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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
《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标
为了准确揭示担保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反映担保贷款质量,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成因,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银行贷款管理的经验,对担保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即按照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分为: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据此评价其风险程度及潜在风险大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保后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以尽量降低担保风险。
第二条控制措施
1、对于“正常”类担保贷款,保持与被担保人的联系,确保银行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2、对于“关注”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在被担保人风险状况未有好转之前,不得增加新的贷款担保。
⑵至少每月一次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形成有相关监管措施的保后巡查报告存档。
3、对于“次级”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至少每月一次保后巡查,掌握最新情况,实地检查、核实反担保物的状况,并严密监视反担保物的占用情况,防止反担保物被转移或遭到不必要的损坏,形成保后巡查报告。
⑵配合贷款行加强贷款催收,逐步压缩贷款。
⑶注意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能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4、对于“可疑”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配合贷款行加强担保贷款催收。
⑵加强对被担保人资产监控,防止资产非法流失。
⑶密切注意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反担保物保全措施。
⑷运用法律手段催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或依法处理反担保物。
5、对于“损失”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采取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积极清收。
⑵分析损失类贷款的成因,并认真总结教训。
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相关呆坏账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第三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
风险控制中心每月初对上月末的担保贷款在保余额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作出评价,进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分类评定。
第四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特征:
风险类别
担 保 贷 款 特 征
正常类
被担保人资产、财务、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正常,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关注类
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其资信、财务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企业成长性一般,实际资产质量不佳,有继续恶化的趋势,或经营亏损已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按照要求定期提交反映真实情况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反担保物价值下降、难以监管。
次级类
被担保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足额还款,不得不通过重新融资或转贷的方式还款,资信和财务状况、成长性差,一段时间内未有好转可能,反担保物不足值,变现性差。
有可能为其代偿,虽能收回部分代偿资金,但造成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类
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或已资不抵债状态,逃避债务。
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将被担保人诉诸法律来保全资产,被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项目前景未能得到明显改善。
损失类
被担保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活动基本停止。
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担保公司产生坏账。
第五条五级分类贷款的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被担保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时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被担保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被担保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被担保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凭、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被担保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银行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被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
(11)银行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被担保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被担保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4)被担保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被担保人处干半停产状态。
(6)“借新还旧”的变相延期贷款。
(7)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担保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9)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可疑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2)被担保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被担保人进入清算程序。
(4)被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被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被担保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被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损失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对被担保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被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问,依法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迫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被担保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⑴至⑹顶原因,借款久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除银行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六条保后巡查采用月报、季报、分析、分类、抽查、现场考察的方法进行,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保后巡查的形式应同时体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工作流程和内容上保持与保前审查相互一致。
担保贷款发放前,由风控中心依据保后巡查与监管的主要内容,与客户签订保后监管协议,由风险控制中心负责执行。
第八条保后巡查包括定期和非定期检查
(一)定期检查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区分贷款风险类别,实行不同的检查频率。
风控中心对正常类贷款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对关注类贷款每一个月检查一次;对次级及可疑类贷款进入预警程序,每月必须到企业实地检查1次,并且要求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面谈。
每次检查都要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担保贷款项目五级分类综合评定报告书》所列内容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
(二)非定期检查由风险控制中心作选择性抽查。
第九条风控中心在保后巡查的过程中对经核实的影响贷款安全的早期预警信号,按照预警快速反应制度的要求发出预警并逐级报告。
风险预警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个级别。
预警级别
主要表征
处 理 措 施
一级
预警
被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明显的影响担保资产安全的因素
业务人员保后发现信号一个工作日内向风险控制中心汇报,风险控制中心尽快组织风险预警专门工作小组,由风控中心共同配合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后3日内填写《贷款业务一级预警报告书》形成最终处理方案,并最迟在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
相关人员接到一级预警报告后,均应同时告之相关的审查、审批人员进行会审。
二级
预警
被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明显的影响担保资产安全的因素
相关人员发现信号一个工作日内向风险控制中心汇报,风险控制中心组织实地考察,并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谈,就相关问题作出处理,
三级
预警
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抵(质)押物出现可能影响担保资产安全或出现影响担保资产安全的潜在因素
相关人员发现信号一个工作日内向风险控制中心汇报,风控中心组织实地考察,在出现信号一个月内将调查报告报风险控制中心。
第十条风险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进行细分。
(一)一级预警信号:
指被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出现重大变化,对担保安全有重大影响,甚至会出现损失的因素,具体包括:
贷款被大量挤占、挪用;
连续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及公司债务,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滞状态;
产品严重积压滞销,现金流严重不足,资金周转陷于瘫痪;
产期亏损或已资不抵债;
未经我公司或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抵(质)押物;
企业进行租凭、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管理层核心人物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使债务无法落实;
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冲裁或经济纠纷;
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故意拖欠贷款本息,信用极差;
不能偿还其它债务;
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银行融资;
营业执照或其他的经营权利、许可被吊销;
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
遇到火灾、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其他对贷款按期偿还构成严重威胁的事项。
(二)二级预警信号:
指被担保人、抵(质)押物已经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具体包括:
应收账款出现大量坏账;
出现亏损或存在潜亏或利润结构出现异常;
出现大量意外损失;
重大收购或转让出售;
产品市场份额下降;
产品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管理层或董事会变化频繁;
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高级管理层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
被担保人拖延支付利息或费用;
员工士气低落;
不接受银行和我公司监督;
出现大额对外担保或对外担保超出自身的承受能力;
其他贷款出现逾期、欠息;
存货大增,产品出现滞销;
被担保人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或服务水平下降;
对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而不再供货、购货商停止或降低采购限量;
政府对行业实行严格的限制;
行业呈整体衰退趋势;
产业、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被担保人经营有影响;
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持续降低,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异常;
抵(质)押物价格下降,对控制风险形成威胁;
生产条件或组织业绩的恶化;
内部矛盾增强或用人不当、用人唯亲;
其他银行对客户采取不利措施或客户财产被设置抵(质)押;
虚增销售款、应收款或存货;
低估负债或虚假计价
(三)三级预警信号:
指被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出现影响贷款安全或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潜在因素,具体包括:
财务报告报送滞后或不完整;
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变革;
被担保人贸易条件发生改变,由预收款销售变为现款销售,或由现款销售变为赊账销售;
经营目标或经营方法发生较大调整;
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下降趋势;
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或在不熟悉地区开展业务;
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开设新销售网点;
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映较为迟缓,缺乏足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的计划;
管理层不受公司制度约束任意任意行为;
公司管理无序,文件丢失或损坏;
厂房和设备及其它设施未得到很好地维护;
经营行为短期化,不顾长期利益;
外部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评级进行调级;
被担保人不能提供我公司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如供销合同、项目进展报告;
银行负责、或有负债明显上升,或融资活动异常;
对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
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快速增长;
审计被推迟或最后一次审计超出一年;
报表附注中有不利因素披露;
以短期贷款来分期偿还长期负债或以借款来支付通常可由收入承担的经营费用等;
不能按时履行承诺或预期已解决的问题重新出现;
办公场所装修豪华但处于空置状态;
账户的异常活动等;
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不合理;
被担保人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
关联方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对保后管理做出的预警方案,风控中心要分别逐笔落实执行,要明确责任人进行监督;对二级预警,风险部要直接参与处理,对一级预警,总经理要直接参与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落实。
第十二条对已经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要加大保后巡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
其中对出现一级预警的贷款,经风险控制中心检查认定对贷款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提早进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保后巡查情况、风险预警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正常贷款、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问题贷款以及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提前制定或定期调整相直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策略并向上级汇报。
具体包括风控中心提出初步处理方案、风险控制中心的会审等。
第十四条风控中心在贷款到期前30天,要向被担保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其按合同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追偿流程
制定迫偿方案,确定追偿方式
实施追偿方案
追偿权实现或核销
风险控制中心应及时制定迫偿方案,迫偿方案包括:
与担保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
追索担保人
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起诉
控制企业账户
行使代位权
债务重组
债权证劵化
坏账资产打包出售
第十六条对于起诉的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法院申请查封主债务人相关的足额财产,实施资产保全。
通知主债务人,要求主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主债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还款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主债务人或保证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无力还款的,处分担保物,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反担保物变现后超出代偿部分的退还给债务人,反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继续对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实现。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以上方式2—3年内仍不能追偿债权的,作为我公司的坏账、呆账,依法核销该笔债权。
第十八条核销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担保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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