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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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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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板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市政公用节能管理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组织竣工验收时,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收费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的;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技术、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设备的;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未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5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十条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类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6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80万元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100万元罚款
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9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小型项目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10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自竣工备案一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较重
自竣工备案三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自竣工半年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以欺骗手段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罚款或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4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小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款
较重
中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4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大型项目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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