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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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白皮书)
(2008年-2012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1.从犯罪类型来看,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占多数,暴力型犯罪呈现上升趋势6
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
(2008年-2012年)
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有组织性重大暴力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惠州市未成年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杀害年逾7旬的养父母,广州市12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深圳市、韶关市未成年人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在全省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当前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剧转型,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组织化、低龄化,暴力犯罪、智力犯罪增多,涉及罪名不断扩展,作案方式日趋多样,犯罪后果更加严重,犯罪形势非常严峻,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年至2012年全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展开深入调研,分析了我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特点,总结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态势
1.未成年罪犯人数持续在高位。
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三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44508人,整体人数在高位徘徊,呈现先减后增的趋势。
2011年和2012年未成年罪犯人数均超过了9000人(见图表一)。
而同期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逐年减少,由2008年的88891人下降为2012年的63782人(见图表二)。
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省市和山东、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未成年罪犯人数的变化趋势与全国的情况相一致,均逐年减少。
河南省2012年未成年罪犯人数比2008年减少了60%,上海市减少了48%,江苏省减少了47%,山东省减少了43%,四川省减少了36%,北京市也减少了25%。
图表一:
图表二:
2.未成年罪犯总人数占全部罪犯的比例略有下降,但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比例。
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三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全部罪犯的平均比例为8.37%,2008年比例最高,为9.3%,2012年比例最低,为7.41%,整体有所下降(见图表三)。
而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为8.82%,2009年至2012年逐年下降,2012年仅为5.44%,5年平均比例为7.05%,比我省的平均比例低15.77%。
2012年,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均集中在3%至5%之间,大大低于我省的7.41%。
图表三:
3.未成年罪犯总数占全国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远高于其他经济发达或人口众多的省市。
2008年至2012年,我省未成年罪犯占全国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12年高达14.82%(见图表四),比排名第二的浙江省高出47%,是排名第三的江苏省的2.2倍。
图表四:
4.未成年人重大团伙犯罪时有发生。
近年来,未成年人重大团伙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在全省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例如,2010年广州杨某某、冯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案件。
2011年潮州陈某等5名未成年人伙同6名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寻衅滋事案件。
2012年湛江张某某伙同他人持枪故意伤害在校学生的案件。
惠州殷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并致养育自己17载、年逾7旬的养父母死亡案件。
在增城新塘聚众暴力打砸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中,不少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打砸,在事件中扮演了施暴角色。
5.广东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大幅提高,重新犯罪率呈下降趋势。
2008年以来,广东法院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扩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大幅提高,2008年仅为10.53%,2011年高达50.19%,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是2008年的4.7倍。
2012年也达到47.16%。
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我省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远低于在监狱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
图表五:
综上,广东法院五年来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居全国之首,占全国的比例约为八分之一,总体呈逆向上升之态势,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占多数,暴力型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在广东法院2008年至2012年判处的44508名未成年罪犯中,犯罪人数最多的是抢劫罪(20774人),占47%;其次是盗窃罪(8018人),占18%;再次是故意伤害罪(5616人),占12%;还有抢夺罪(2203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608人)、强奸罪(1073人)和寻衅滋事罪(960人),绝大多数是财产型犯罪或暴力型犯罪。
图表六:
从具体犯罪类型来看,呈以下趋势:
第一,抢劫犯罪有所下降,2008年犯抢劫罪的人数为4687人,占全部罪犯的53.16%,2012年为3677人,占全部罪犯的38.89%,人数和比例都明显降低。
图表七:
第二,强奸、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2008年至2012年,强奸罪所占比例从1.41%上升至3.36%,寻衅滋事罪所占比例从1.04%上升至3.55%,故意杀人罪所占比例从0.34%上升至0.61%。
图表八:
2.从犯罪年龄来看,主要集中在16-18周岁年龄段,但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2008年至2012年,16-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高达88.51%,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8倍左右。
由此可见,16-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所在。
图表九:
2008年至2012年,14-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增加,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上升,呈现出低龄化特点。
2012年,14-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达1143人,与2008年(812人)相比增加了40.76%,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12.09%,比2008年上升了2.88个百分点。
图表十:
3.从受教育情况来看,未成年罪犯整体文化程度较低。
2008年至2012年我省判处的全部未成年罪犯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达96.08%。
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为69.32%;小学文化次之,占26.18%;大专以上的仅占0.04%。
从统计数据来看,仍有大量未成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常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表十一:
其中,在校学生犯罪情况不容忽视,2008年至2012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曲线上升。
2012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达626人,比2008年(479人)上升了30.69%。
图表十二:
4.从身份来看,以无业人员为主。
2008年至2012年判处的全部未成年罪犯中,无业人员最多,占38.28%;其次是农民,占37.67%;学生占6.14%;工人占1.86%。
图表十三:
其中,无业人员犯罪人数和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12年无业人员犯罪人数为4112人,比2008年(2892人)增加了42.19%;2012年无业人员占全部罪犯总数的43.50%,比2008年上升了10.68个百分点(见图表十四)。
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缺乏谋生技能,没有稳定工作,当生活出现困境或情感遭受挫折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图表十四:
5.从性别来看,男性占绝大多数。
2008年至2012年判处的全部未成年罪犯中,男性占97.69%,是女性的42倍。
图表十五:
6.从户籍来看,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大多数。
在未成年罪犯中,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占了大多数。
据广东省监狱局统计,全省52%的未成年罪犯是外省户籍;48%的本省户籍未成年罪犯中,有相当多的是省内流动未成年人。
二、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挽救和矫治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创建了一系列富有广东特色、卓有成效的审判制度,初步推动构建了协调联动的“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为创新我省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管理和创建和谐广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设立机构,配置人员,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建设
1.特殊优先保护,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不健全,容易受外界影响,未成年罪犯大多具有主观恶性小、可塑性高等特点,广东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努力尝试对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专业的教育和挽救,积极探索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
截至2012年12月,我省先后有2个中级法院和26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其中,刑事审判庭13个,综合审判庭15个)。
暂时没有条件成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院,采取设立固定合议庭、指定专人办理等形式,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性。
2011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专门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全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同时要求我省各级法院对受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以“少刑”字案号立案,在全省法院建立起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导序列,改变了以往审案的法官不指导、指导的法官不审案所导致的指导和审判脱节的状况,进一步统一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并积极争取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2.加强人员配置,尝试打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
基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特点和矫治帮教工作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必须具备更多的爱心和耐心,具有更专业的办案技巧和业务素质,才能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广东法院将队伍建设放在和机构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支拥有三百多名审判人员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
与此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官的培训工作,先后举办了全省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全省法院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正确适用培训班和全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培训班,充分利用在职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3.打造少年审判品牌,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多年来,广东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上的积极探索,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期待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逐渐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面旗帜,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第一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法院之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创设了“四分开”、心理测评与干预、判后矫正建议等一系列特色制度,走在全国前列。
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少年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和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先后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省少年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同时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海仪,数十年如一日,以满腔热情投入未成年人审判事业,以浓浓爱心倾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先后被评为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党员干警、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获得广东省、广州市三八红旗手、广州市劳动模范、广州市十佳法官等光荣称号。
(二)规范发展,理论先行,打造两个国家级理论研究基地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长期、稳定、规范发展,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
2011年7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争取和具体指导下,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韩山师范学院联合创建了“少年司法学研究中心”。
同年11月,该中心被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确定为华南地区第一个“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
基地成立一年多来,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联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承担了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的调研,被评为全省优秀调研课题;承办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少年司法建设调研座谈会”、“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等多个专题研讨会;印制“青少年法律文化丛书”,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提供智力支持;建章立制,形成了《潮州市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实施意见》、《潮州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规则》等19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
该基地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广东省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关工委主任张帼英,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尔梅,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组书记、秘书长操学诚的高度评价。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大力推动下,2012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山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市综治办、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单位,成立了法院系统唯一一个“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
时任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同志出席了基地揭幕仪式,充分肯定了法院系统成立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的重要意义,并对研究基地的发展寄予厚望。
作为新形势下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研究基地采取审判机关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的方式,集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法制宣传等功能于一体,以“校院合作、优势互补、共同研发、成果共享”为宗旨,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促进”的长效机制,对于推动审判实践创新,加快理论成果转化,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转变理念,真抓实干,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功能
非监禁刑有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有效避免适用监禁刑带来的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对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能缓解监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摒弃以罚代教、重罚轻教、以监代管等旧观念、旧思想,奉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大力扩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活动中,将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率纳入排头兵指标,把非监禁刑适用工作当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来抓。
1.准确把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加强对失足在校学生的非监禁刑适用工作。
各级法院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扩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对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真悔改、存在自首立功情节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罪犯基本适用非监禁刑。
另外,对失足在校学生,采取重点保护、区别对待的态度,积极创造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帮助其重回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2.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模式,提高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认可度。
各级法院从维持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多种悔罪途径,促进调解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有选择地吸收被害人参与法庭教育,通过诉说所受的伤害及其被害的感受,使未成年罪犯增加犯罪感和愧疚感,也使被害人在复原过程中恢复心理平衡,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采取道歉、忏悔等情感补偿方式和金钱赔偿等物质补偿方式,构建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恢复通道,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全省各级法院的不懈努力,2008年至2012年,全省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大幅提高,2011年达到了50.19%,2012年为47.16%,从全国法院的落后单位步入先进单位的行列。
《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对此广泛报道,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题简报的方式肯定我省在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工作上的成绩。
在2012年9月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洪适权同志以《扎实推进六项保障工作,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题,专门介绍了广东法院在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工作上的成功经验。
(四)能动司法,改革创新,创设多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制度
广东法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的审理方式,探索创设了一系列富有广东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了贯穿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的立体矫治体系,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感化、挽救。
1.构建了以社会调查、“四分开”、心理测评与干预为主要内容的庭前保护制度。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通过委托社会调查员或自行调查的方式,在庭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法庭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品格证据处理,为法庭教育、定罪量刑以及庭后跟踪帮教提供依据。
积极推行“四分开”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正,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在不同阶段分别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创建心理测评和干预制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心理咨询机构设立心理咨询与测评室,通过心理专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化解案件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评估活动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
潮州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心理专家到看守所为服刑和在押未成年人集中上心理辅导课。
2.构建了以法庭教育、人民陪审员、合适成年人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教育制度。
积极推行法庭教育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专门阶段,由法庭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同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
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邀请工会、妇联、团委、关工委、教育等单位和机构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积极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人民法院聘请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替无法出庭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佛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制定了《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聘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的教师、关工委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构建了以判后矫正建议、电子监控、前科封存为主要内容的庭后帮教制度。
创设判后矫正建议制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非监禁刑的判决或裁定对未成年罪犯假释后,由案件的承办法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情况向社区矫正部门发出矫正建议书,使审判阶段的帮教工作和判决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创设电子监控制度,佛山市顺德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联系社区矫正部门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管;积极推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先后实施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和就业。
(五)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作体系雏形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广东法院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为桥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关工委、妇联以及新闻机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机关的联系沟通,共同构建以“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作体系。
1.积极推动构建“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
2009年和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牵头与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团省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规范了全省政法机关在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工作的职责分工,将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客观化、具体化,适当放宽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创造性地提出对18至25周岁的在校青少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参照未成年罪犯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要求有条件的社区矫正组织可对经常居住地在广东、读书或就业在广东或者家庭成员在广东的非广东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初步构建了科学的非监禁刑适用标准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了互相配合、协调联动的“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
广州市和深圳市对全部未成年罪犯均实行了分开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开矫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无论户籍是否在中山,在判决前均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开展庭前社会调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海珠区人民法院试行判前考察制度,对难以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三到六个月的考察,根据考察表现确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联系羁押机关出具“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定表”,作为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联系社区矫正部门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管。
2.积极推动构建“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
广东省各级法院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为桥梁,主动加强与团委、关工委、妇联以及新闻机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机关的联系沟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未成年罪犯的延伸帮教工作,共同构建了多种形式的综合帮教模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共同发起,联合广州市司法机关,教育、新闻、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开展了旨在遏制、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羊城金不换工程”和“阳光少年行动”,利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的力量开展庭前庭后跟踪帮教工作,并联合广州市司法局开展司法社工试点项目,被民政部列为国家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示范点。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组建“佛山护航志愿服务队”,负责对佛山辖区内居住的被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一对一”跟踪帮教、心理辅导,并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设立“缓刑留深未成年罪犯社工帮教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聘了具有社工资格,且具备社会工作或心理学专业的专职社工,采用社工带义工的“双工联动”模式对缓刑未成年罪犯开展“一对一”帮教工作。
宝安区人民法院还联合爱心企业成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安置到爱心企业工作,并联合宝安区职业能力开发局对缓刑未成年罪犯进行免费职业能力培训,帮助掌握职业技能,顺利重返社会。
推动创建“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法机关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工作的不断完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六)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广东法院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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