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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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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规定
(采五{2005}7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井下井控管理,提高井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依据油田《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我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设计理,特殊施工作业井井控管理,井控培训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一般作业过程井控管理,大修侧钻井井控管。
第三条适用石油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油区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试气,射孔,小修,大修,侧钻等井下作业项目。
第二章井下作业设计的井控要求
第四条依据有关要求,我厂应提供作业两个设计,即地质设计(方案)工程设计。
第五条地质研究所的地质设计(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等资料,提供本井和邻井的油气水层深度及原始地层压力、目前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气区域的注水注气状况、与邻井油层连通情况,要有与井控有关的提示以及拟射开层位压力参数预测。
对新井(老井新层)、高温高压油气进、高油气比井、气层、未解释层,以及对井场周围具有易燃易爆、高危险环境的射孔作业,必须采用油管输送射孔或过油管方式射孔。
第六条工艺研究所的工程设计中应提供井下套管的技术状况,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用量,提供地层压力参数,提示本井和邻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中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对不同措施类型的施工必须明确安装防喷器装置的压力等级。
如压力等级为14Mpa、压力等级为21Mpa,压力等级为35Mpa、压力等级为70Mpa等。
第七条对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工业与民用设施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工程设计中标说明和提出相应的防范要求。
第八条两个设计的编写、审核、审批应按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三章井控装备
第九条井控装备包括防喷器、射孔防喷器及防喷管、简易防喷器、采油(气)树、内防喷工具、防喷器控制台、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及相匹配的闸门等。
第十条防喷器的选择
1.压力等级原则。
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用原则上应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所使用套管抗内压强度以及套管四通额定工作压力三者中最小者
2.选用方法
(1)电缆输送和射孔选用电缆射孔专用防喷器或双闸板液动防喷器、液动剪切闸板防喷器,根据油田要求2005年底全部使用液动双闸板防喷器或液动剪切单闸板防喷器。
(2)地层压力系数选用方法。
地层压力系数大于1.2,在1.2-1.0之间、1。
0-0。
7之间、小于0。
7,分别选用70Mpa防喷器组、35Mpa防喷器组、21Mpa防喷器组、14Mpa防喷器组,要在设计中注明。
第十一条现场作业监督人员应要求施工队放喷管线安装在季节风的下风向,接出距井口25m以外,通径不小于62mm,放喷闸门距井口3m以上距离,压力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闸门之间,放喷管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弯时,转弯处要用锻造钢制弯头,弯头不小于1200,每隔10米-15米用地锚将放喷管线固定牢靠。
压井管线自套管闸门接出,安装在季节风的上风方向。
第四章一般作业过程井控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一般作业过程是指:
使用小修作业设备(250以下修井机和通井机)所进行的检泵(检气举阀)、换封、新井投产、补孔、改层、冲砂、钻塞(钻电缆桥塞)、转抽、转注、分注、防砂、打捞、通井刮套、找(堵水)、气井作业等常规措施及常规工序施工的小修作业过程。
第十三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地质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井控设计应在施工前送达施工现场,必须经过我厂作业监督人员现场开工验收,并出具开工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开工。
2.施工现场应备油管悬挂器、特殊接头、提升短接、采油树上法兰、总闸门,以及能连接井内管柱的油管旋塞等常用的井控装置配套工具。
第十四条一般作业过程井控要求
1.压井。
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压井作业,按压井规定进行压井。
2.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试压。
根据施工设计要求安装好检验合格的井口装置、防喷器及配套设施(压井设备、节流管汇、压力管线、油管悬塞、压力表等),按照施工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试压,试压必须合格且经我厂作业监督现场验收。
3.在起下封隔器等大直径工具时,应控制起下钻速度,防止产生抽吸或压力激动;起下钻具或管杆不允许冒喷作业,现场发现时作业监督应立即制止。
4.钻塞、钻铣、冲砂等施工施工队应随时注意进出口排量变化,当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时,应立即关闭防喷器。
做好压井施工准备,并向我厂现场作业监督报告。
5.在不连续作业时,井口必须安装控制装置。
第十五条射孔作业过程井控要求
1.射孔井施工环境及条件要求:
井场平整。
应有位于上风口长25米、宽10米的停车施工场地;通往井场的道路畅通;施工场地内严禁烟火,一切用电设备和供电线路不得漏电;夜间施工照明条件满足测井施工需要。
2.射孔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井,特殊情况射孔前不压井者需经总地质师签字批准方可进行;安装井口装置、防喷器及配套设施(节流管汇、放喷管线、压力表等),并现场试压,经现场作业监督签字。
3.射孔施工属特殊施工,射孔时要求我厂作业监督人员必须盯在现场组织施工,预防井控事故的发生。
4.过油管防喷射孔井控要求:
过油管防喷射孔井属于特殊井施工,严禁在暴雨天气施工。
当压力过大造成防喷控制口失控进,应进行套管放压或用水泥车循环压井。
套管放压必须在射孔枪提升至喇叭口以上时进行。
5.油管输送射孔井控要求:
起下管柱井口需安装防喷装置,油管上端口应加防掉装置避免落物;油管管柱调整至预定深度后,作业队按照施工设计安装好井口装置及生产流程,闸门齐全灵活好用,并安装与其工作压力匹配的油、套压力表;投棒撞击式点火时,投捧投入井内后应立即关闭井口闸门;投捧撞击式射孔器引爆失败,应按照过油管射孔井施工要求安装井口防喷装置,打捞出投棒后再起管柱,严禁不打捞投棒就起钻施工。
6.常规电缆射孔井控要求:
(1)射孔前应先进行压井和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工作,不允许负压进行电缆射孔,并配备好值班水泥车、罐车等压井设备,备足设计要求的压井液数量。
(2)射孔过程中作业队安排专人负责观察井口情况,井口发生溢流、电缆失重、电缆产生堆积、打扭等情况时,立即通知作业监督,并按照作业监督的指令采取应急措施(抢起电缆及射孔或剪断电缆关闭防喷器,并在防喷器上装好采油井口)。
(3)井喷失控发生后,立即启动井喷失控紧急预案。
第五章大修侧钻井井控管理
第十六条大修侧钻预防井喷措施
1.非正常因素(修井机维修、保养、研究技术措施,工农关系等因素)停工时:
(1)空井筒:
必须用合适的洗井液灌满井筒,关住全封,打开放喷管线,派专人观察井口。
(2)井内有钻具时,必须用合适的钻井液循环洗井或灌满井筒,关住半封,装上旋塞阀,打开放喷管线,派专人观察井口溢流状况。
2.换套工艺
有条件打水泥塞或桥塞封住油、气、水生产层,并用合适的洗井液灌满井筒,进行换套;无法封堵生产层,必须先安装防喷器,再进行换套施工。
(1)过程中,井下工具直径小于套管内径10毫米以内,要严格控制起钻速度,20柱以内,每给10柱必须灌满井筒,防止井内压力激动。
(2)高油气比间喷井,起下钻具不允许冒喷作业,选用合适压井液压井,
也要实施分段循环洗井脱气2~3次,保证井内液柱压力。
第六章特殊施工工作井控管理
第十七条特殊工艺施工作业主要包括压裂、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施工单位要按照“一井一案”的原则制定特殊工艺施工作业井控措施和预案。
第十八条压裂、酸化井控要求
1、按照施工设计要求安装好检验合格的压裂、酸化井口,放喷管线并安装好灵敏的压力表及符合设计的放喷油嘴。
2、固定井口。
压裂、酸化前用4道16mm以上钢丝绳均匀分布对称绷紧井口采油树固定井口(地面分别用4个地锚固紧钢丝绳两端),并经现场作业监督验收,且做好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
第七章井控培训
第十九条我厂从事井控管理的领导、方案设计人员、作业科长、作业监督人员,必须到油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取换证。
第二十条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由井控培训中心复培一次,要求培训考核必须合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采油五厂井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依据本规定执行。
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责任制
(采五[2005]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井控专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油田井下作业井控管理工作,明确各级井控管理人员的井控管理责任,特制定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关于成立油田井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油局组字[2005]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油局技安[2005]22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井下作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油田安委安{2005}1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油田安委字{2005}21号文件)精神和内容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油五厂井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科室、相关基层单位,以下“井下作业井控”简称为“井控”。
第二章各部门井控责任制
第四条厂长井控职责
1.根据分公司有关规定,督促本单位组织、实施井控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本单位井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工作,必要时组织并指挥复杂井控工作;
3.抓好井控技术培训、井控科技攻关等工作。
第五条井控主管领导(副厂长)井控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制定本单位井控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落实;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油、水井措施作业工程设计中井控设计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处理,指导作业监督部门开展井下作业监督工作;
3.全面负责处理日常井控管理工作和井控领导小组业务技术管理,组织并指挥复杂井控工作;
4.严格审查“月度井控报表”,参加重点井的检查验收,及时掌握井控工作动态;
5.按时参加井控例会,汇报井控工作情况;
6.负责复杂井控作业和井喷抢险方案的制定,并参与组织指挥工作。
第六条部地质师井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井控实施细则中的地质方面的井控内容;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油、水井措施作业方案中井控设计内容进行审批;
3.从源头抓起,监督本单位地质技术人员严格执行井控标准、规定;
4.按时参加井控例会,协助解决有关井控问题;
5.参加复杂井控作业和井喷抢险方案的制定,并参与组织指挥工作。
第七条安全环保监督科井控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井控综合管理工作;
2.认真宣传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勘探局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
3.定期组织召开井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井控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本单位和外来作业队伍井控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违反井控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5.负责本单位重大井控隐患的治理工作,并落实资金;
6.负责本单位井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对井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组织井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八条作业科科长、工程技术监督站站长井控责任制
1.全面负责井控日常工作管理和施工监督管理,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按照井控规定,详细检查、监督、指导井控工作;
在安排作业施工井号后,及时将地质方案、工程设计发至采油区工程技术组,转发至现场监督,并认真履行井控监督职责;
3.参与各井开工前的检查、验收;
4.随时掌握各井施工情况,指导监督施工队伍做好压力预测和监测;
5.负责重点井的防喷措施制定和现场监督指导;
6.负责监督工作业队井控持证情况,协助作业系统劳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
7.负责监督作业队井控工作,做好“井控月报表”,按时参加井控例会;
8.负责监督作业队对井控装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9.对达不到井控要求和违犯井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工整顿和处罚。
第九条井下作业监督员井控责任制
1.严格按照井控规定,做好施工井开工前的检查、验收;
2.随时掌握施工井动态,指导监督施工队伍做好井口观察工作;
3.落实施工井井控措施制定和现场监督指导;
4.负责监督作业队井控工作,做好“井控执行情况”记录,按时参加井控例会;
5.提高井控监督管理水平,如井口出现井喷预,指挥施工队伍按照井控紧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6.对达不到井控要求和违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条地质研究所井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油、水井措施作业地质方案设计;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井控地质方案负总责;
3.负责向工艺部门、井下作业施工单位提供近期准确的地层压力、压力系数、流体性质,邻近注采井动态压力等有关资料;
4.按时参加本单位井控例会,协助解决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艺研究所井控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认真进行油、水井措施作业工程设计中井控措施的制定;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油、水井措施作业工程设计负总责;
3.受厂井控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单位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4.负责复杂井控作业和井喷抢险方案的制定,并参与抢救工作;
5.按时参加本单位井控例会,协助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采油管理区经理(主管副经理)井控责任制
1.负责本单位井控日常工作管理和施工监督管理,作业施工中出现疑似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严格按井控管理规定,监督、指导作业现场监督人员开展井控监督工作;
3.负责督促指导现场作业监督人员进行本单位作业井开工前的井控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重点井的防喷措施制定和现场监督指导;
5.负责监督本单位作业监督(井控监督)人员持证情况;
6.负责油水井维护设计的审核。
第十三条采油(气)区地质组井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认真进行油、水井维护性作业地质方案设计;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油、水井维护性作业地质方案设计负总责;
3.负责向工程组、井下作业施工单位提供近期准确的地层压力、压力系数、流体性质,邻近注采井动态压力等有关资料;
4.按时参加本单位井控例会,协助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采油(气)区工程组井控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有关井控工作的标准、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油、水井维护性作业工作设计中井控措施的制定;
2.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油、水井维护性作业工程设计负总责;
3.按时参加本单位井控例会,协助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与其它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井下作业井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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