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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定边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陕西省、榆林市和定边县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由总务处暂行代管,负责承担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任务,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总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审批、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决策机构:
校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投资规划、项目立项和设计、项目招标与合同、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移交等基本建设重大问题。
第七条管理机构:
(一)总务处拟定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重大事项建议报校委会决策。
(二)财务室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基本建设的所有往来资金、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
(三)总务处针对基建活动,在校委会授权下组织成立基建工作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
(四)基建工作小组其职责对经总务处校对、审核的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报校长及校委会审批。
(五)招标工作小组:
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标书答疑、招标会议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决议等招标资料并进行备案;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会议。
(六)总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基建程序、建设标准和质量技术标准。
2、根据工程建设意向编制工程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财务、经济、组织、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
3、派驻现场代表负责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工作。
4、负责基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存工作。
5、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作为学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内容和目标。
第十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实行分项管理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由总务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严格依照建设立项相关审批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申请报告》,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依据校委会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投资估算、方案等,由学校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以内,经教育局同意后,报国有办审批,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含)的,经财政局同意,由国有办审核,审计部门审计,采购中心备案后自行采购,工程竣工后进入决算审计;3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政府同意,财政局审批,由国有办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工程竣工后进入决算审计。
(三)确定设计单位与方案设计。
1、3万元以下可自行设计,3万元以上按照招标流程选择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方案,经基建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校长审核及经校委会审批。
审批后进行工程设计(修正总预算),经基建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校委会审批。
工程设计经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预算。
总务处进行校对、审核,总务处进行设计交底和配合施工。
2、设计方案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同现行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制图标注及确定投资的定额、有关指标和费用标准规定相符合。
(四)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六)报规划行政部门进行方案设计预审。
(七)报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行政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
(八)确定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
(九)初步设计。
(十)报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审。
(十一)报消防、人防、环保等审批。
(十二)施工图设计。
(十三)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监理、施工招标。
(十五)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六)组织施工。
(十七)组织各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等)、各专项工程验收(消防、环保、防雷、规划、节能、档案等)、竣工综合验收。
(十八)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十九)办理财务决算、销号与资产转固,做好资产及时结转入账。
(二十)进行项目后评估与质保。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相关要求,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
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
(二)设计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三)向设计单位提交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四)方案设计完成后,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实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投资控制,确保初设概算不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超初设概算。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小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范招标程序,依据学校立项的项目批示,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参照《定边县某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各方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总务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
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教学、师生生活区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破坏。
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总务处设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学校及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严格执行材料留样制度。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质量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总务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勘察不到位、设计、现场条件或施工工艺变化要求等重要因素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务处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出具变更文件并经过主管审批,施工单位查验工程量并签字,报送监理单位查验工程量并签字,设计人员/单位进行变更签字盖章,1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及现场签证,报总务处领导审批。
(二)对工程变更1万以上,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部门主管及主管校领导参加)进行论证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主管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报校长审核,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应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工程资金、虚列建设成本和隐匿结余资金。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拨付。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发生的每一笔基建经济业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编制工程量价情况表,监理公司及负责人审核签章,有项目负责人及预算员审核签章。
工程款支付按照《财务报销制度》中“三重一大”原则执行。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当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和技术资料,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报验单进行全面检查,出具监理评估报告,总务处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共同签署交工验收书。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由总务处组织相关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入员在《工程交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质检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总务处接收全部工程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工程施工方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范围、内容、工程量、执行定额、工程材料价格等进行结算审核后报送总务处审核,1万以内,由学校组织自行审核,1万(不含)元以上项目经校长审批后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完成后总务处将发票、审核决算单、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报送财务室结转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向总务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九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
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
如需外借应经总务处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
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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