织紧急救援组、灾情信息组、社会捐助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市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市内、省内救灾援助。
(7)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并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林业火灾和重大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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