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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篇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XX)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47.拘留决定书
48.拘留通知书
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51.报请逮捕书
52.逮捕通知书
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
54.批准逮捕决定书
55.逮捕决定书
56.逮捕决定书(上提)
57.逮捕决定书(追捕)
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4.不予逮捕决定书
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
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
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
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
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76.核准追诉决定书
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
78.传唤通知书
79.提讯、提解证
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
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3.询问通知书
84.调取证据通知书
85.调取证据清单
86.勘查证
87.勘验检查笔录
88.解剖尸体通知书
89.侦查实验笔录
90.搜查证
91.登记保存清单
92.查封通知书
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94.协助查封通知书
95.解除查封通知书
96.扣押通知书
97.解除扣押通知书
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
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篇二: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XX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
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3—
名称。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
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
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
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
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
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
“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
“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
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
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
?
中填发文年度;?
?
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
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
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
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
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
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
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
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
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
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
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5—
篇三: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文书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文书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文书有:
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控告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指定辩护函;接受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委托协议;取保候审申请书;会见在押犯罪嫌罪人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延期审理申请书;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请书;减刑、假释申请书等。
本节重点介绍前几种文书。
一、刑事自诉状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与自诉两种形式。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状即是在上述案件中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照事实和法律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法律文件。
刑事自诉状的制作和使用是在自诉案件中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惟一途径。
对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是寻求法律帮助,使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有力工具。
按规定律师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接受自诉案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其代书诉状或担任代理人直接参加诉讼,但在代写时应注意从案件性质、诉讼时效等方面确定其实属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
刑事自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要求写明其标题“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标题以下进一步列出自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自诉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有委托代理人,则须一并写明情况及与自诉人之关系,最后再将被告人基本情况阐明。
当事人的身份按规定的项目书写,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2.正文。
正文部分是整个法律文书的中心,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案由和诉讼请求;二是事实和理由;三是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
在这三部分中又尤以第二部分最为重要,事实应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如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及危害后果等。
理由则是指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运用有关法律条文来加以定性,分析自诉人因不
法行为所受之侵害及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证据。
自诉人应围绕这两个主要方面组织相关材料,并通过文字条理清楚地表述出来。
3.尾部。
包括致送法院名称、附件名称及自诉人签章和制作日期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书面请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公诉案中进行,也可以在自诉案件中进行。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
公诉案件中,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也可以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
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法同刑事自诉状。
3刑事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状要写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案由和编号,在诉讼请求中应一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具体要求,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等。
(二)正文
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应当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自诉人或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说明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具体阐述自诉人或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以此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并提供与民事诉讼有关的相应证据的名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写法同刑事自诉状。
三、刑事答辩状
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是被告人和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要求被告人和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
因此,制作一份论证严谨又具有辩驳性的答辩状,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律师在制作刑事答辩状时,应要求当事人如实地反映情况,不能提供虚假的事实。
为此,要求当事人在提供事实时,同时提供证据。
另外,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求和意见,要用法律准绳予以衡量,对于合法的正当的要求和意见,在代书工作中应予以充分反映,并予以论证;对于不合法的要求和意见,予以规劝说明,使其撤回或改正。
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如果答辩人系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律师姓名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即答辩的原因,用“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引出答辩的内容。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要针对原告人或上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阐明答辩人的理由:
①涉及的事实有误或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②涉及指控的罪名、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就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可写明答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③其他,也可写明诸如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等理由。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主张。
写答辩请求,要有事实根据,要符合法律规定,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诉讼请求事项之一或全部;③要求与原告和解;④提出反诉请求。
3.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答辩人必要时也应负举证责任。
答辩状应写清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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