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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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医疗卫生领域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X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X市辖区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人员伤害、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协调、商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有效联动。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和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综合施救。
X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2.应急组织机构
2.1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X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和计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和计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武警X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市红十字会组织向群众宣传医疗自救知识,开展救护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协调、商请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局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改委:
负责对紧急医疗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项目争取及资金申报;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经费保障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确保医疗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协调组织车辆做好医疗救援人员、防治药品、器械以及物资、专业人员的接送转运等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储存,对突发事件中的特困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
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支付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武警X市支队:
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生局,主要承担指挥部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紧急救援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医疗机构。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
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个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乡镇卫生院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公共卫生应急小组,由医院医疗急救、护理、公共卫生专业骨干组成,负责突发事件首次处置、评估、报告等工作,利用就近便利的优势在第一时间开展医疗救护,传染病防控等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4)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灾区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
(5)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市中心血站等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2.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6应急联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医疗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如果国家有新的分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3.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10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一次事件伤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例超过10例、无人员死亡;
(2)跨省区的重大突发事件;
(3)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50~99人(含50人),或死亡3~5人(含5人);或者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且危重病例6-9例、无人员死亡;
(2)跨市级区域的较大事故;
(3)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30~49人(含30人),危重病例3-5例,或死亡3人以下(含3人);
(2)自治区、X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29人以下,危重病例2人以下,无人员死亡;
(2)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急预案自然启动。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和计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在国家卫生和计生局、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发地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1)重大事件(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X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和计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在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局或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分析事件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影响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发地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市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1)较大事件(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级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和计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局组织自治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1.4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1)一般事件(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接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理情况。
市卫生和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和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
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大灾之后大疫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每日向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局或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
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的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应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情况,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日报告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急救机构
市本级依托市人民医院设置医疗急救中心,各县(市、区)依托本地实力最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6.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化学中毒、核辐射病人的救治由市人民医院负责,技术力量不足时,上报请求自治区定点医院提供支持。
6.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应急医疗队伍人员不少于30人。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6物资储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维护市场秩序。
应急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应急方案执行。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稳定物价。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市、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8其它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X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武警卫生部门应地方商请,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公众参与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急救卫生知识普及教育的重点对象包括:
学生、司乘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官兵、旅游工作人员、宾馆服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员和卫生员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抚恤和补助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8.3补偿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配合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4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简本。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突发事件医疗卫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X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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