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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日期:
2015-12-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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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中山市国税局课题组
建筑业是基础行业,具有上下游产业链长、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
由于其行业特性,建筑业“营改增”后将面临不少征管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结合中山市建筑业的特点等,分别剖析“营改增”建筑业自身以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中山市建筑业的特点
一是从行业发展来看,建筑业关联度极高。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施工地域广、地点分散、工艺复杂等特点,并且 需要消耗钢材、木材、水泥等数十个行业的产品,对国民经济许多领域具有强大的辐射效应,在稳定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市共有25000多户建筑安装企业,实现收入519.3亿元,共征收营业税16.1亿元,占全市营业税收入的20.6%。
二是从规模结构来看,建筑业呈“金字塔”状。
建筑业资质要求严格,投入资金大且市场竞争激烈,造成建筑业大型企业极少、中型企业较少和小微型企业众多的局面。
目前,我市一级专业资质(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的企业只有10家,二级专业资质63家,其他均为三级以下资质,主要承担地方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没有能力承接大型项目工程。
并且,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小型企业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
三是从市场竞争来看,建筑业利润较低。
建筑业竞争激烈,属于微利行业,且整体市场规范性不高,低价竞标、垫资、代资工程建设等情况较为普遍,进一步影响建筑企业资金循环,压缩企业利润空间。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十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仅3.2%。
四是从税负方面来看,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建筑企业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按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建筑业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相当普遍,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按《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公司,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换言之,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实际上存在的层层分包也是“不合法”的
,需要全额征税,导致重复征税严重。
征管工作中,税务部门无法判断工程是否属于再分包,中山目前对分包的差额纳税采取的做法是,只要企业提供分包合同以及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就给予差额征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初期行业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实施“营改增”后,如果向建筑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征收增值税,且建筑企业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发票,其整体行业税负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但实际经营中,建筑企业在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时困难重重,难以做到完全足额取得进项抵扣,企业实际税负可能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这是“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最大影响。
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建筑材料无法全额取得进项税发票。
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涉及材料种类散、杂、多,且涉及的采购行业较多,材料供应商规模大小不一,如:
沙石、土方、砖瓦、零星材料等大供货方很多为当地农民或者个体经营户,他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因而无法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
另外,主要材料中“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进销税率差异较大,企业往往不能获得充分的抵扣。
(2)“甲供材”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
为降低建设成本和出于对建筑质量的管控,建筑市场长期存在建设单位(甲方)对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采用“甲供材”形式的情况。
按现行营业税规定,这种模式下营业收入包括所有材料款,“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理应在工程款中对这部分“甲供材”计算抵扣,但由于采购的原始发票留存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自身纳入“营改增”后同样需要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致使建筑企业不能获得合规抵扣凭证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前期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难以抵扣。
一是前期固定资产无法抵扣。
从中山的建筑业情况看,近三年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总体数量无明显变化,新增建筑安装企业较少,旧企业基本上在“营改增”前已投入大部分设备,该部分设备在“营改增”后不能予以抵扣进项。
二是租入固定资产难以取得抵扣。
大部分中小型建筑企业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多数属于租入使用或由劳工带机作业,租赁方大都为“个人”,根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大部分租赁资产没有办法取得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
(4)其他费用也存在抵扣难的现象。
如建筑企业耗用的水、电、燃气等能耗均属于临时使用,没有以建筑方名义登记电表号、水表号等,
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此外,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搭建宿舍、办公室、仓库等自用,完工后拆除,这部分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临时设施费纳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但“营改增”后临时设施所耗进项是否需要区分用途给予抵扣尚未可知。
(二)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实施粗放型管理,建筑行业项目承包方很多都是个体包工头,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的核算较为繁杂,发票开具、收集、认证、抵扣、缴税、筹划等环节工作量大,职业水平要求高,原有经营管理模式难以跟上形势发展要求。
面对复杂的增值税税制,如何健全自身管理制度,改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将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
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难题
(一)行业内部税负不均衡
建筑行业管理粗放、进项税额得不到全额抵扣,较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短期内税负出现上升。
而一些财务核算相对健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由于管理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足,税负比中小型建筑企业低。
行业经营不规范的特点造成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税负不均衡。
“营改增”正式推出前,如何规范中小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和抵扣链条,更好地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工作,是税务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税款入库不平稳
建筑项目工期长,投资大,且结算时间难以掌握,企业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期只有进项,没有销项,无税可缴,而到工程集中结算时,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
进销项不配比,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不利于税收的平稳入库,增加税务机关税源分析监控和管理难度。
(三)存在税源流失风险
由于进项得不到全额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一些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企业可能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滋生虚开、代开发票问题。
此外,与货物销售类似,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不少属于个人客户或者其他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工程。
为尽可能少缴税款,建筑企业可能会少申报这部分应税收入。
税务部门受人手不足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建筑工程都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瞒报、少报销售收入的风险仍然存在。
(四)外出经营活动难以监管
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业的重要特征,当前增值税采取的是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切掌握其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监管到位。
(
五)改革过渡期工作难度大
建筑业建设工期长,不少项目的时间跨度都在一年以上,很多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验收后才决算工程款,且决算价和预算价存在差异。
这些“营改增”前的建筑合同基于营业税3%的税率报价,“营改增”后如果一律按照11%的税率开票企业负担将大幅增加,容易引发税企矛盾,对税务部门推进“营改增”和信访维稳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但另一方面,如实行“过渡期”政策,对企业“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则有可能导致转移进项抵扣的风险。
即企业将“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购入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转移到“营改增”后才开工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隐患。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税收宣传,引导企业优化内部管理
增值税税制畅通了税制抵扣链条,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市场,同时也对企业的管理组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尽快熟悉税收政策和办税要求,为“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还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引导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控体系,促进小型建筑企业和具备正规资质的企业合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
(二)严密税源监控,全面掌握企业涉税信息
拓展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尽可能获取房屋报建备案信息尤其是个人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信息,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要求工程建设方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相关完税凭证,以便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税源。
同时,加大发票的后续管理力度,要求企业建立台账,如实登记劳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并留存备查,通过加强对大额劳务增值税发票的检查和管理,降低发票虚开代开的风险。
(三)完善进项管理,理顺建筑业抵扣链条
一是规范“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考虑到“甲供材”现象大量存在且对企业实际影响大,建议从政策上予以完善,如对“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继续沿用现行营业税管理模式,即销售收入包含材料款,但要求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材料时必须作销售处理,防止“甲供材”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二是明确按进度抵扣进项税额。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前工程收入,预征增值税,完工决算清算,并且根据完工进度按比例抵扣进项
税额(即:
当期可抵扣税额=取得全部的进项发票×完工百分比-前期已抵扣进项),促进税款均衡入库。
三是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取得抵扣凭证。
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的优势,建议建立建筑业网上备案交易平台,规范整合各类交易信息,帮助建筑企业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抵扣额。
(四)设置政策过渡,保障税制顺利转换
从有利于保障改革顺利开展以及扶持企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建议对企业“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和已完工但未决算项目,设置2年左右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企业对这两部分项目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方便企业完成“营改增”前已开工未完工项目和已完工但未决算项目,给建筑企业转换税制提供缓冲空间。
对于由此可能出现的转移进项抵扣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实地核查,防范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抵扣而造成税收流失。
(五)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鉴于建筑业“营改增”初期可能出现税负增加较多的情况,建议参照前期“营改增”的成功经验,对税负上升一定比例的企业采用“财政补贴返还”的形式给予补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课题组组长:
黄荣军,成员:
林丽君、俞丹、陈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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