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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中华财险阜新中心支
公司
大中专院校学生手机分期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为促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的手机终端营销业务发展,帮助有手机终端
需求的“低首付”的客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手机入网用户履
约信用保险合作项目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协议各方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地址:
负责人:
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在阜新市依法设立的机构,经中国电信总公
司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乙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甲乙各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及条件
第三条甲、乙双方合作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如下工作内
容进行合作:
1、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合作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展业务。
2、本合作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为“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详见附件1)。
本协议项下所指手机入网用户范围为:
阜新内大中专院校,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
终端营销活动中符合约定条件的在校生用户。
此类用户的还款期限和保险期限,应在其毕
业前6个月结束,且在结束前该用户只能参加一次本协议约定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
活动。
3、“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由甲方负责提供政策支持,手机入网用户的筛选和
推荐也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
在具体用户确认前,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用户所属学校的
范围,且双方均有权在此阶段,对用户所属学校进行否决。
甲乙双方均未否决的学校,视
为双方认可该学校所属用户可以参加本协议项下的活动。
4、甲方为购买了中国电信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客户提供入网手机终端。
5、乙方为通过评估、审核并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签订的《辽工大集
团用户入网协议》集体客户提供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
6、在双方认可的学校范围内,甲方不得对参加本协议中所涉及营销活动中的用户进
行选择性投保,须保证100%按照本协议约定投保,乙方对符合双方本协议附件约定承保
要件的用户,不得选择性承保,须保证100%承保。
7、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的投保、理赔等进行风险管理。
8、甲方为乙方提供入网客户的个人信息,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的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目的业务条件如下:
1、保险业务范围
本保单承保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入网用户连续三个月拒付应交
付甲方的每月最低消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手机入网用户未缴纳协议话
费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乙方仅对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所开展的符合保单条件的
前述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甲方范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乙方范围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
“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政策指用户只需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入网资料即可以预付
100
元手机话费的方式入网。
保险标的:
本项目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提供的手机终端设备。
2、承保的合同
适用符合承保条件的“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模式,甲方在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
营销模式中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生签订的《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
承保条件:
甲方开展“低首付”手机终端营销活动中一切符合约定条件的客户。
3、适用条款及承保险别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详见附件1)
4、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24个月
5、累计保险金额
单一手机终端价值确定(甲方可视需要,增加其它机型)型号:
型号设备单价(话费套餐总额)
华为4X1416
华为P8青春版1896
中兴青漾
936
中兴Q302C
480
如后期甲方手机终端结算价格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则乙方按甲方实际支付的该款手机
保费金额进行承保。
6、保险费率
年费率为3.5%,协议保费为7%;
7、保费缴付方式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定期提供最新手机价目表,并于2015年9月8日辽宁工程
技术大学新生入校后一周内前提交本次活动入网用户汇总明细及对应入网客户资料给乙
方,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承保名单,并计算对应保险金额及保费。
乙方将审
核通过的承保名单及对应保险费反馈给甲方,甲方根据反馈明细交付保险费,乙方应在收
到保险费后,5日内完成出单工作。
(2)按照前款约定的保费,甲方须一次交齐保费。
手机入网客户使用约定手机号码
满2年时间(每月话费最低消费为手机设备单价/24个月)或中途退还手机并且补交手机
折旧差额,视为手机入网客户履行约定,乙方不予赔付。
8、绝对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
9、自行催收期
3个月
10、催收及理赔
本合作协议,认定甲方是催收工作的主要实施人。
入网客户逾期不向甲方还款时,
甲方就该笔约定款启动催收程序,乙方充分协助甲方开展催收工作。
甲方应完成以下催收工作:
发生欠费第一个月时甲方对违约客户或违约客户联系人
至少进行1次电话催收、1次短信提醒并通知乙方。
发生欠费第二个月之后每月甲方通过
学校找到违约客户当面催收。
11、个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约定款项的,甲方可向乙
方提出索赔。
12、责任承担比例:
乙方按照绝对免赔20%的比例承担每次事故标的物的损失。
13、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
议约定为准)。
1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2款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风险并进行赔付。
其中乙方赔付时限为在索赔资料齐
全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5、甲方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
(2)入网协议及《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3)入网用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生证明复印件;
(4)入网用户支付合同款项的记录或凭证,入网用户的缴费记录(发生违约的前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5)甲方开展催收的工作记录或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并加盖甲方公章;
(6)产生不良(逾期超过90天)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
甲方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乙方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完整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1)索赔申请材料齐备,乙方已经立案;
(2)甲方尚需进一步补充材料。
16、追偿及分配
(1)甲方是追偿工作的主要实施人。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一年之内,由甲方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客户进行追偿,乙方全程协助甲方完成追偿工作。
甲方要在一年之内完成以下追偿工作:
对违约客或违约客户联系人至少进行1次电话
催收、1次短信提醒、当面催收一次、寄送一次催收律师函,直至对客户提起诉讼,前述
工作中所涉及的催收律师函,由乙方提供;具体工作顺序和进度,由乙方提供。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年之后,如甲方作为主追偿人未能将所欠
款项全部追回,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债权转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项直接向
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如甲方已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则甲方有义务将未执行到位的债
权转让给乙方,变更乙方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甲、乙双方也可协商由乙方作为
主追偿人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其权利义务与甲方作为主追偿人的权利义务一致。
(3)追偿所得部分(扣除追偿费)剩余追偿所得部分按照各方实际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追偿所得款,该款项在追偿人实际取得后一个月内,向双方支付完毕。
(4)甲方作为主追偿人受乙方委托,向违约客户追偿所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旅差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以下简称“追偿费用”),不应超过违约客户欠款的7%或是追偿所得款(以低者为限),追偿费用,由乙方在此范围内向甲方先行支付,或者在追偿所得款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追偿费用,最终按双方实际分配的追偿所得款的比例分摊。
(6)乙方有利放弃追,或者直接要求甲方将乙方承担的部分,乙方行移,乙方可就未追回的款直接向客自行行追。
17、其它定
(一)乙方定的款序:
1、先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未逾期的欠款。
2、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生的先后序依次。
(二)失金确定
承保失保事故生个人用已手机价的差。
失金按下述原
算:
失金=(本定手机价-个人客已正常月份的折算金)×比例
注:
“个人客已正常月份的折算金”=本定手机价/入网定
的在网期限(24个月)×正常月份
(三)每周申
本保生效后,甲方于每周五下午15前(遇假日及法定公休日延)前按附
件格式相关信息并向保人案。
(1)新入网用表(附件4)
姓名身份号手机型号套餐型定在网期入网⋯⋯
(2)欠费用户备案汇总表(适用低首付营销模式)
姓名身份证手机型号套餐类型承诺在网期间入网时间已预付手机费已缴费总
额
(四)乙方对经审核通过的与甲方签订《辽工大集团用户入网协议》的集体客户在保
险期间签订的所有符合本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入网协议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书面形式
将承保明细反馈甲方。
第三章关于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1、依照甲方提供的客户身份证,无法通过身份证系统验证的;
2、依照甲方提供的合影,客户脸部无法识别或与身份证照片明显不符的;
3、依照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真实信息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的;
4、《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
(一)款“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
中的手机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
(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中的故意或
过失行为,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三)款“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中的手机入网用户死亡,由乙方负责提
供司法机关证明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偿。
第七条下列期间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
(二)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
(一)、
(二)款中的“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罢工、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是指前述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而非前述原因造成的手机入
网用户无法偿还通信费。
5、《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
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的所有措施的范围,仅限于其基于与通讯运营商和用户签订的
相关协议所产生的权利。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双方经协商,明确约定以下解释:
前述条款第
(一)款中必要、合理的措施,仅限于依照入网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依据
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以及向乙方提供其所拥有的关于入网协议的全部信息的义务。
第
(二)款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乙方应提供司法机关的认定方可援引此约定拒绝赔
偿。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下入网客户的管理提出风控建议,并且根据风险
变化程度要求调整保险费率,直至停办该项业务。
第七条按时交纳保险费,督促核对赔款数据。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对逾期欠款有按照本协议约定首先追偿的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基于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下甲方客户的真
实、详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甲方有接受乙方对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如实
告知调查核实情况的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应根据内部规定做好对入网客户的后期检查工作,在还款期间
内,如发现入网客户还款风险增加,应及时与乙方保持沟通,并和乙方共同采取可
以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的必要、合理的措施。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对申请入网的客户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本项目下入网客户的管理提出风控建议,并且根据风险变化程
度要求调整保险费率直至停办该项业务。
第十四条乙方应甲方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就所欠应交费用,依法对投
保客户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五条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有按照本
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乙方及所辖支公司不得在没有甲方参与的情况下
在阜新地区推广本方案及本产品(甲方主动放弃本业务合作的除外)。
第六章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双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纸制或
其他介质)均属商业秘密,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
议外其他方透露。
第七章违约与违约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各自制度的规定或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条
件办理合作项下的业务,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
对双方在协商理
解执行上产生的分歧,均同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对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以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八章协议及协议的生效
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某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所有书面补充规定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及取消或提前终止,必须征得甲、乙双方一致同
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双方在此声明:
代表双方签订本协议的代表均已得到双方合法有效的授权,
有权代表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九章附件
1、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
2、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标准件
3、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承保资料清单
4、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入网汇总表
5、索赔申请书
6、费率调整系数表
7、催收证明
合作协议方签章
甲方:
(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入网用户履约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符合国家入网资格的移动业务运营商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资信核查通过后与被保险人签订入网协议的被保险人用户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手机入网用户。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入网协议是指移动业务运营商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对要求加入手机通信网络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后,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署的就手机入网、消费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本保险所称的合约价格是指被保险人在与入网用户签订手机入网服务
协议时所规定的合约套餐总额,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超出每月基本套餐部分的消费,不包括在内。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移动通讯业务时,约定的入网用户连续三个月拒付应交付被保险人的通信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手机入网用户未交付通信费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手机本身质量纠纷引起的手机入网用户不交费所致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手机入网用户死亡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期间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
(二)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违约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入网用户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对被保险人的每机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与手机入网用户签订的合约价格,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项下的赔偿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按保险期间内预计入网用户数量和每机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入网用户数量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
内列明的最低收费,最低收费金额在本保险合同内载明。
每机保险费=每机赔偿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入网用户数量×每机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本合同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
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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