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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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课件
2007版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比赛场地
1.1比赛场地:
由硬度适当的海绵垫组成,厚度为6~8厘米(cm)整个场地边长为12米(m)的正方形,表面覆盖革制盖单。
1.2比赛区:
场地中心9米(m)直径的圆形为比赛区,比赛区为黄色。
1.3保护区:
比赛区边沿至垫子边沿为保护区。
保护区的四角有中华民族的图腾龙的标记。
1.4比赛开始线:
比赛区中间相距3米(m)各标出红蓝线,面向裁判台左红右蓝,开始线长60厘米(cm),宽6厘米(cm)
1.5运动员出场线:
沿开始线平行至距垫子边沿50厘米(cm)各标出红蓝线,长宽同开始线。
第二条比赛器材(每块场地)
2.1公制计重器1台
2.2计时钟1台
2.3秒表2块
2.4镜子1面
2.5记分牌(示分器)1台
2.6单音哨2个
2.7双音哨1个
2.8锣(钟)1套
2.9PC1台
2.10显示器1台
2.11摄像机1台
2.12打印机1台
2.13复印机1台
2.14打印纸若干
2.15记录表格若干
2.16笔若干
2.17桌、椅若干
2.18判罚牌各种判罚牌直径20厘米(cm),把长20厘米(cm),两面图案相同。
2.18.1得分牌:
6块,红、蓝底黑字各3块,分别为1、2、3。
2.18.2警告牌:
1块,黄色。
2.18.3罚出场牌:
1块,红色。
2.19扩音设备
2.20场地灯光:
灯光照度不低于1500LUX(勒克斯)。
第三条服装
3.1跤衣:
3.1.1摔跤衣用六层棉布制成,在领襟、胸襟、小袖抓握部位要缝的稍密。
3.1.2示意图为中号规格尺寸。
大号和小号跤衣规格尺寸较中号增减4厘米(cm),袖口增减2厘米(cm)。
特号跤衣比中号跤衣的尺寸增加8厘米(cm),袖口增加6厘米(cm)。
在跤衣扎跤带位置,以侧面中心线向前后15厘米(cm)各有一组高3厘米(cm),宽0.5厘米(cm),相隔2厘米(cm)缝制的穿孔,以备穿扎跤带用。
3.1.3颜色:
跤衣为白色。
跤衣所有的边缘两面分别缝有3厘米(cm)宽的红边或蓝边。
3.1.4跤带:
摔跤带用六层棉布制成,颜色同摔跤衣。
特号长4.40米,大号长3.70米,中号长3.40米,小号长3米,带子宽2.5厘米。
扎腰带时第一圈必须穿过穿孔再由腹前绕到后腰,再绕回腹前打死结。
3.1.5表演摔跤衣尺寸同比赛摔跤衣,但外层用红(蓝)绸缎。
3.1.6运动员着摔跤衣后屈臂90度,袖口要有一拳的空隙。
3.2跤裤:
3.2.1灯笼裤(棉布制成)。
3.2.2颜色与摔跤服相同。
沿裤缝处正反面分别缝有1厘米(cm)宽,间隔1厘米(cm)的两条红条或蓝条。
3.2.3裤腿底部距踝骨2-6厘米(cm)。
3.3跤靴:
3.3.1软底高腰靴。
第四条比赛礼仪
4.1着装:
4.1.1运动员上场之前,必须按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着装。
跤衣、跤裤边条颜色要一致。
4.1.2比赛进行中,运动员须经场上裁判指令,才能整理服装。
4.1.3.女运动员跤衣内必须穿无袖紧身上衣,不得穿戴有金属或其它硬质框架的胸罩。
4.2仪表:
4.2.1运动员仪表要整洁大方,颜面要洁净,皮肤暴露处不得涂抹油脂或油彩。
4.2.2运动员不得佩戴各种首饰、硬质发夹及硬质护件。
4.2.3运动员的头发和男性胡须应长于10毫米(mm)或刮净,长发必须编扎。
4.2.4运动员的指甲不得长于1毫米(mm)。
4.3礼节:
4.3.1抱拳礼:
持立正姿势,两臂上抬至胸前呈环形状,右手握拳,拳眼向脸,左手五指并拢,拇指微屈,掌心压在右拳四指部位。
两手合拢瞬间,向前略推。
4.3.2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站在场地两侧上场线处,看到裁判员进场手势后进场。
进场后站在开始线按裁判员手势向对方致抱拳礼。
4.3.3比赛结束,运动员站在开始线,待场上裁判员宣判结果后,运动员向场上裁判员致抱拳礼,然后回到上场线一侧,相互致抱拳礼后退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竞赛性质
5.1个人竞赛:
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5.2团体竞赛:
5.2.1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5.2.2以每个团体参赛队胜负场次的总和积分确定团体名次。
第六条竞赛制度
6.1淘汰制。
6.2循环制。
第七条组别及体重级别
7.1组别:
7.1.1性别组别:
7.1.1.1男子组
7.1.1.2女子组
7.1.2年龄组别:
7.1.2.1男女成年组:
18周岁以上。
7.1.2.2男女青年组:
15周岁~17周岁。
7.1.2.3男子少年组:
12周岁~14周岁。
7.2体重级别:
7.2.1男子:
7.2.1.1成年组:
-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90kg、-100kg、-115kg。
7.2.1.2青年组:
-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90kg、-100kg。
7.2.1.3少年组:
-40kg、-44kg、-48kg、-52kg、-56kg、-60kg。
7.2.2女子:
7.2.2.1成年组:
-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2kg。
7.2.2.2青年组:
-44kg、-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
第八条称量体重和抽签
8.1运动员比赛前一天进行称量体重,称量时间在1小时内完成。
其间运动员可按规定两次称重。
8.2由总裁判长领导,检录长负责组织裁判员组成称量体重组,实施运动员体重的称量。
8.3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应赤足,男子穿短裤,女子穿短裤和贴身上衣。
如运动员体重低于或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按全部弃权论处。
8.4运动员称量体重后,由本人抽签,根据抽签结果进行编排。
第九条比赛场数、时间
9.1比赛场数:
9.1.1运动员在一天内的竞赛场数原则上不超过四场。
9.1.2如有特殊情况可赛五场,但场与场之间至少休息十五分钟。
9.2比赛时间:
9.2.1每场比赛净时四分钟,上下半场各二分钟,中间休息三十秒。
9.2.2比赛中一切暂停时间均应扣除。
第十条比赛中的信号
10.1准备上场信号:
裁判台计时员鸣哨示意,运动员站在上场线作好上场准备。
10.2上场信号:
场上裁判员做出两臂侧平伸后向上呈90度弯曲,掌心向内。
运动员即刻上场。
10.3开始比赛信号:
场上裁判员发出“预备(yubei),开始(kaishi)”口令,运动员开始比赛。
10.4停止比赛信号:
场上裁判员发出“停(Ting)”的口令,运动员即刻停止比赛。
10.5比赛结束信号:
裁判台计时员鸣哨或鸣锣(钟)。
鸣哨为半场结束、鸣锣(钟)是终场结束。
第十一条临场教练员
11.1临场教练员(一人)必须着运动服、运动鞋,坐在指定的席位上。
局间休息时可向运动员进行指导和放松。
11.2比赛进行中,临场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员工作,不得用语言、手势等肢体动作侮辱裁判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11.3如对判罚有异议,可在本场比赛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裁判员不受理任何异议。
第三章比赛中的判罚
第十二条进攻有效与无效
12.1在比赛区内使用动作将对方摔倒在比赛区或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2在比赛区内将对方摔倒后,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3对方倒地与自己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4故意将对方推出或抱出比赛区,判进攻无效。
12.5踩着对方的脚或松开后立即进攻,判进攻无效。
12.6使用犯规动作进攻,判进攻无效。
12.7场上裁判员叫停后仍然进攻,判进攻无效。
12.8将对方摔倒触地与鸣哨(锣)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9将对方摔倒触地在鸣哨(锣)之后发生,判进攻无效。
第十三条得分标准
13.1比赛中,除两脚(两点)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第三点)着地或消极、犯规被警告者失分。
根据倒地和其他情况,判对方得3分、2分、1分或双方互不得分。
13.2得3分:
将对方摔成两脚离地,身体成腾空状,并使其躯体产生翻转,躯干着地,自己保持站立。
13.3得2分:
13.3.1将对方摔成得3分状,自己“第三点”随后触地。
13.3.2将对方摔成躯干着地但没有腾空,自己保持站立。
13.3.3对方教练员被罚出场。
13.4得1分:
13.4.1将对方摔成除3分、2分情况外的“第三点”着地。
13.4.2双方同时倒地,自己躯干在上。
13.4.3自己“第三点”未触地,对方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保护区。
13.4.4对方或对方教练受到一次警告。
13.5互不得分:
13.5.1双方不分上下同时倒地。
13.5.2双方同时出界。
第十四条犯规
14.1侵人犯规:
14.1.1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手者。
14.1.2以手、肘、膝、头部击打或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官者。
14.1.3用脚尖踢对手或用脚蹬踹对手者。
14.1.4用脚踢、弹对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
14.1.5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或咽喉或抓对手头发者。
14.1.6双手搂抱对手头、颈者。
14.1.7已将对手摔倒,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14.1.8将对手抱起使之失去控制能力,仍将对方头朝下垂直下摔,有意伤害对手者。
14.2技术犯规:
14.2.1场上裁判发出开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后,仍然进攻者。
14.2.2比赛进行中,作为教练员、助手干扰比赛或进入场地者。
14.2.3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4.2.4比赛中故意抓对手裤子者。
14.2.5女运动员故意抓对方内衣者。
14.2.6比赛中故意倒地者。
14.2.7比赛中佩戴饰物或坚硬护具者。
14.2.8比赛进行中,跤衣带、跤靴带松开者。
14.2.9违反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者。
第十五条消极
15.1比赛进行中,不主动抓握,被对手抓握后又多次逃脱,逃脱后不积极抓握进攻,仍有意逃避达十五秒者。
15.2比赛进行中,抓住有利把位而不主动进攻达十五秒者。
15.3比赛进行中,双手抓住对手,但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
15.4比赛进行中,用头顶住对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
15.5比赛进行中,仅使用假进攻动作而无真正进攻意图达十五秒者。
15.6比赛中主动进入保护区者。
15.7倒地后不立即起身,故意拖延比赛达五秒者。
15.8因对手无意轻微犯规而故作受伤状,经医生诊断后仍不积极比赛者。
第十六条罚则
16.1比赛前三分钟,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到后擅自离场,不能按时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处理。
16.2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16.3凡违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教练员,视情况:
第一次违犯给予警告,第二次违犯给予判罚出场。
16.4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一款:
“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6.5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给予警告。
16.6凡出现第十五条“消极”各款之一者,给予警告。
出现第十五条第六款者,同时判失分。
16.7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对犯规者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对犯规者不利时,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叫停,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并给予处罚;如犯规者被对手摔倒,则判对手得分,并给犯规者处罚。
16.8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裁判员可根据情节轻重,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
16.9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有计划地进行非竞争性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
16.10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受到三次警告,则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比赛资格及技术得分。
宣布对方获胜并保留获胜方的技术得分。
第十七条运动员受伤处理
17.1比赛期间,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参加比赛,则判对手或胜,该队员再参加比赛须有大会医生证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17.2比赛进行中,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因对手犯规致使)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但暂停时间不可超过两分钟,如果受伤者仍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本场比赛为负,保留其技术得分。
第四章判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第十八条判定胜负
18.1累计得分多者胜。
18.2优势获胜。
比赛中双方得分各自累计相差9分时,即终止比赛,判得分多者优势获胜。
18.3比赛中一方因故不能继续比赛者,判负,对方获胜。
18.4比赛中一方被处罚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18.5双方得分相同,则判获3分多者胜;若相同,则判获2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技术得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体重轻者胜;若还相同,抽签决定。
第十九条确定名次
19.1个人名次:
19.1.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1、2名,负于第一名者为第3名,负于第二名者为第4名,依此类推。
19.1.2循环赛时,每场比赛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1分。
无故弃权者,计0分。
其技术(小分)为0:
0(不算优势胜利)。
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技术分记录。
19.1.2.1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19.1.2.2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19.1.2.3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19.1.2.4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第十八条第五款的原则确定名次。
19.1.2.5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成绩全部作废,不计名次,曾与其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予注销。
19.1.2.6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出一半时(如应赛六场,已赛完三场或三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论处。
19.2团体名次:
19.2.1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列后。
19.2.2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一名多的单位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19.2.3团体循环对抗时,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原则确定名次。
19.2.4每个级别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在竞赛规程中规定。
第五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20.1总裁判长一人、副总裁判长一至二人。
20.2每场比赛:
执行裁判长一人、主裁判一人、副裁判一人、计时裁判一人、检录裁判一人。
20.3编排记录长一人、编排裁判二至四人。
20.4检录长一人。
20.5宣告员一人。
20.6医务监督一人。
20.7根据比赛规模可酌情安排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二十一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21.1总裁判长:
21.1.1解释规则
21.1.2领导裁判人员,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21.1.3比赛前对场地器材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21.1.4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可做最后的决定。
21.1.5裁判员或运动员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竞赛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职务,取消裁判员及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21.1.6如遇特殊情况(大风、大雨等)影响比赛时,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比赛。
21.1.7审定、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21.1.8比赛结束后及时作出书面总结。
21.2副总裁判长:
21.2.1协助总裁判长领导裁判组的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21.2.2根据需要也可兼任执行裁判长工作。
21.3执行裁判长:
21.3.1比赛前检查本场地比赛的用具和比赛场地,准备好记分表。
21.3.2比赛中监督、协调主裁判及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21.3.3比赛中在接到主裁判和副裁判判定得分信息后,即刻判定得分结果,并举牌示众,将结果记录在记分表内。
如主裁判和副裁判得分信息不统一时,执行裁判长可根据场上情况采纳其中一方意见并举牌示众、记录结果。
如执行裁判长持有第三种意见,可召集场上裁判合议并将结果示众。
如合议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判定。
21.3.4比赛中,对场上裁判员的判罚提出改正意见,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或总裁判长判定。
21.3.5根据场上情况,确定运动员的优势胜利、弃权、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对教练员的处罚等事宜。
21.3.6比赛结束,判定胜负,签署比赛成绩。
21.3.7协助副总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工作。
21.4主裁判:
21.4.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1.4.2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上下场及行礼等。
指令比赛的开始、终止或暂停。
21.4.3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长示意,在确认执行裁判长的判定后宣告得分结果。
21.4.4判定运动员的消极、犯规、不礼貌行为和警告处罚并宣告,确定临场治疗等事宜。
21.4.5注意观察执行裁判长和副裁判的提示,必要时暂停比赛,处理相关事宜。
21.4.6宣告比赛结果。
21.4.7协助执行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工作。
21.5副裁判:
21.5.1在保护区协助主裁判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1.5.2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长示意。
21.5.3根据自己的观察,对场上出现的出界、消极、犯规和受伤情况,及时向主裁判示意。
21.5.4及时向执行裁判长反映教练员的违规情况。
21.6计时裁判员:
21.6.1根据主裁判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21.6.2比赛开始和结束鸣哨告示,全场终了鸣锣(钟)告示。
21.6.3比赛开始前5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21.6.4根据执行裁判长的公示,负责翻牌挂分。
21.6.5遇有伤病等情况时,根据场上裁判员的指示计时。
疗伤时间2分钟一到,即刻鸣双音哨告示。
21.7编排记录长:
21.7.1领导编排组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1.7.2负责组织抽签及比赛的编排。
21.7.3负责组织竞赛用记录表格的准备,收集审查登记比赛成绩。
21.7.4负责组织各级别运动员的录取登记,汇编成绩册,填制证书并协助大会发奖。
21.7.5负责将所有记录编排、录取等表格资料整理后上交总裁判长。
21.7.6编排裁判根据编排记录长的分配开展工作。
21.8检录长:
21.8.1负责组织称量运动员的体重,检查称重器材。
21.8.2比赛前十分钟,负责组织运动员点名,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款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及仪表。
21.8.3比赛前三分钟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检查其服装颜色是否与编排一致。
21.8.4向执行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和弃权运动员姓名。
21.8.5检录裁判在检录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1.9宣告员:
21.9.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21.9.2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果。
21.9.3负责临场的宣传教育工作。
21.9.4宣告总裁判长确定告知全体的有关事宜。
21.10医务监督:
21.10.1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21.10.2参加称量体重工作。
21.10.3负责组织竞赛中的急救工作,并决定受伤运动员能否继续参加比赛。
第六章裁判方法及手势口令
第二十二条裁判方法
22.1每场比赛由一名执行裁判长、两名场上裁判(1名主裁判、1名副裁判)负责比赛的判罚工作。
执行裁判长坐裁判台(距保护垫2米);主裁判在比赛区或左侧(面向裁判台。
下同)保护区;副裁判在右侧保护区。
22.2比赛中每当出现运动员“第三点”着地,主裁判应即刻发出“停”的口令,场上裁判应根据各自的观察,向执行裁判长做出判决手势,若无明显错判,执行裁判长必须同意其中一方或双方(主副裁判)的判决,并举牌示意。
主裁判根据执行裁判长的判定做出宣告。
22.3执行裁判长若认为场上裁判的判决为明显的错判、漏判,可召集场上裁判协商后重新判定,或报副总裁判长必要时报总裁判长做出判定。
22.4场上裁判员若认为执行裁判长有明显的错判、漏判,也可向其要求复议。
22.5场上裁判员(主、副)认为有运动员消极、犯规行为时,应向执行裁判长示意。
若场上裁判员同时示意,则执行裁判长应即刻判定,由主裁判宣告。
若场上一位裁判员示意,执行裁判长则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判定。
主裁判有权先停止比赛,再征求判罚。
22.6比赛中教练员出现违犯规则现象,场上(主、副)裁判员应向执行裁判长提出处罚意见,由执行裁判长决定是否处罚。
一经决定处罚,由执行裁判长向违规教练员出示警告牌或令其离开现场。
22.7双方相互抓握对方均无进攻意识,可暂停比赛,重新开始。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的手势、口令及符号
23.1场上裁判员手势口令:
23.1.1运动员上场:
主裁判站在跤台中央面向裁判台,两臂向两侧平举,手心向上,五指并拢,然后做肘弯曲,两上臂向上90度,手心向内;待运动员走到比赛开始线,两臂下摆,指向双方开始线,待双方运动员行礼后收臂。
23.1.2征询开始比赛:
主裁判面向裁判台持立正状,右臂前举,掌心向前,得到执行裁判长答复后放下。
23.1.3开始比赛:
主裁判持立正状,左脚向前跨一步,两臂向两侧下抬起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前,并发出“预备”口令,然后两臂直臂摆动至身体前方呈交叉状与身体成45度,五指并拢,掌心向下,同时发出“开始”口令。
23.1.4暂停或停止比赛:
主裁判右臂向前伸直,五指并拢,拇指在上,指向运动员,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23.1.5得1分:
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向前平举,伸出食指。
23.1.6得2分:
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侧举,小臂成90度向上,伸出食指和中指。
23.1.7得3分:
场上裁判面向执行裁判长,一臂(左红右蓝)伸直上举,伸出拇指、中指、食指。
23.1.8红(蓝)方得分:
主裁判看到执行裁判长裁决后,一臂(左红右蓝)侧举,掌心向上指向得分方,发出“红(蓝)方”口令,同时做出得分手势,发出“1(2、3)分”口令。
23.1.9互不得分:
两臂体前斜下举,掌心向后,然后摆动交叉于体前。
23.1.10准备消极判罚:
一方运动员消极达十秒时,场上裁判员一臂(左红右蓝)侧举,五指并拢掌心向上,在腰腹处反复屈肘摆动五秒钟。
手臂摆动中,若消极一方开始进攻,则停止摆动,重新计时。
23.1.11警告:
主裁判一臂(左红右蓝)屈肘侧上举,握拳,拳心向前,同时发出“红(蓝)方消极(技术犯规,侵人犯规)警告一次”口令。
23.1.12出界:
一臂(左红右蓝)向前伸直,五指并拢,拇指在上,在体侧前后摆动两次。
23.1.13整理服装:
面向需整理服装的运动员,两掌放在左右腰腹处,指尖向下。
23.1.14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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